周宝民 刘洁伟 王凯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方针,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惩治腐败案件中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日益密切。在已经处理过的反腐败案件中,大量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健全两部门协调配合办案机制,对于正确、及时、依法依纪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探索建立纪检、检察两部门协调配合办案长效机制,形成惩治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案合力,是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
一、建立两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合作办理腐败案件过程中还存在配合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沟通不够畅通、案件移送不够及时等问题。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在案件调查取证、侦查以及设计程序事项等方面,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合作办理反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职能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方面各有优势,互为补充。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办案程序方面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如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有权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双规”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于被调查对象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不可避免地处于惶恐不安的心理劣势,面对确凿的证据和强大的政治压力,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就可以准确找到被调查人的弱点和破绽,并利用纪检监察部门在时间上的优势,快速突破被调查人的心理防线。同时,检察机关办案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且对证据的要求也比较严谨、细致,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效率,避免办案周期过长的问题,加大了震慑腐败的力度。
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捕捉案件信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办案,尤其是与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合作办案,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捕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在行动上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可以充分灵活地运用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和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并结合本部门“双规”、教育谈话、信访监督等手段,巧用办案谋略技巧,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发挥优势,取长补短,形成打击合力。
二、建立两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的可行性
1在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合作办案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在国务院政府规章中存在着政策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作配合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检察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的通知》和1989年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199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都明确指出了“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对于经济犯罪与党纪政纪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协同办案。”
在今年的中纪委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既然是“纪委组织协调”,那么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全力配合,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中央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的。
2排除违反司法独立的嫌疑。司法独立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作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在合作中所处的位置不可避免地会丧失部分办案的主动权,存在党政干预司法权的嫌疑。因为地方党委的纪检监察部门,通常政治地位高,因此在合作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着决定权,但是在具体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大量的具体工作却是由检察机关来做的,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意志与检察机关发生冲突不可协调时,检察机关可以请示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因此,两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加强合作,都是为了满足整合资源更好更及时地查办案件的需要,在侦查阶段不存在司法权对适用法律的判断,只是查清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在审查起诉以及诉讼阶段,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纪检监察机关自动撤出,等待案件审理判决后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显然没有干预司法权的机会,违反司法独立的嫌疑便可以被排除。
3在职能互补方面,增强了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主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侵权等方面的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纪政纪的监督机构,有最直接的党纪、政纪监督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在全社会形成了点面结合的搜索违法违纪线索的网络,构建起由法纪、党纪、政纪监督相结合的完整监督系统,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能深入到位,使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也得到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支持,弥补了相互的不足,大大地增强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力度,这一点从我们近几年来查办大案要案的数量便可得到充分的说明。
三、积极探索建立两机关协调
配合机制的合作模式
虽然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在合作中存在许多政策和现实的问题,但是不能放弃继续探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办案的新空间和新方法,因为反腐败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们认为,以下三种模式可供借鉴。
第一种模式,案件由纪委自行独立调查,查证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就移送检察机关,然后跟进案件,作一些协调工作。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是以这种模式合作办案的,对检察机关而言是被动式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纪委帮助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支持、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可继续以这种方式与纪委合作办案。
第二种模式,检察机关自侦或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犯罪线索,经过初查后,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纪委,由纪委向嫌疑人调查,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接触犯罪嫌疑人,只负责协助外围搜集证据。这种合作办案的模式,直接解决了两机关案件移送不够及时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办案的时效性。检察机关和纪委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各自依法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案,能够迅速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是一种较好的合作模式。
第三种模式,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办案的联席会议制度。有效保障两部门对侦查信息的沟通交流,灵活运用办案手段,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机关发现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及部分证据后,把嫌疑人传唤到检察机关进行讯问,对12小时后仍然不能突破的案件,移交纪委,由纪委用“两项”措施继续查办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后再移交检察机关查办。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红桥支队
作者单位: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作者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张家窝司法所
责任编辑: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