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进
摘 要 目前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风险的存在与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背景,从稳定发展来看,科学梳理与深刻剖析其风险问题很有必要,特别是对于财政局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
早在2010,由银监会牵头的7个部门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从法规对于担保公司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区分,可以视为对于担保公司发展是里程碑的事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担保机构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分。依据这个办法,对于融资性担保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法律规定上可以这样解释::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 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定义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到了2011年,,银监会 又下发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这个规定的下发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再从事能带来丰厚收益的民间借贷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违法。持续紧缩的信贷环境,使融资担保公司取得银行的授信和信贷额度难上加难 ,融资性担保公 司的赢利空间缩小。在资本逐利特性的驱使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势必会游走腾挪,开拓更多的营利模式。这就需要财政局加强对于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政财务监督工作,以便更好地控制此类公司的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机理分析
(一)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
担保行业的兴起是因为中小企业信用不够导致融资难的问题无法解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担保业产生都有着时代背景。我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于 20世纪90年代初,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其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到2010年达到历史高峰。截至2011年6月,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担保机构有19000家,其中融资性担保机构 6030家,对中小企业形成 了6894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占比为77%,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经济形势在不断在变,比如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变化等都会担保行业产生不小的影响。从201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已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累计冻结资金3.5万亿元,到今年3次降息,甚至出现了半个月左右的2次降息过程。这种经济形势和政策的不断变化,会使得资金供需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充裕的民间资金就为担保业提供了更大的边缘游走和腾挪空间。在资本逐利特性下,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偏离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高息借款甚至非法集资,做起了纯粹的资金掮客。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部分银行高管通过亲戚朋友自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指定担保业务进行利益输送。这样不仅可能会发生一些单体机构风险,而且还会 因担保公司地域性强之特点,引起整个链条断裂的连锁效应,从而对地区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滞后的金融监管体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完全形成比较完整的民间融资体系,也造成了民间融资法及相关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一般情况下,政府对民间融资行为只采取“堵”的措施,以控制金融风险发生。2010年 3月《暂行办法》的颁布,使我国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之区分,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赢利空间缩小。在利益驱使下,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偏离主业,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如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出现的联合担保理财,让其中的一个出借人作为主签人,主签人与其他出借人再签署联合协议,并经借款人认可,资金也由每个出资人分别直接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在借据或收据中注明每个出资人的出资金额,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公司针对这种情况,对所有出资人提供担保。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变通的办法,还是因为民间融资体系建设滞后,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游走腾挪提供了机会。
(三)担保公司的赢利模式
按照目前的相关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基本的赢利点在于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以便帮助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取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收取一定比例佣金获利。具体过程为: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给银行,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信誉等给予一定倍数的放贷资金额度。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最大放大倍数为10倍,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放大3—5倍,担保费收入也就是根据放贷额度按年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即使撬动自有资金十倍的信贷,担保费比起现在民间借贷的月利率3%—5%也少很多。这种情况前面说到:一些担保公司在高额利润驱动之下,不惜铤而走险,干脆直接放贷。所以,担保公司本身的赢利模式也制约着这种类型公司难以不游离法律之外。
三、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政财务对策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促进中小企业、甚至是 “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 也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和业务运作规范性差、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对各级市财政局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财务应坚持“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同时,也应该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