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领导干部应提高“四种能力”

2015-07-13 04:32:12武建军
新长征 2015年10期
关键词:矛盾决策规范

■武建军

(作者:中共前郭县委党校副校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至关重要。只有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大为改观,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一、运用法治提高深化改革的能力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改革仍然是推动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环境改善的核心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从表面上看,法治意味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既有的法律规范,而改革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原有某些规矩进行突破,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矛盾关系。但是从实质来看,法治和改革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只有以法治推动改革,才能更好地保证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用法治凝聚共识。我国改革开放走到今天,一些容易推行的改革大体都已完成,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这个问题上还缺乏普遍的改革共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着我国的基本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推行改革的最低底线和基本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这也是从本质上用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的集中体现。

用法治规范改革过程。任何改革发展,必须要有制度为指引,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推进,不得随意突破法律框架,否则就可能造成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恶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不折不扣;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的,应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按照有利于增进社会公益的原则,采取立法授权的方式,通过实践试点进行探索,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所有这些都应该在法治框架下进行。

用法治保障改革成果。改革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当改革发展的成果成熟到一定程度,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将其定型,使之成为更加稳定、更具有刚性的规范体系。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会使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运用法治提高推动发展的能力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既不能因问题的出现裹足不前,也不能妄自尊大而无视问题的存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推动进一步的发展去解决和应对。各级领导干部要摒弃盲目、无节制、竭泽而渔式、牺牲后代利益为代价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要以法治推动发展,以法治规范发展,以法治实现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缺乏法治规范的发展不可能全面协调发展,没有法治支撑的发展也无法持续发展。

用法治推动发展,就要用法治方式规范决策权。决策是发展先导,有什么样的决策便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路径。要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划约束决策权的行使,细化已有的程序规范,使之更加严密,保证行政程序规范的普通约束力,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滥用决策权,确保决策权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用法治推动发展,就要用法治方式执行法律。发展都是在具体法律制度和决策的贯彻执行中实现的。制定法律、制度和决策,如果缺乏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也难以达到发展的预期效果。执法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采用法治的方式,直接决定着执法的效果与后果。大量社会实践表明,只有以法治方式执法,才可能达到立法目标,实现立法目的。

用法治推动发展,就要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争端。发展总会伴随着利益的调整与变动,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社会的利益争端,既是难免的,又是有害的,轻者影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生产发展,重者危及社会安全,妨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延缓社会进程。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争端,这是巩固发展成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运用法治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当前,一些群众法治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习惯于在法律之外寻求矛盾的解决办法。中外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和谐程度既与经济、政治、文化有密切的关联,也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同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近些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多数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有关。政府决策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自然引发非议,这些非议通过新兴媒体传播,很容易形成聚合效应,进而演变为重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另外,抽象的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绝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这些行为涉及不特定主体,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更大,破坏力难以估量。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将行政决策纳入法治轨道,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从源头上防御和化解矛盾。

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滥用职权,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可能会逐步演变为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甚至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只有规范文明执法才能防微杜渐,将执法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为此,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建立多元化、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渠道很多,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诉讼、复议、信访等。但从纠纷解决的实际选择来看,人民群众更愿意选择信访。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解矛盾,就要合理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减少领导批示等传统方式,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应有定位,取消信访在法律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把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同时,还应放宽受案条件,降低救济成本,增强法定救济渠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吸引纠纷当事人选择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四、运用法治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发展才能具有坚定的基础。在迈向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社会稳定的最终实现和持续维护依赖于法治,以法治维护稳定实质上是以法治化解矛盾的自然延伸,矛盾有效化解,稳定就自然实现。

用法治维护稳定,就要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公正的立法、规范的政策、严格的执法,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清除社会矛盾。要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把公共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

用法治维护稳定,就要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在法治国家,充分信任并且广泛使用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是普遍的做法。不仅因为法定的救济渠道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也因为这些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公开透明、公正可信、长期稳定解决纠纷的权威渠道。为此,要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使法治成为社会稳定的依靠力量和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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