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全民守法要点努力实现全民守法

2015-07-13 04:51马至隆
新长征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守法全民道德

■马至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实现这四项要求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具体内容和重大任务,逐项作了全面部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守法、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两大基本形式,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基本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一词简明扼要、高度概括,但内涵丰富、要点明确。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应明确其含义和要点。

普遍守法。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守法。全民守法也就是全社会守法,即普遍守法。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一是全体公民即所有干部和群众都要守法。二是各种组织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所有社会组织都要守法,所有组织的各种行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三是在我国领域内的不是我国公民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在守法上,在我国领域内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例外。

平等守法。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第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平等权既包括执法平等也包括守法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法治国家不颁授“丹书铁券”,没有“铁帽子王”,任何人无论职务和地位高低、权力和功过大小、财富和技能多寡,不分民族宗教、城乡公私、出身职业等,都要无差别地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守法不能有差别待遇,不能搞双重标准,守法的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必须一致,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必须一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承担着决策、计划、组织、推动、实施等职责,地位重要,守法的责任重大。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制公权力,法治的指向首先是公权力。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具有示范、表率、引领作用。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违法,对法治的损害更大。这些都要求领导干部应带头守法。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法律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守法,在社会生活中做守法公民,在公民中做守法模范,在职务活动中做守法干部,在公职人员中做守法典范,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不犯罪。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推脱拒绝不作为、花拳绣腿虚作为、拖延迟缓慢作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依法为,不能个人意志乱作为、超越职权滥作为。

执法人员严格守法。法律需要执法人员执行。如果执法人员不守法,不依法执法,枉法裁判,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甚至会被亵渎。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是守法行为。实现全民守法,要求审判、检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守法,“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严格执法。裁判是否公正、执法人员是否公道等执法现象是群众心中的法治印象。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办案不廉、徇私枉法等违法执法行为是公权力侵害了私权利,或公权力侵害了公权力和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办了冤假错案,无辜者含冤受刑、真凶逍遥法外,或胜诉败诉颠倒,或官不悔判,是对人性的摧残,对公正的亵渎,对法治的践踏。这样,社会公正就会受到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段名言,形容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个人犯罪的危害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侵害,不会影响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但是,不公正的审判不仅是法官个人的违法问题,其危害不只是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人们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尊严和执法公信力,严重影响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信钱不信法,找人不找法,走关系不走法律程序,助长司法腐败,甚至藐视、轻慢、抵触法律,严重毁坏法治。如果司法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法治就会被严重破坏。可见,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对法治的损害是致命的,破坏的是法治的根基,危害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执法人员应严格守法,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们为什么能够守法?动因复杂多样。法理学者分析的原因主要有:守法是法律的规定,是由于惧怕法的处罚,是出于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守法是出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由于契约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是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是基于道德的要求等。实现全民守法是个系统工程,需长期努力,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层次的工作,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

普法学法,知法守法。持久开展全民普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群众性法治文化等活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以案释法等制度,努力使全体公民知道、了解与自己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法律知识,知晓中国特色法治的要义,法治的基本理念、重要原则、主要制度和法律的重点内容,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做,不触法律红线。

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理性守法。全体干部群众和所有组织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既要知法更要懂法,想问题以法治原则为指导,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尊法依法,办事情以法律规定为标准,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合规合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行事守法的好习惯。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和对法律的信仰是守法的基础和法治的保证。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管理手段和裁判标准,不只具有工具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律蕴涵着并确认、保障和追求民主、人权、秩序、平等、公平、正义等人类文明的目标,具有目的价值,是人类对理想境界的向往和对幸福、尊严的期待,是人的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法律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充分信服、崇尚、敬畏、尊重法律,奉为行为圭臬;是坚信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是实现民主、人权、秩序、平等、公平、正义等,从而将守法作为追求和义务,自愿守法,而不是因惧怕法律制裁、因法的规定和社会的压力等被动守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实现全民守法,就要树立法律信仰,培育守法精神,尊重、敬畏法律,信仰、追求法治,使法治植根于心灵深处,使守法成为全民的共同追求,使严格依法办事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做到理性守法。

提高道德素质,不越道德底线,守德守法。道德是人生的标杆,法律是社会的底线,道德的标准比法律高,范围比法律广,守德是守法的基础,守法是守德的必然。道德素质高,就会心中有法、行止奉法。坚守道德底线,自然就远离了法律红线,是最好的守法。一个人出了贪腐、奢靡、欺诈、以权以案谋私谋利等违法犯罪问题,原因很多,但首先都是道德品质出了问题,或道德失范品质低下、伦理滑坡诚信缺失,或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心中没有道德底线,更没有法律。

要实现全民守法,应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努力提高道德素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礼义廉耻、仁爱诚信、慎微慎独、克己奉公等美德,严以修身,通过思想浸润、言行感染、文化熏陶、实践养成、教育引导等路径,养成守法的德行和品格,将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要求和道德义务,成为一种与生俱存的特质、一种心理惯性和内在自觉、一种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首先做到守德,即使是法不禁止但不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为。守法的道德原因超出了法的本身,是守法的高层次高境界。建成法治国家,最终将取决于国民素质,而国民素质中的道德素质是根本。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保证全民守法。

营造法治氛围,压力守法。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要真正成为高压线,对触犯者严厉处罚,使人畏惧,形成守法的代价压力,行有所止。必要时,乱“事”用“重典”,对危害严重、屡禁不止的痼疾顽症下猛药,加大违法的成本和代价,警诫人们不敢为。要形成舆论氛围,通过舆论的评价、褒扬、鞭策、谴责、否定等力量,潜移默化地影响、约束、矫正人的行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蔚然成风,促进全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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