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 白化秋
中外商事仲裁比较研究
哈尔滨金融学院 白化秋
摘 要: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交流与发展,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由于受专业知识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公平公正的裁决方法,这就促进了仲裁机制的产生。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不断对外扩张,贸易纠纷也逐渐的增加,所以对于商事仲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根据对中外商事仲裁的介绍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其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国外商事仲裁 中国商事仲裁 比较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世界各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也出现了很严重的弊端,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化发展的今天,所以,各国都逐渐的完善本国的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立其他的解决纠纷的办法,这就促使了商事仲裁制度的产生,后来经过人们对其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逐渐形成了如今的适用于国际化的商事仲裁制度。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主要是靠国家政府部门的强烈干预发展起来的,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和独立性。所以,商事仲裁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纠纷,对社会政治以及其他方面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商事仲裁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事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商事仲裁的制度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中对纠纷事件的处理,当时的商事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化的制度,然而随着中世纪中央集权国家的产生不断的发展,国家的首领为了巩固自己的利益与王权,禁止其他人使用司法,所以,这一阶段的商事仲裁受到了司法的干预,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事仲裁制度的优点与好处,逐渐地对其赋予法律上的意义,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西方各国都根据国家自身的发展形态以及发展的要求,建立了国家的商事仲裁制度,并使其不断发展与完善。
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受到了国家的强烈干预,在这过程中,行政的强烈干涉违反了商事自由交流的初衷,破坏了商事的发展,所以,我国在1995年颁布仲裁法,将仲裁机构脱离政府机构,使其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自治性。
2.1 中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比较
2.1.1 仲裁协议方面的比较
仲裁协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愿意现在将他们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进行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础,所以不管是任何国家都有对仲裁协议的要求与规定。现如今,很多国家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但是还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做具体的要求。例如,德国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允许人们进行口头上的商议协定,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并没有对其做进一步的要求。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确立不久,其结构和制度还很不完善,所以,我国在仲裁法中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只做了很简单的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好掌握其度,会带来事件处理上的安全隐患等,国外的规定是尽量支持仲裁的独立性。
对于仲裁协议的实质方面,中外之间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距,中国的规定都比较的刚硬,给仲裁带来一定的难度,外国的我们以英国为例,它的规定就比较灵活,从真正的规定上来支持仲裁的发展。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中国只承认机构仲裁,而对于英国等其他国家来说并没有对其有具体要求,但是却对仲裁机构的形成做了详细的说明,但是中国就只有对仲裁机构的具体说明。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我国的仲裁法中并没有对其有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而外国部分国家对仲裁的地点做了相应的描述和规定,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这一优点,设立我国的仲裁地点,这样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执行审判裁决。
2.1.2 仲裁程序方面的比较
我国由于与其他国家在体制与政治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在仲裁程序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我国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只承认机构仲裁,但是国外有的国家如英国虽然也有临时仲裁,但是却不能组织仲裁庭,仲裁庭的建立需要依赖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英国的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可以自己指定仲裁庭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强制的,没有可选择性。在英国的仲裁法中,规定了在进行实体问题庭审之前,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中的相关事项有任何的问题都可以推举出一名公断人,但是在中国并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英国的仲裁法中,若有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国籍相同,不得担任单独的仲裁员或者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是中国的仲裁法中没有对其做相关的规定。
在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这两个审理模式中,我国与外国等其他国家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进行仲裁审理时,应当要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如果协商不开庭可以将材料等作为审理的证据对其做出裁决,在国外如英国,政府鼓励书面裁决,书面裁决可以大大的减少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时间和资金,这一方法尤其适用于涉外仲裁,我国也应该及时的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改进我国商事仲裁的不足之处。
在仲裁的证据方面,中国与国外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现如今中国还没有关于仲裁方面的法律,但是英国等国家已经在1968年建立了证据的法律相关条文,在英国仲裁中,由于在过去,法院对仲裁的限制以及约束很大,所以在证据这方面的要求也极为严格,仲裁员要科学的利用证据对事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在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这就说明仲裁员可以根据证据的重要性等自行安排以及决定,所以,我国在证据问题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我国的法治社会起步较晚,人们没有处理商事仲裁的足够理论基础和经验,对司法以及仲裁的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根据现代化的发展需求,我国应该不断的加强商事仲裁的制度以及理论实践的建设和完善,提高裁决的效率,保证裁决的公平公正。
2.2 中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比较
现如今,各国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主要是以法院为主体,国家通过对商事仲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制度,由法院对其进行干预,但是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制度的不同,所以法院对其干预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监督范围是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核心,所以对于监督范围的研究,中外各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2.2.1 中外商事仲裁监督模式的比较
仲裁的方式以及仲裁的程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商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对纠纷进行处理裁决,但是在仲裁的过程中,会牵涉到程序、事实、实体等一系列的问题和要素,所以对于商事仲裁也就出现了全面监督和程序监督的两种模式。
全面监督指的是在进行商事仲裁的过程中,应该对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样才能体现仲裁的公平性并体现仲裁的效益,所以,它将仲裁的公平性放置在首要位置。在早期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具有司法的性质,所以人们比较尊崇仲裁的实际理论,比如,在英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早期阶段,司法对于仲裁的要求以及监督非常的严格,根据1950年英国的仲裁法规定,法院有权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并由法院对其进行重新调查,也可以更换仲裁员等等。其他国家也有相对于仲裁的实体管制,但是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政策以及制度的不同,对其管制的法律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英国在1979年的仲裁法中,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理和改变,但是其宗旨还是坚持全面的监督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当时人认为判决书中存在法律问题其实体影响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对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其撤回判决重新审理。
程序监督主要是指在仲裁监督过程中只重视程序的监督不重视实体内容的监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是为了使仲裁员可以对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当事人选择仲裁主要是为了能够简化裁决的过程和程序,能够尽早的实现裁决,这样虽然忽视了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失误,但是却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经济利益,所以,在各国的立法中,应该注重平衡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仲裁法中规定我国的监督实行全面监督,司法可以对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缺点,所以国外很多的国家都对其比较排斥。
2.2.2 中外商事仲裁中监督体制的比较
在中外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仲裁的监督制度的发展也有很明显的特征,由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的仲裁监督制度也应该有不断的变化,对于国内和国际的仲裁监督实行不同的制度。这就促使了双轨制与单轨制的产生。双轨制是指国家在对商事仲裁程序监督时,要根据国内以及国际不同的范围进行不同的监督模式,以英国为例,英国在1979年新的仲裁法中对仲裁的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它把仲裁的范围划分为很多种,如一国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等等,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单轨制的体制主要是主张对国内和国际的仲裁都实行同一种监督模式,并只对程序进行监督,法国、意大利等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监督方式,但是还有一种就是将一国国内与涉外的仲裁都进行全面的监督,例如,美国仲裁法规定只要是在本国境内做的仲裁不分国内或者涉外,都采用同一种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使用的仲裁监督模式是双轨制的监督模式,就是指将我国国内的仲裁与涉外的仲裁监督区分开来,对于涉外以及国际仲裁的监督只限于程序方面,但是对于我国国内的仲裁监督实行全面的监督。但是我国对于仲裁的监督体制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对国内和涉外的仲裁方法采取不同的监督程序有利于中国涉外仲裁的地位的稳固,还有一种观点是指,中国国内对于涉外监督只存在形式方面,这样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利于我国的发展,但是这种争议仅限于仲裁监督方式的争议,所以具体的方法应该结合我国自身的现状来决定其形态。
我国与国外在商事仲裁的规定与法律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根据我国自身的条件以及自身的政治环境,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以及做法,积极的改变我国现如今仲裁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与贸易沟通不断走出国门,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就促使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与改变,我国也应该不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仲裁改革经验以及其成熟的理论知识,深化改革我国的商事仲裁,及时改进商事仲裁中的缺点,将其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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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白化秋(1971-),男,黑龙江海伦人,本科,哈尔滨金融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应用法学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a)-1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