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5-07-09 10:52丁仁船胡媛
安徽农学通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宅基地补偿问题

丁仁船+胡媛

摘 要:调研组以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新郑刚村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发现:80%以上的农户自愿参加新农村建设,对房屋与宅基地补偿价格表示满意。新农村建设使人口集聚效应显著,土地流转有序。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明确;“钉子”户导致其他农户不满意;新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利益申诉渠道不畅等。建议主要包括:高水平规划美好乡村;准确定位美好乡村建设中政府责任;拓宽家庭集资筹款渠道;完善村务制度,提高村干部素质;完善新农村建设质量全过程监控机制;拓展美好乡村多方融资渠道;明确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同步提高农村人口质量与农村生态品质等。

关键词:美好乡村;宅基地;补偿;问题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2-05-02

“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后,安徽省适时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要求扎实推进美好安徽建设,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美好乡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切实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盘活了大量闲置宅基地,提升了农民生活品质。然而,在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急需研究解决。现以肥西严店乡郑刚村为例进行剖析。

1 美好乡村建设状况

调查发现,美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农民总体上满意,被访谈村民大多数发自内心的对党和政府表达感激之情。

1.1 新村选址合理,决策过程民主 村址的选择要满足规避自然灾害、少占用耕地、交通便捷3个条件。新郑岗村选址皆满足以上3条。选址决策上充分体现政府引导、行业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村民自主决策。村民对村址都表示满意。

1.2 补偿标准较低,基本达到村民预期 郑岗村确立3个不同层级的旧房拆除补偿标准:基建房补助240元/㎡,平房补助380元/㎡,楼房补助400元/㎡,补偿价低于目前建房成本。但由于拆迁房大都在15a以上,补偿标准基本等同于初建时成本。此外愿意退出宅基地的住户,政府给予10万元左右的奖励,直接划为农户集资款。退出宅基地拆除旧房的农户,补偿和奖励合计在14万左右。集资房成本约1 600元/m2,一套住房总价约20万元。农户只需按700元/m2价格缴纳集资款,农户集资一套住房实际支付集资款6万元左右。因此,90%以上农民接受补偿标准。

1.3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明晰,部分住户不愿参加 约有80%的住户自愿参加。不愿意参加的原因主要为2点:一是现有住房为新建住房;二是现有房屋面积较大。在补偿时旧房没有按年份区别对待,宅基地退出奖励也没有与面积挂钩,导致新建住房户或者房屋面积较大户不愿参加。为了进度和效果,政府允许这些农户暂不交款以承诺形式参与集资,但依然有3户没有参与,目前处于孤岛状态。

1.4 建房资格有别,女性及老年地位弱势 村集体规定: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只能集资1套。复合家庭中已婚兄弟可以各集资1套,但其父母不得参加集资建房。由于政策的刚性,家中女性、年龄较小或者未婚的男同志没有集资资格,导致一些家庭不满。并且这种以子女为主体的集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老年人家庭地位弱势。有集资资格而又不需住房者,村集体默许私下转让,受让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直接放弃集资权者,村集体给予奖励5 000元,村集体因此少承担建设成本9.5万元左右。

1.5 农田集中流转,转让价格合理 新农村建设与农田流转同步实施。农户承包地基本上都转让与农业企业,最初转让费500元/667m2·a,年递增50元/667m2,村民对此也表示满意。

2 美好乡村建设中的问题

2.1 部分农户集资款严重拖欠 当初不愿意集资的农户,为了进度和整体效果,在没有征得其完全同意时就建房,在没有交款时就让其搬进新房。目前有100多户没有缴纳房款,占13%。未交款房户主要有3类:一是有能力缴纳房款,对集资房价格不满意,恶意不缴款。第二类是只有部分购买能力,缴不起全额。第三类是完全没有能力缴纳房款。而村集体拿不出任何措施,束手无策。一些恶意不交的住户引起已足额交款农户心理失衡,认为村委会缺乏诚信,希望能退回部分集资款,群众与当初组织管理者、村委会关系紧张。

2.2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明晰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增值成为未来经济发展趋势。新农村建设后,大多数农户宅基地面积缩小,目前不论面积大小统一标准的奖励方式以及对宅基地增值的预期,导致一些农户担心未来宅基地增值自己得不偿失,不愿完全退出宅基地,阻碍下一步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3 新建房屋质量存在隐患 新建房施工过程中,虽然由村委会、村民代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建设部门驻村人员负责技术指导,但由于职责不明而流于形式。同时缺少第三方监督,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或改变房屋构造现象。致使房屋开裂现象十分普遍。随着时间的推移,质量问题可能会暴露的越来越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

2.4 申诉渠道不畅通 当初动员农民拆迁时,为了求得同步,一些村干部私自对不愿集资农户作出让步和承诺。目前这批村干部已全部更换,前后政策不一致、不能兑现。农民向当初承诺的人申诉。而现任村干部不愿意兑现上任的承诺,导致部分农户对村两委高度不满。农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由于涉及村委会、村民代表、驻村指导员、乡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施工方多个部门,农民不知道向谁投诉,更不懂使用法律手段,因而指责政府不作为,并表示非常不满。

2.5 乡政府、村集体债务严重 当初集资时,为了调动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过高奖励宅基地退出农户。另外为了支持美好乡村建设,政府指派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聘用保洁员等,相关费用皆由政府负责,导致乡村两级债务严重。政府、村集体欠债数千万元,债务化解压力非常沉重。

2.6 部分流转土地利用类型改变 国家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使用类型。农业企业为了支付逐年提高的土地流转费,往往会私自改变流转土地使用性质,部分土地用于种植景观树木、花卉,或用于养殖等。

2.7 新农村二次“空心化” 土地流转将农民与农地形式上分离,农户外出就业比例显著提高,约有1/4的农户在城镇购买了住房,新建集资房有1/3左右闲置。留守的老人也因离世和随子女进城而逐年减少。如果宅基地政策不能够激励农户完全离土离乡,未来新农村宅基地可能面临大量闲置。

3 美好乡村建设对策建议

3.1 政府责任定位应准确 政府负责整体规划和组织,农户自愿参加,重大事务决策由村委会协商作出,确保农民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农民作为美好乡村建设主体,是出资人,也是决策者,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不能过度引导,代为决策。

3.2 拓宽家庭集资筹款渠道 集资建设之初,确定先交款后建房的原则。针对经济条件不同的家庭,设计不同的筹资渠道。有部分交款能力的家庭,由村集体担保申请银行贷款一次交清。对于外出打工收入较为稳定的农户,由村集体担保,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齐。对于特别困难户,以村民集体协商决定是否给予减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恶意不交款的住房,应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3.3 完善新农村建设质量全过程监控机制 建设初期,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乡政府、村委会、理事会的质量监控责任和义务,确定责任人。举办法律和技术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村民参与质量监控的能力。由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指导村集体委托法律代表、招标公司、监理公司,签订内容全面的建设合同,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建设后期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格程序,固化内容,建设点指定专人负责。尝试设立新农村维修基金。

3.4 理顺村民利益申诉渠道 村干部应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私自作出承诺。对于集体作出的承诺,后任村官务必继续履行。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利益保护意识。针对房屋质量、土地流转、补偿奖励、集资筹款等事项,确定投诉受理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群众深入宣传解释,避免多部门、多人负责最终变为无人负责,建设中有人负责建设后无人负责的现象,畅通村民利益申诉渠道。

3.5 拓展美好乡村资金融资渠道 合理界定建设美好乡村建设中农户、村集体、政府的投入比例。拓展资金投入多元化渠道,包括银行贷款、社会捐赠、企业资金,鼓励承租土地的涉农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3.6 明确宅基地退出机制 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消除集资户对未来补偿不确定的焦虑心理。引导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由政府或者村集体统一征收。征收的宅基地可由村集体用于建设、流转或上市,实现增值。在宅基地市场成熟之后,就扩大新农村住房交易范围进行试点,交易范围逐步推广至外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盘活新农村闲置住房,避免二次“空心化”。

3.7 农村人口质量与农村生态品质应一并提高 新农村农民居住方式、生产方式发生显著变化,与市民差异不大。但农民生活方式、文化素质与市民存在差异。提升农民素质,繁荣传统民俗文化非常必要。加强对农民生活、生产技能方面的培训,例如健身、棋艺、文艺、计算机使用、农产品信息收集与发布等等,相关部门派驻专业指导人员。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发展。

(责编:徐焕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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