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几个重要问题

2015-07-09 10:46撒旭东
农民致富之友·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解决对策问题

撒旭东

[摘 要] 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农村逐渐摆脱了落后的经济面貌。随着农村工作逐渐的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渐开始。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我国农村问题,高度重视农村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土地二元化制度结构下,需要我们及时的对土地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关键词] 农村工作 土地确权 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003-0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农村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的土地问题,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勾勒出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构建新设想,为保证土地制度更加适合我国新形式的发展做出了有效的规划,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和进步。

1 土地确权的重要性

所谓的土地确权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对某一个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其他项权利进行规划和确定。每一宗土地的权属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核以及登记注册和颁布土地证书等程序,才能保证最终土地的使用权和归属权得到最后的确认。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进行土地确权的重要性为什么这么重要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土地确权有利于对土地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从而能够显著保证农民群众的利用不受损害,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财产权利。我们经常提到,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保证,但是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导致了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获得最大的受益;其次,土地确权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空间范围和权属,从而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纠纷的发生。通过对土地进行确权可以明确农村每一宗土地的产权归属是谁,每一个土地面积是多少,界限在哪里,从而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因为空间和边界问题而产生的土地纠纷。也就是说在对土地进行确权过程中,不管是农民群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群众自己承包和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都需要经过相应测量机构进行实际的测量、审核调查并颁布的登记凭证之后,才能确定。对于农民群众集体的土地有土地确权颁发的证书之后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也是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凭据,这样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不同农民群体之间的土地关系才能逐渐的明朗,由此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就会逐渐的降低。但是,由于国家政策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之前可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我们在全面尊重历史和现实利益的基础上,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并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为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核心问题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一次是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时期,主要涉及到了宅基地、耕地和园地。而第二次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中期主要针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这一次由于组织不到位登记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第三次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针对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权进行土地确权和实施。这一次的登记颁证效率较高,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目标。进入新世纪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土地管理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在党的十七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都对农村土地管理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重新的定位,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土地权利,为了保证这项政策能够实施,国家先后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土地确权颁证登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正在逐渐的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最终实现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在工作过程中其核心内容是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物权,实现集体建设和用地建设的同地、同权和同价,最终保证形成是土地物权明晰,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坚持基础。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

首先,对于本村集体农民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过于狭窄而又偏颇,按规定的面积标准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仅仅限于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宅基地,而通过继承或者购买而取得的或者原有祖宅使用的情形,大多数面积都会超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其次,对于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仅仅规定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我们认为这些条件既以偏概全也过于苛刻,并不能囊括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取得其他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情形;再次,对于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成员因为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在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应该在其记事栏中标记该权利为本浓密机你集体原来成员宅基地合法继承人。对于这种规定,我们不知道其目的为何,作者认为按照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该同权、同利、同益,不应该对其进行区别对待,这样会出现民事纠纷;最后,对于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华侨,在农村地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求房屋的产权,经过该村农民集体出具证明或者公告之后无意义的,就会被认为该居民在村集体中取得宅基地以及房屋的条件是完全服务不却物权的相关要求。房屋产权有无变化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再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实属不必要,而且在法理上也没有正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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