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
编者按: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热议:下班去父母家算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是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吗?
【缘起】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年近五十的徐丽也许还会在河南东帆纺织厂上班。在厂里,徐丽干的是炊事员工作,负责工人们的一日三餐。上班早晚两班倒,早班通常是从早7点到下午3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
2012年11月10日,徐丽上的是早班。中午12点30,食堂的用餐高峰刚刚过去,徐丽正收拾着桌上的残羹剩饭,兜里的电话突然响了,徐丽赶紧把手往围裙上蹭了蹭,从兜里掏出手机接听。
打电话的是徐丽的儿子王伟,王伟兴奋地说:“妈,今天下班我带女朋友回家吃饭,你好好准备准备。”一听说儿子要带女朋友回来,徐丽满口答应:“行行行,我马上就回去。”挂上电话,徐丽心里甜丝丝的,自从和丈夫离婚后,徐丽就带着儿子独自生活,眼看儿子快三十了,还没找着对象,徐丽心里那个急啊,逢人就托对方给儿子介绍对象。现在儿子找着女朋友了,当妈的心里高兴啊,恨不得立刻奔回家,给未来的儿媳妇张罗好吃的。
徐丽风风火火地把灶台收拾一遍,看活干得差不多了,便跟边上的同事说道:“张姐,我今儿提前走一会,你帮我看着点。”张姐爽快地答应了。大约下午1点,徐丽离开了工厂,因为是早退,徐丽没敢坐公司统一安排的班车,而是选择坐公交车回家。
就在徐丽步行快到马路对面的公交站时,意外发生了。为了赶时间,徐丽选择一路小跑横穿马路,此时一辆超速行驶的私家车,面对突然出现的徐丽,根本避让不及,私家车朝着徐丽重重地撞了过去,徐丽当即昏迷不醒。经交警鉴定,此次事故,徐丽和私家车主均负有同等责任。
经过抢救,徐丽总算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车祸给徐丽带来的后遗症让她痛苦不堪,全身多处骨折,致使徐丽行动受阻,一到下雨天骨头就疼得厉害。徐丽的左眼到现在始终无法闭合,左耳更是彻底失聪。以前闲不住的她,现在除了躺在床上,什么都干不了。儿子因为母亲的病情,整日眉头紧锁,想着今后的生活,徐丽陷入深深的绝望。
徐丽出车祸的事很快传到厂里,平时和徐丽要好的几位同事纷纷提着水果来看她。看着徐丽的惨状,张姐提议道:“徐丽,要不你去厂里问问,说不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张姐的话,让徐丽精神一振,对呀,当初进厂我也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出事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徐丽打定主意,等身体稍好些就去厂里问问。
2013年12月9日,和儿子商量后,徐丽来到厂领导办公室。接待徐丽的是李副厂长,一进门,徐丽来不及坐,便急切地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跟领导汇报了一遍。李副厂长热情地招呼徐丽坐下,然后不无惋惜地说:“徐大姐,你也算厂里的老人了,出了这种事,厂里上下都很同情,可是,你这不能算是工伤。”徐丽一下急了,脸憋得通红:“我出事的时候是厂里的工人,我是签了劳动合同的,怎么不算是工伤呢?”李副厂长端起桌上的茶杯,慢悠悠的喝了一口,笑着说:“徐大姐,工伤认定首先是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你自己说,出事那会儿是下班时间吗?你是早退!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没有扣你工资,是你擅自离岗造成这样的后果,现在出了事让我们负责,您觉得合适吗?”
李副厂长的一番话,噎得徐丽半天没说出一句话,照李副厂长的说法自己这不仅不算工伤,反过来还得赔工厂钱。徐丽吓得拎起包转身就走。
回到家,徐丽把白天的事告诉了儿子,儿子沉默半天说道:“李副厂长虽然话说得不好听,可理没错。工伤认定确实是要求在上下班时间,你下班时间是3点。可你下午1点就走了,肯定不能算是下班。这都不算下班了,工伤自然也不能算了。”徐丽一听儿子这么说,眼泪唰的流了下来,身子也开始发软,“那我这以后可怎么办啊?我的命怎么这么苦?”
李伟看母亲哭得可怜,就安慰道:“妈,你别急,要不明天我们直接去社会保障局问问。”
第二天,徐丽和儿子就直奔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了。徐丽一把鼻涕一把泪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徐丽出事的时候是中午1点,按惯例,应该属于上下班时间,徐丽的工作性质不能抵消单位的义务,如果徐丽不在东帆纺织厂上班,就不会路过出事地点,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让徐丽准备材料,按程序报批。
2014年3月,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丽为工伤。
拿到结果,徐丽悬着的心总算落下。本以为厂里看到认定书会爽快地答应赔偿,可没想到对方很快提出行政复议,理由还是一样:徐丽出事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工伤认定的前提要么是在工作场所,要么是在上下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除非是公司指派其有外出事务。而徐丽的情况并不属于任一情况,事故发生时,徐丽正是上班时间,如果她没有私自早退,这场意外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劳动部门不应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对于这一点,徐丽也自知理亏,当时确实因为着急回家,只跟同事打了招呼便提前离开。现在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徐丽无言以对。而一旁的人社局工作人员却表示,虽然徐丽当天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但仍算是下班的合理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厂里的规章制度,对其实施惩罚,但工伤认定仍应成立。因此,人社局经过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徐丽工伤认定。
【判决】
从不幸受伤到坎坷的工伤认定,不过大半年的时间,徐丽被折磨得身心俱疲,她现在急需好好休息一番。在徐丽再一次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她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可是厂里并不愿意就此作罢,2014年5月,东帆纺织厂向石龙区法院提出诉讼。
2014年6月,在法院的庭审现场,徐丽和厂方代表各执一边,双方紧张对峙。人社局首先将徐丽在工厂的任职情况以及受伤过程和工伤认定结果详细交代了一番,然后请求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
法官了解清楚后,要求工厂代表说话。徐丽和人社局都以为对方还会拿擅自离岗说事,没想到对方却拿出了一本员工手册。翻到员工手册的最后一页,对方高声念到:“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徐丽一看到员工手册,脑子像被抡了一棍,一下懵了。她记得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的确给每个人都发了本员工手册,还让他们有空就多看看,不要违反公司规定。可徐丽认识的字不多,也就没细看。她觉得自己只要老老实实干活,肯定不会违反公司规定。至于员工上下班可以坐公司班车,那也是老员工告诉她的。她以为那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坐不坐全凭自愿。哪知道,公司有强制员工坐班车的要求。看着对方手上晃着清清楚楚的白纸黑字,徐丽心想这下完了。
对方读完规定后,紧接着又亮出一份材料,材料显示徐丽在员工手册一栏打了勾并签了名。对方趁热打铁说道:“这是徐丽亲手签名的材料,我们愿意让有关部门检验。这份材料足以说明徐丽是领过员工手册的,对于员工手册上的内容也认可,而班车制度,徐丽自然也清楚并且接受。换句话说,徐丽和我们的工厂是签订过协议的,甲方即工厂,乙方为职工徐丽。如果乙方不坐公司提供的班车,即违反了与甲方签订的协议,那她遭遇到任何不幸,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看到这份材料,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也措手不及,非下班时间回家的问题解决了,没想到又冒出来一个规章制度。现在对方显然是把规章制度当成徐丽和工厂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工作人员赶紧询问徐丽是否真的拿过这样一份员工手册,并且对班车制度知情。徐丽面露难色,她支支吾吾地说:“我是拿过员工手册,可我并不知道上下班必须要坐公司的班车,公司也从来没有跟员工正面提过。”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点点头,思索片刻,说道:“且不论徐丽是否真的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单从这则规定来看,‘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这实际上就是一条霸王条约,首先公司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员工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其次,员工不乘坐公司指定班车,后果一律自负。这其实是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这是不合法的。所以,这份员工手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员工手册不足以推翻徐丽的工伤认定结果。”
工厂代表不服,仍旧以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和员工手册为双方自由签订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辩解。经过一个下午的激烈讨论,庭审终于结束。
2014年10月末,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帆纺织厂以《员工手册》中的班车制度限制员工出行方式,实为推卸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纳。
职工徐丽在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公司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惩罚,但不能以此剥夺徐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影响其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驳回东帆纺织厂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
至此,徐丽工伤认定一案终于艰难落幕。像徐丽这样的特殊案例,也告诉劳动者,工伤鉴定的标准越来越人性化,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文字上理解工伤认定的含义。如果生活中,我们遇到了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案例,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相关部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详解】
自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也认定为工伤”最为引人注目。那是不是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在这,律师要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则不予认定工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即职工如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便其符合新规定,同样不予认定。那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举例说明,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班的张先生和一行路人在等公交。因为是下班高峰,人潮拥挤,张先生边上的乘客为了抢座,硬是把张先生挤到一边。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导致张先生手腕处骨裂,鼻骨骨折。张先生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发生事故都算工伤,那他在下班回家被人殴打受伤肯定也可认定为工伤,而实际上并不符合,因为张先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张先生在下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那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2014年3月,广州的李先生下班步行回家,在明知路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鉴定,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当李先生拿着病历材料来到人社局时,人社局并没有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虽然李先生是在下班时间,也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事故造成的主要责任在李先生,因此不予认定。如果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认定李先生与私家车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李先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解读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路上堵车、交通工具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都算合理时间。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即,下班去子女家、父母家,或者随便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都是合理路线,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
【微博搜索】
【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付某在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社局认定属工伤,付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4点上班属于迟到,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但付某所在岗位上下班时间灵活,事故发生地点在其上下班合理线路内,遂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叫你上下班买菜,可别走太远啦】江苏一名女职工上班途中绕路去菜场买菜,进而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家属不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决定。法院认为,女职工选择到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在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故判决维持人社局认定。
【早退绕路去超市也算合理路线耶】女工顾丹妮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遂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确信该女工不但早退,而且绕路去超市买东西,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又系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认定为工伤。出乎单位意外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定该女工受伤为工伤,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公司认为顾丹妮并非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顾丹妮提前下班仅是违反了包装材料公司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顾丹妮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顾丹妮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也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顾丹妮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求,维持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