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国际合作局局长
农产品价格政策分析与展望
——程国强
程国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国际合作局局长
我国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启动水稻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2008年以来启动包括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农产品的临时收储措施。这些政策实施以来,对有效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粮食产量“十一连增”,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尤其在国内外环境出现重要变化的新形势下,现有支持政策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首先,农产品市场扭曲严重、政府收储压力加大、市场政策化趋向增强,同时导致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不可持续等。其次,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进口压力日益加大。目前国内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食糖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均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面临巨大的进口压力,今后农产品提价将面临“天花板”约束。如棉花、食糖等已形成“国内增产—国家增储—进口增加—国家再增储”的不利局面,既极大地增加了财政负担,也严重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第三,部分农产品补贴水平接近WTO微量允许承诺上限,增加补贴受黄箱“天花板”限制。2008年以来,我国对玉米、大豆实施临时收储措施,连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并多次启动大规模政策性收储,导致黄箱补贴支持水平大幅增加,部分产品已接近微量允许上限,面临WTO规则的实质性约束。第四,农业资源环境形势严峻,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在有效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也导致出现土壤退化、地下水超采、化肥农药超量使用、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要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提出试点农产品目标价格。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而言,目前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国力财力相对有限,尚不具备大规模补贴农业的能力。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价格政策仍将是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补充性、过渡性措施。改革的方向是完善这一政策,而不是颠覆。
2.1改革的基本取向
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稳妥推动最低收购价格、改革临时收储政策,减少价格支持政策对市场的扭曲影响,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消费导向、市场引领机制。
2.2改革的方式
2.2.1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破除价格天花板
目前全球的价格形成机制有两种,一种是非市场机制,主要由政府定价或补贴决定。过去发达国家采取100%的或者60%的补贴比例,现在逐渐减少到30%~40%,这类政策不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如我国水稻、小麦的最低收购价,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的临时收储价。
另一种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农产品供需决定。除上述农产品外的其他农产品如杂粮、蔬菜、水果、肉类等的价格,下一步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适时退出定价托市收购。
2.2.2补贴方式改革——规避黄箱天花板
从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农业政策改革的一般逻辑来看,针对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竞争优势的变化,还有整个政策目标的调整,最开始是价格支持,支持不下去了,就开始调整,改为直接补贴。从支持的目标和支持的效果看,都是挂钩的补贴,然后再过渡到脱钩的补贴。这是由经济发展阶段、农业资源禀赋、粮食安全需求等因素决定。由于我国国力财力有限,完全脱离价格支持不是很现实,我国现在正处在从价格支持到挂钩补贴的转折时期。
2.3改革的推进思路与要点
2.3.1完善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通过锁定最低收购价水平(锁定就是不再提高,每年固定在10%,根据基本收益或成本补偿,来确定价格水平)、实施多元主体定量收购(政府指定的收储企业收到一定程度后停止收购,要将定量的信号释放出去,引导其他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严格政策启动和退出机制等措施,减少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市场扭曲效应。从长期看,今后待条件成熟时,要逐步用目标价格补贴、目标收入保险补贴等措施替代最低收购价政策。
2.3.2适时退出临时收储措施
在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对玉米、油菜籽、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目标价格补贴、目标收入保险补贴等新型补贴政策。
2.3.3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对退出临时收储和最低收购价的重要农产品,谨慎选择政府干预性托底收购政策。对没有政府托市收购的重要农产品,应通过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如期货、保险等工具)来分散农业生产者的市场风险。尤其是东北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他们有条件利用风险管控。在紧急情况下,选择由政府委托相关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入市定量收购,以解决农民突发性卖难问题,保护农民的生产收益。
2.3.4探索研究新型直接补贴政策措施
价格支持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过渡性措施,必须抓紧探索研究目标价格补贴、目标收入保险补贴等以直接补贴为特征的新型补贴政策措施,建立“谁种谁补”以及“多种多补、不种不补”机制,使政府补贴与农产品种植面积或产量挂钩,促进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以补贴重点产品、重要地区和关键环节为核心,以突出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关键问题为方向,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直接补贴措施。
目标价格补贴就是政府事先确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当农产品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照两者之间的差价补贴农产品生产者,保证其基本收益;若该农产品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则不需启动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3.1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机制
与临时收储相比,目标价格补贴同时鼓励粮食优质优价,而且不会形成政策性库存,不会扭曲市场(表1),可以消除实施临时收储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
表1 临时收储和目标价格补贴的区别
3.2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操作设计关键点
3.2.1目标价格水平
制定目标价格时,首先其上限不能超过WTO的微量允许(8.5%);其次财政预算约束不能超过现行财政负担水平;第三要考虑能否保障农民的生产收益,即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第四要考虑不同作物之间的比价关系。
3.2.2补贴水平与范围
首先需要注意差价核定,这里需要注意市场价格的监测,按照预期的平均价格水平设计目标价格,进而鼓励农产品优质优价。其次,按面积进行补贴,需要对单产和种植面积进行核定。第三,补贴区域应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
3.2.3补贴操作方式
选择按种植面积/产量补贴,种多少补多少。如果按销售量补,就是卖多少补多少,需要政府重新指定收储企业,对市场就会产生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