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工作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的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举行会谈。李克强指出,中国有富余和性价比高的产能,中国装备适应正在实行工业化国家的需要。中哈开展大规模产能合作,不仅可以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同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计划相衔接,助力各自经济发展,顶住下行压力,还可以为相关国家开展产业产能合作提供示范。此访期间,两国签署一系列重要合作文件,标志着双方合作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丰硕成果,印证了中哈经济的互补性和巨大潜力。马西莫夫表示,感谢中方把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点合作国家。两国产能合作开局良好,表明这一双边互利合作全新模式具有广阔的前景,同时这一模式也可为地区产业产能合作提供借鉴。哈方愿进一步深化哈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合作实现新的突破。会谈后,李克强和马西莫夫共同见证了中哈签署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以及两国开展钢铁、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炼油、水电、汽车等广泛领域产能合作的33份文件,项目总金额达236亿美元。
中哈经贸合作
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建交。2005年7月,中哈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1年6月,中哈宣布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据哈萨克斯坦统计署网站消息,2012年,哈中进出口贸易总值达239.8亿美元,与2011年相比(以下简称同比)增长12.5%,占哈进出口总值的17.5%,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其中,哈向中国出口164.8亿美元,同比增长1.2%,占其出口总值的17.9%,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大出口国;自中国进口75.0亿美元,同比增长49.3%,占其进口总值的16.8%,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进口国(列俄罗斯之后)。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3年中哈进出口贸易总值285亿美元,与2012年相比增长11.3%。其中,中国向哈出口125亿美元,同比增长9.3%;自哈进口160亿美元,同比增长14%。中国与哈的贸易逆差为35亿美元。当时中哈两国领导人商定,力争到2015年使中哈进出口贸易总值达到400亿美元。
2014年5月纳扎尔巴耶夫总统访华并出席亚信第四次峰会。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中哈联合宣言》,并见证了能源、投融资等领域合作文件的签署——萨姆鲁克卡泽纳基金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相互谅解与合作备忘录,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哈PK公司项目融资协议。哈开发银行与中国开发银行在上合组织银联体框架内签署了5亿美元的授信总协议用于对哈非资源领域项目投资,哈油气股份公司与中石油签署了建设油气管道厂的框架协议。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为哈开发银行提供10亿美元上合框架内优惠贷款用于奇姆肯特炼厂改造项目。
哈萨克斯坦贸易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5国海关联盟的成员。哈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
进口税收制度
按现行海关法的规定,哈海关有三种不同的关税征收方式: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哈进口关税通常每年调整一次,大约95%以上的进口产品从价税都在0- 15%,加权平均税率为8.6%。除关税外,还征收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4%。部分消费品包括各种酒和酒精、香烟、鱼子酱、汽油、柴油、汽车等产品的进口还征收消费税。此外,哈对每笔进口贸易征收50- 70欧元的清关费。
进口管理制度
哈已完全放开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以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出口管制制度
哈实行鼓励出口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出口。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除对某些动物的皮毛和废旧金属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以外,其余商品均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原产地制度
一般情况下哈不要求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但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第14条规定,进口产品在下列情况下需出示原产地证书:一是需要对进口货物提供关税优惠;二是从某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适用于非关税调节措施,哈海关部门有理由认为进口货物产生于上述国家;三是哈参加的国际协议和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哈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法律所作的相应规定。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管理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十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十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12年年初,哈萨克斯坦议会通过了对2003年1月8日所颁布《投资法》的修订案。根据哈萨克斯坦的法律程序,该法案由议会全体通过,将交由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发。该修订案中规定,对以实施投资项目为目的运入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和具有特殊用途的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对于哈萨克斯坦法人运入哈境内超过5年的原材料,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者用于优先投资种类清单(该清单每年更新至多一次)中的投资项目,则对其免征关税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