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绮颖
【摘 要】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向全国,具体到试点行业上,从原来的“1+6”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是首次明确将广播影视服务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本文首先从“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出发,对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情况做了简要介绍,分析了“营改增”对有线电视企业的税负、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对有线电视企业“营改增”后存在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稅负;影响;对策
一、“营改增”的背景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将有线电视的收视费收入按照“播映服务”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为6%。2014年4月,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上述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二、“营改增”对有线电视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有线电视企业的影响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主要影响有涉税影响、财务核算影响等。
1.涉税影响
(1)对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前,有线电视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在缴纳营业税时根据“文化体育业”的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有线电视企业为用户提供传输服务的同时销售机顶盒等硬件行为,按主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收入按照“建筑安装业”的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卫星落地传输收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和卫星落地传输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较之前提高2.66%;销售机顶盒等硬件行为按17%征收增值税;安装工料费收入仍属于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征税范围,其未纳入“营改增”。
(2)对发票的影响
有线电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在选择合作单位时主要考虑物美价廉,对于提供的发票类别没有过多要求。“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减税款的功能,可以作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扣税凭证。为此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时需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作为合作单位。
2.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在提供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时,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纳税风险,在会计核算上应提高核算要求,对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需分开核算。
例:有线电视企业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收到现金588元,其中销售高清机顶盒488元、付费节目收视费100元,其财税处理如下:
(1)在不分开会计核算情况下,销项税额
=588÷1.17×17%=85.44(元)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58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2.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44
(2)在分开会计核算情况下,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机顶盒销项税额=488÷1.17×17%=70.91(元)
付费节目销项税额=100÷1.06×6%=5.66(元)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588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顶盒销售收入417.09
-付费节目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7
通过以上计算,很明显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将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三、有线电视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1.改变营销策略及营销方案,降低涉税风险
在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广电有线电视企业通过开展各种打包营销方案来应对IPTV及网络电视等对有线企业带来的冲击,其中很多是涉及订购赠送等营销优惠政策。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时,有线电视企业不存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的涉税问题,而“营改增”后则存在视同销售、混业经营、折扣等涉税问题。
如:向用户赠送价值106元的一年免费付费频道节目收视,在“营改增”前此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虽然没有获得实质性经济收益,但对于赠送价值106元的节目收视,仍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付费节目适用税率为6%,则销项税额=106÷(1+6%)×6%=6(元)。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同样的促销政策,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因此“营改增”后有线电视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避免免费赠送的促销。企业可采取折扣促销的方式,来规避免费赠送后视同销售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应该注意在采取折扣促销的方式时,应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出折扣额。
销项税额计算取决于计税收入的大小,建议企业全面梳理收入,考虑优化调整方案,借“营改增”机会夯实收入质量,确保利润最大化。
2.转换财务管理观念,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对有线电视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营改增”是一个全新的概念,需要有全新的认识以及观念的改变。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新的政策法规,转变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习惯。“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涉及的科目之多,要求高,收入、成本、投资等均按价税分离后进行核算。财务核算人员首先从细分收入入手,对涉及不同税率的应税事项,应分别核算;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应分开核算,避免税收风险。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有线电视企业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主要体现为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性,应当视同现金管理,企业应设立专人管理票据。有线运营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防范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人员对向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开具发票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给予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对于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线电视企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零税率”开具。
(2)对有线电视企业来说,税基的减少除价税分离因素外,更重要的因素是进项税可抵扣的多与少以及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线电视企业数字电视大规模整转 时期已过,现已不能获得大量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线电视企业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主要项目有购进固定资产、购进材料、水电费、办公费、汽油費、付费节目资源费、落地费等。电费以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例,其大多线路上的光机用电是小区物业、乡镇村委会等提供的二次供电,这些单位均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占该公司的全年使用电量的32%。且有线电视企业的一部分为人工劳务成本,这部分同样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需要有线电视企业全员重视,在开办业务时尽量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有线电视企业在不能取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在确定采购(或接受劳务)方案时应更多考虑税负影响,定期开展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跟踪分析,推动采购管理及内部流程优化,对现有合作方进行梳理,建立合作商档案,减少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
“营改增”给有线电视企业的纳税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企业应积极调整自身组织结构和观念,改变原有的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模式,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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