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信息委托人视角的创意转化契约设计研究

2015-07-07 15:28史青春妥筱楠
运筹与管理 2015年3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委托人代理人

史青春, 妥筱楠, 杨 慧

(兰州大学 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基于有信息委托人视角的创意转化契约设计研究

史青春, 妥筱楠, 杨 慧

(兰州大学 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为了形式化一个有信息的委托人在创意的转化过程中,与代理人缔约时所面临的信号显示问题,以创意的特性为基础,通过建立Stackelberg信号博弈模型,证明了创意转化契约分离均衡的存在性,并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均衡契约的影响。研究还发现,当同时存在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时,分离均衡契约使得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会产生向下的扭曲。

创意转化;信号博弈;均衡契约;知识产权;有信息的委托人

0 引言

任何一种技术、工艺、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为竞争对手所模仿,要始终领先对手,唯一的办法是不断创新,而创意是支持不断创新的强大武器,因为只有创造力是难以模仿的。正如罗默Romer[1]所言,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新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虽然创意作为一种思想的创新对企业的价值创造以及经济增长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创意本身未必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有当无形的创意具有经济意义或产生了可供交易的创意产品时,创意才会形成经济活动[2]。也就是说, 创意的价值并不是仅仅存于大脑中,而是必须经过一个物质化、外显化、具象化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创意的交易双方就创意(对现有价值的认知)及其后续的知识产权开发(对未来价值的预估)进行谈判,继而达成权利让渡的契约过程。不过,由于创意的特性使然,创意的市场交易既不同于有形商品,也有别于一般的知识性产品。

1 创意转化的含义、特性及市场组织方式

创意转化是指促使创意由潜在价值向实际价值变现转移的交易,同时也是创意由概念形态向产品形式转化的交易[3]。它表现为某个成熟的创意因为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或市场潜力,并具有显见的成果衍生开发价值,而需要经过特定的交易渠道和环节,来实现该创意的市场化。可以看出,创意交易一般涉及两个相互补充的价值:即有形载体的价值和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其过程反映的正是供需双方就创意当前有形价值和未来无形知识产权价值的预估。

不过,创意的特性使得创意的转化不同于一般有形商品和普通的知识产品。首先,创意交易对象的无形性和虚拟性。当人们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交易对象不仅可以是无形的创意产品(思想产品)、专利技术和版权转让,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还可以是产品未来的期望。比如,美国好莱坞的一流电影编剧,他即使当前拿不出完整的电影剧本,也可以单凭一个构思巧妙的故事梗概而卖得高价*1940年代,人类学家霍滕斯鲍德尔梅克(Hortense Powder-marker)把好莱坞描述成“梦工厂”,其中原材料和产品就是创意和梦想。。再比如,一个顶级的建筑设计师,即使当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也可以通过提供一个崭新的建筑设计理念而获益。其次,市场交易信息的易逝性和不对称性。创意在成为创意产品之前,仅以符号或概念的形态存在于创意者的大脑中,一旦进入交易,创意的信息即暴露在外,其他人可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创意,这意味着创意具有信息的“易逝性”(fugitive)[4]。创意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就创意的供方而言的,他总是会比需方掌握着更多关于创意质量的私人信息。创意信息的易逝性和不对称性分别让创意的交易双方产生机会主义, 前者给需方带来机会主义行为,而后者给供方带来机会主义行为。需方机会主义使得供方受损,具体表现为:需方缩小创意效用,否认从创意中获益而拒绝付费,将创意转移失败责任全部推卸给供方,威胁损坏供方的声誉以获得更多服务,以及未经授权将创意转送他人等。供方机会主义使需方受损,具体表现为:供方夸大创意效用,缩减创意转移中的再投入,隐藏创意转移中的关键信息以索取“二次价格”,交易中的“延留义务”不兑现等等。第三,创意交易的非“断权性”。一般来说,合约的缔结是要素(或商品)所有者就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让,产权的完全转让是一种断权交易(outright transaction)。但是,对以观念形态而存在的产品创意而言,断权交易即便在法律上存在可能,在实践中也并不可行,这主要是由于无形的创意一旦产生,除非破坏大脑的记忆功能,任何力量都难以使它灭失。在这次交易结束后,供方完全有可能私下利用该产品创意继续获利,比如出售给需方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根据原有的创意来生产新的创意,而且需方和第三方对此都无能为力[5]。

从直观上来说,创意的转化方式不外乎两种,其一是通过产品市场,即创意者直接将创意作为半成品或产成品卖给创意的需方,就像其他普通的商品一样,其价格主要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确定;其二是通过要素市场,即将创意作为初始投入或中间投入,与资本、技术等其他要素一起参与生产活动而转化成创意产品,经由创意产品的销售来实现收益。但创意交易的信息易逝性、非断权性等鲜明特征表明,在产品市场上界定和行使创意产权的成本极高,按照张五常Cheung[6]的观点,此时,创意的产品市场就会被要素市场所替代。

通过要素市场实现创意的转化,实质上就是组建经济实体。按照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不同,又可以分为由创意者创办企业做雇主将创意内化为产品,和创意者出卖劳务做雇员将创意内化为服务两种形式。至于选择哪一种形式,受多方面要素的影响,但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则是关键,因为创意者通过创意而获得收益,有时并不会仅仅着眼于创意转化的即时收益。如果她对创意的远期市场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抱有强烈的预期,那么,她就有动机要求拥有创意的产权,并享受未来由创意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收益,此时,创意者就是雇主。反之,她在企业中作为雇员出卖创意劳务。为了更典型地凸显创意的创新性、价值性、信息易逝性等特征,我们只考虑创意者做雇主*为叙述方便,并保持与文献的一致性,下文中的雇主称为委托人,雇员称为代理人。的情形。此时,因双边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会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双边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委托人在创意的质量方面拥有着代理人所不可观察的私人信息,而代理人在努力水平方面拥有着委托人难以观察的私人信息。委托人的隐藏信息在签约之前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而代理人的隐藏行动在签约之后引致道德风险问题。从创意转化的完整链条来说,这是一个从签约之前供需双方的选择开始,一直到签约之后包含创意产品的生产以及创意知识产权开发等一系列环节的过程。也就是说,创意的转化交易需要解决的是,在双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的逆向选择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并存的问题,而不只是其中的单一方面。

不过,就创意的转化而言,较之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则更为突出,因为存在信息的易逝性,拥有高质量创意的委托人担心创意信息的泄露,在正式签约之前总是设法保密,这使得创意的需求者不清楚其供给者处于市场的何处[7]。当然,这种保密也是相对的,否则创意的转化和交易就不会发生,没有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愿意为一个完全不知情的商品而付费。由此可见,委托人在创意的信息披露上面临着两难选择,即一方面想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市场披露创意的一部分信息,以吸引潜在的代理人与之签约来完成创意的转化;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来防范代理人窃取创意信息。关于防范创意信息的泄露,Anton and Yao[4,8]以及Gans和Stern[9]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因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再赘述。创意除了具有信息的易逝性以外,还具有转让的非断权性,即合约是结构性的。所谓结构性合约是指,要素所有者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使用权有条件地转让给另一方的合约[10]。这意味着在创意转化的市场活动中,契约的制定权必须赋予委托人,一旦契约由有信息的委托人来制定,契约本身就可能成为信息传递的介质。在收益激励契约中,创意者的收益如果能被分为现时收入(比如创意者要求的初始门槛费、剩余收益等)和未来收入(比如创意的知识产权收益)两部分,那么,创意者可以在这两部分收入之间进行结构性地调整来最大化收益。如果创意者对自己的创意及其市场价值充满信心,那么,她减少甚至放弃目前的固定收益而追求未来由创意产品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收益,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人们熟知的《哈利波特》是其中最好的例子之一,虽然《哈利波特》小说的业绩骄人,但来自与此主题相关的电影、玩具、小饰品等衍生产品的收益更为可观。这种结构性的调整或选择本身造成了收益契约的形式呈现差异性,从而使得契约形式具有了信号传递的功用[11]。

拥有高质创意的委托人考虑的是如何设计一个契约把自己与低质的创意者区分开来,以便在技术市场上能卖出一个高价。从直观上理解,与低质的创意者相比,高质的创意者更关心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配置及其特许收益。那么,现实中是否存在一个这样的分离均衡契约?市场环境因素(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强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均衡契约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并存时,分离均衡契约对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有影响吗?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2 文献回顾

综合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素的混合模型最早由Laffont和Tirole[12]建立,他们提出用观察成本的方式来分析规制和采购问题,但他们仍然假设委托人是无信息的。从机制设计的视角来说,分析有信息的委托人情形的文献比较鲜见,Myerson、Maskin和Tirole的研究堪称这一领域的奠基之作。Myerson[13]考虑了一个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混合的合作博弈情形,发现类型属于有限集的委托人总是会建立一个“自己说真话”的机制。Maskin和Tirole[14,15]从非合作博弈的视角,建立了一个研究有信息委托人的一般框架,在假定委托人的私人信息仅具有“私人价值”的条件下,他们证明了委托人的私人信息在拟线性效用函数情形下并不影响配置效率。当委托人的私有信息具有“公共价值”,即委托人的类型进入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时,完备均衡可以作为一个最优契约而达到。当局中人之间存在这种双边不对称的信息结构时,契约设计也就转化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信号博弈问题,从而激励机制的设计便具有了信号发送的作用[16]。不过,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之间具有相关性时,代理人总能从自己的信息来推测委托人的信息,所以尽管不同类型的委托人拥有着不同质量的信息,但委托人通过契约形式来传递信息并不一定使得代理人相信,相反,隐藏自己的类型时得到的收益往往更高,或者说,混同均衡可能是唯一的瓦尔拉斯均衡[17]。但在现实中,局中人之间的信息存在确定性关系的情形很少,所以该结论并不被有些学者所认同,如Beaudry[18]的混合信号模型证明一个有信息的委托人愿意将一些事前的信息租金留给代理人,以使后者显示关于生产技术方面的信息。这一结论说明,有信息的委托人有意愿通过契约形式来显示自己的类型,他还证明在任何完美的贝叶斯均衡中,高质的委托人是通过高的剩余收益来显示其信号的*Beaudry建立的是一个劳动雇佣模型,他分析了在工作职位方面有私人信息的雇主,通过高工资、低奖金的合同形式来显示其职位是高效的,而低的奖金则意味着委托人享有高的剩余收益。。

还有一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他们认为即使有信息的委托人设计的契约会传递一部分私人信息,但实践中的契约形式到底采用分离的还是混同的,还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Chade和Silvers[19]的混合模型认为委托人制定的契约形式取决于不同类型委托人实现高产出的概率,与拥有信息较少的低类型委托人相比,当高类型的委托人的信息更有助于实现高产出时,分离均衡是存在的。Jost[20]研究认为有信息的委托人的承诺在均衡契约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委托人的可信承诺引致分离均衡,而无承诺以及不可信的承诺则引致混同均衡。

我们是从有信息的委托人视角来研究双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创意转化契约,与其他具有实体属性的商品交易不同的是,属于知识范畴的创意具有高度的扩散性,通俗地说,盗版问题是创意转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促使我们必须考虑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创意转化契约的影响。受Martimort, Poudou和Sand-Zantman[21]研究的启发,我们使代理人的保留效用与委托人的类型相依存。从直观上来理解,当代理人推断委托人的创意是高质量的但模仿成本很高时,他可能会选择和委托人签约;当代理人推断创意是高质量且模仿成本很低时,他可能会选择盗版,这是因为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条件下,虽然盗版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当盗版收益大于盗版的潜在的处罚成本时,利益趋向的代理人可能会选择盗版创意,这种情形在创意保护环境较弱时更为普遍,因此,这也是加强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所在;当代理人推断委托人的创意是低质时,不管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如何,他都会选择放弃契约,据此,委托人可以得到代理人的保留效用。简言之,只要使得高(低)的模仿成本与强(弱)的知识产权存在对应关系,在代理人的保留效用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之间建立联系就成为可能。

因为我们假设委托人是有信息的,所以在方法论上,我们的研究是在Maskin和Tirole[15]所开创的一般框架下来进行的,与之相区别的是我们的契约设计考虑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与Inderst16]的研究也是相关的,他通过建立一个有信息委托人的道德风险模型,研究了不对称信息如何使得信号博弈弱化了收益激励。而我们研究的是在什么样的知识保护环境下,委托人才愿意设计分离契约以传递其私人信息。我们的研究与Beaudry[18]、Chade和Silvers[19]的研究也是相关的,他们研究了信息是决定契约形式的关键因素,而我们的研究在此基础之上,还考虑了环境变量的影响,这样更容易解释现实中的契约为什么并不都是多样化的,即使委托人的信息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就研究领域而言,我们的研究与Gallini[22]、choi[23]、Mendi[24]等许多研究技术转移契约的文献相似,但创意和技术转移之间的差异使得二者在契约设计方面也不尽相同。比如,在转化之前,大部分创意还处于产品概念阶段,仅有少量已经形成样机或产品,这意味着创意的转化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作为概念创新的创意可能更容易被偷窃,所以,相对于技术转移来说,创意转化中逆向选择比道德风险问题更严重。尽管他们大多是从双边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研究技术转移契约,但还是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尤其是,Mendi[24]通过对西班牙的企业技术转移契约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技术类型影响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但仅依靠双边道德风险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所观察到的支付情况。这启发我们从信号博弈[25]而不是双边道德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创意转化的契约形式问题。

3 基本模型与参数描述

高收入的实现概率同时依赖于创意的质量和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两个方面,我们表示为:

π(θ,e)=Pr(r=R|θ,e)=eθ

(1)

显然,π(0,e)=π(θ,0)=0,这意味着创意的质量和代理人的努力对于创意的成功转化都是不可或缺的。

委托人提出一个契约菜单C=C(a,w),代理人的选择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如果接受了契约,则代理人首先需要向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初始费用a,然后,委托人的类型被揭示,即创意的质量是高还是低,接着,代理人权衡盗版收益和法律风险后做出是否盗版该创意的选择,若代理人的选择是不盗版,则契约被执行。此时,w是创意成功转化以后实现高收入r时,代理人分享的收益,委托人享有的剩余收益r-w,可以把它看作是“版税”。如果代理人拒绝了契约,则委托人可以获得代理人的保留效用。契约的时间序次可用图1表示。

图1 契约时间

委托人发送信号的成本φ′(·)可表示为:

(2)

从代理人方面说,他一旦得到关于创意的部分信息,为了获取更高收益,就存在着离开委托人而自己组建经济实体,冒着法律风险而进行盗版的可能。假定盗版创意实现高收入的概率为ρ:

ρ=λπ(θ,e)=λeθ

(3)

我们限定0<λ<1,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①委托人的人力资本是创意转化过程中重要的投入要素;②委托人和其他潜在的代理人的成功合作使得盗版的收益大打折扣。当然,代理人盗版该创意,仍需要在多个方面付出额外的成本,比如招募研发人员、购置资产以及因侵犯委托人的知识产权而受到的处罚,等等,我们把这些成本总的以I来表示。扣除成本I以后的盗版所得(λeθr-0.5e2-I)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签约的机会成本,可以作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所以,代理人的保留效用u=u(θ)是关于委托人类型的函数,即:

(4)

进一步地,若忽略其他的费用,而把固定成本I仅仅限定为因盗版带给代理人的处罚,则可以认为高的固定成本I和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应。此时,代理人的状态依存的效用函数因以下三种情形而不同:

在双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当委托人在制定契约方面具有控制权时,可以忽略她的事前参与约束,但她自身的激励问题也必须纳入其中。我们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委托人的规划可以写为:

(5)

(6)

(7)

其中,式(5)表示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式(6)表示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式(7)表示委托人的激励约束。由于上述契约设计是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过程,即首先由委托人做出信号发送的决策,并提出契约菜单C=C(a,w),然后由代理人选择努力水平e。所以,代理人的最优努力可以用逆向归纳法得到,即:

(8)

4 均衡分析

4.1 混同均衡契约

这个规划存在着最优解,即a*=0.5θ2r2-u(θ),w*=r及e*=rθ。这意味着在创意的转化中,委托人只得到固定支付,而代理人享有所有的剩余索取权,相当于委托人提供的是一个“售卖契约”。由于代理人独享该创意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所以他在努力水平方面不存在偷懒。正如我们所熟悉的那样,在纯道德风险情形之下,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只要委托人把交易产品直接卖给代理人即可。这样,混同均衡契约可写为C*=C(a*,r)。此时,委托人的期望收益为:V*(θ)=a*=0.5r2θ2-u(θ),代理人的期望收益为:U*(θ)=r-a*=r-0.5r2θ2+u(θ)。

4.2 分离均衡契约

(9)

(10)

(11)

(12)

从代理人方面来说,在此分离均衡契约下,他的参与约束式(5)可改写为:

(13)

(14)

进一步地,合并式(13)和式(14),容易得到:

(15)

接下来,我们讨论的解。由式(12)和式(15)的紧性,可以得到:

(16)

(17)

图2 代理人的保留效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关系

(18)

命题得证。

4.3 分离均衡契约的策略分析——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

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分离契约的实现往往会有不同的策略,比如,委托人根据不同情形通过调整初始费用和版税来达到信号显示的目的。根据前面对保留效用的讨论,我们把代理人的状态依存的保留效用与不同强度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图2来表示。

由式(17)可得到:

(19)

(20)

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进入强的状态时,Δu=0,因而我们就不能继续用上面的方法来分析。如果从直观意义上来理解,在这个阶段,分离均衡的实现应该更容易,因为不存在代理人因偷窃创意的信息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那么,和其他阶段的相比,处于强保护环境下的分离均衡契约是否也可以通过提高版税,同时提高初始费用来实现?我们接下来回答这个问题。给定θ,利用隐函数的求导法则,由式(16)可以得到:

(21)

结论1 在中等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分离均衡契约由于具有信号显示作用,因此在实践应用中更为普遍;而在弱的保护环境下,分离均衡契约并不具有这样的信号显示作用,所以混同均衡契约在实践应用中更为普遍。

结论2 在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当不同创意之间的质量差异比较大时,分离均衡契约更普遍,否则,混同均衡契约更常见。

4.4 分离均衡契约的策略分析——从产业角度

利用隐函数的求导法则,由式(16)可以得到:

(22)

结论3 在创意的转化过程中,在新兴产业领域,混同契约比分离契约更普遍。相反,在成熟产业领域,分离契约比混同契约更常见。

4.5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之间的权衡

命题2 当同时存在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时,分离均衡契约使得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产生向下的扭曲。

(23)

命题得证。

5 总结与展望

当契约的制定权被赋予有信息的委托人时,契约的形式本身就承载了信号显示的作用。我们通过建立一个二层的Stackelberg信号博弈模型,形式化了有信息的委托人在创意的转化过程中,与代理人所进行的契约设计问题。模型证明了存在着完美的贝叶斯分离均衡契约,使得高质的创意者可以通过提供低的初始费用和高的知识产权收益这样的合约而与低质的创意者相区分。不过,分离均衡契约的存在与不同强度的知识保护环境和产业的成熟度相关。在中等程度以及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且不同创意之间的质量差异比较大时)下,契约的形式具有信号显示的作用,所以分离均衡契约更普遍,而在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由于通过分离均衡显示信号的成本过于高昂,所以混同均衡契约更常见。此外,产业成熟度越高,分离均衡契约越少出现。当同时存在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时,分离均衡契约使得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产生向下的扭曲。

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赋予委托人(即创意者)是有信息的,并且站在创意者的立场来研究创意的转化问题,这符合创意作为信息产品的属性。(2)在契约设计时,将知识产权引入模型,通过创意者在现时收益和未来知识产权收益之间的权衡,使得契约的形式本身具有创意信号显示作用成为可能。(3)通过建立模型来形式化创意的转化问题,有理由相信模型研究有助于改变目前创意产业研究方面概念模糊、方法缺乏的局面,也有助于把创意产业的研究引向精细化的轨道。

不足之处是,为了简化,我们只分析了委托人的类型为离散型时的情形,如果扩展到连续型,那么,就有可能更准确地刻画在不同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分离契约问题。此外,当有信息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数量是很多个而不是单个时,考虑各方之间的竞争性可能会对本文的模型及其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影响。我们期待后续在这些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

[1] Romer P.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5): 1002-1037.

[2] 约翰·霍金斯著.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M].洪庆福,等译.2006,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3] 厉无畏.创意产业导论[M].2006,上海:学林出版社.

[4] Anton J, Yao D. Expropriation and inventions: appropriable rents in the absence of property rights[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4, 84(1): 190-209.

[5] 姜建强.消费的市场组织方式与企业制度[D].2003,上海:复旦大学.

[6] Cheung S.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26 (1): 1-21.

[7] Teece D. Research directions for knowledge management[J].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98, 40(3): 289-292

[8] Anton J, Yao D. The sale of ideas: Strategic disclosure, property rights, and contracting[J].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02, 69(3): 513-531.

[9] Gans J, Stern S. The product market and the market for “ideas”: commercialization strategies for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J]. Research policy, 2003, 32(2): 333-350.

[10] Cheung S.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0, 13(1): 49-70.

[11] 史青春.创意交易及其间接定价策略研究—基于有信息的委托人视角[D].西安:西安交通大学,2011.

[12] Laffont J, Tirole J. Using cost observation to regulate firms[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3): 614- 641.

[13] Myerson R. Mechanism design by an informed principal[J].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83, 51(6): 1767-1797.

[14] Maskin E, Tirole J.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with an informed principal: the case of private values[J].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90, 58(2): 379- 409.

[15] Maskin E, Tirole J.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with an informed principal, II: Common values[J].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92, 60(1): 1- 42.

[16] Inderst R. Incentive schemes as a signaling device[J].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2001, 44(4): 455- 465.

[17] Cella M. Informed principal with correlation[J].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2008, 64(2): 433- 456.

[18] Beaudry P. Why an informed principal may leave rents to an agent[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1994, 35(4): 821-832.

[19] Chade H, Silvers R. Informed principal, moral hazard, and the value of a more informative technology[J]. Economics Letters, 2002, 74(3): 291-300.

[20] Jost P. On the role of commitment in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with an informed principal[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1996, 68(2): 510-530.

[21] Martimort D, Poudou J, Sand-Zantman W. Contracting and Ideas disclosure in the innovation process[J]. TSE Working Paper, 2009. 9.

[22] Gallini N, Wright B. Technology transfer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J].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0, 21(1): 147-160.

[23] Choi J. Technology transfer with moral hazard[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1, 19(1): 249-266.

[24] Mendi P. The structure of payments in 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s: evidence from spain[J].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Strategy, 2005, 14(2): 403- 429.

[25] Cho I, Kreps D. Signaling games and stable equilibria[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7,102(2): 179-221.

Research on Design of Creative Idea Transaction Contract Based on the Viewpoint of an Informed Principal

SHI Qing-chun, TUO Xiao-nan, YANG Hui

(Management school of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00, China)

In order to formalize the signaling revelation problem facing an informed principal and an agent when they sign a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reative idea transaction,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separate equilibrium existing in contract of creative idea transaction by establishing a Stackelberg signal game model, which is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creative idea, and an analysis on the effects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nvironment and the industrial maturity respectively have on the equilibrium contract is also made in this research. It is also found that the separating equilibrium contract makes the agent’s efforts distorted downward when adverse selection of the principal and moral hazard of the agent coexist.

creative idea transaction; signal game; equilibrium con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ed principal

2014- 06-16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YJC6301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302167);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3LZUJBWZY001)

史青春(1973-),男,甘肃定西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创意定价策略,创意管理,舆情管理;妥筱楠(1992-),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方向:创意管理;杨慧(1989-),女,河南安阳人,硕士,研究方向:舆情管理。

F062.5;G124

A

1007-3221(2015)03- 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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