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有序退出机制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15-07-06 13:27樊广帅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6期
关键词:公租房对策建议

樊广帅

摘 要:当前我国的公租房建设和运行无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的解决了广大困难群体的住房难问题。然而,随着公租房进程的推进和深入发展,公租房的无序退出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开着宝马申请和出租公租房的种种乱象。如何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租房;有序退出;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180-02

实施公租房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深得普通民众的欢迎和认同。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所谓公共租赁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低于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惠民租房补贴。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公租房改善民生的惠民性,并在建立有效的准入机制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的有效退出机制。当前我国的公租房建设和运行无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解决了广大困难群体的住房难问题。然而,随着公租房进程的推进和深入发展,公租房的无序退出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开着宝马申请和出租公租房的种种乱象,如何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一、公租房退出机制的存在问题

目前,尽管我国不少大中型城市和地区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公租房退出政策,但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这些退出机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信息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公租房的有效退出是一个公开透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各种信息,比如公租房退出条件、退出程序等等,这些信息能否做到公开、透明是保障公租房退出机制顺利运行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然而,在现实状况中,目前我国各地公租房退出机制当中关于退出条件、退出程序等的信息往往是遮遮掩掩、不够公开、不够透明。这种做法不仅使承租者担心自己被“清退”,也使得被“清退者”怀疑管理部门做法的公正、公平,这使得公租房的退出是难上加难。

(二)信息缺乏准确性、真实性

公租房的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是影响公租房退出的前提,而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影响公租房退出的基础性条件。在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中,影响承租者退出条件的因素包括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一旦这些条件超过限制就会被“清退”;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是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定期申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就很容易出现谎报、瞒报状况,进而影响到公租房退出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增加了公租房有序退出的难度。因此,如何避免承租者谎报、瞒报个人、家庭信息成为当前影响公租房退出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公租房退出机制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纵容了这种现象的滋生,也阻碍了公租房的有效退出,影响了公租房保障性功能的实现。

(三)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监管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保障一切社会发展有序性和科学性的法律依据。当“依法治国”纳入我国的基本国策之后,让一切社会保障性措施在“良法”与“善治”的大环境下实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目前,在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不足,法律无法在公众中树立威慑力与公信力,造成公众对退出机制认同度低。国家部委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够细致、准确,甚至缺乏大框架和思路。致使公共租赁房领域缺乏一部统一的大法,各种行政文件、部门规章颁布混乱,各地自成一派,条款颁布的部门杂乱,不免带来条款内容重复甚至相互冲突,进而又引发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公共租房退出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部门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依靠行政命令而非法律来执政。从《住房保障法》由一开始的法律降格到条例可看出,政府仍以行政观念执政为重,倾向选择灵活易变、较少约束的行政命令,有些部门甚至扭曲正式规则,有法不依,非要用行政手段谋取私利,这是公共租房退出过程中执法混乱的重要原因。

(四)相关政府部门的不够作为、乱作为

相关政府部门是国家行政命令、政策法规执行和贯彻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考察调研时就曾指出,为民服务,重在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努力实现联系服务群众“零距离”。而基层地方政府正是打通为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主力。因此,相关基层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将会阻碍各种社会保障性措施的实施。当前,我国的公租房退出机制中,有许多地方政府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由于公租房具有房租廉价、政府主导等特点,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钻国家政策法令的空子,产生了许多寻租、骗租的现象。地方政府的这种失职、渎职的做法不但影响了公租房的合理退出,甚至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这也是导致公租房退出困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租房有序退出机制的有效对策

(一)切实建立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不公开者,将被约谈、问责,玩忽职守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管这种通知和要求对于提升公租房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一定的效用,但也只能起到一种暂时性的督促作用。因此,要保证信息真正的公开化、透明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政府通过主动公布各种相关信息,使得承租者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到政府的各种政策、法令的更新和变化,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公租房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而保障公租房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其次,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最后,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政府通过这些形式发布信息,一方面可以使承租者准确了解政府部门的权威性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租房退出的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endprint

(二)切实建立精准信息的核查制度

首先,要建立精准公租房相关信息的收集和采集制度。改变原来单一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加专门的家庭财产和收入信息的采集部门,为每一位承租户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证每一位承租户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要建立周密的信息反馈制度。设立多种渠道完善个人信息的反馈核查,当政府公布的个人信息与承租户的实际情况出现差别时,承租户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及时有效地对自己的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有效的反馈,协助管理者提升信息的准确性。 最后,要建立科学的后期督查制度。政府可以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个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管理的现代方式,提高对公租房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期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公租房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切实加大法治监管的有效力度

首先,要制定公租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细则。从法律层面上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公租房的保障的范围、保障的标准、退出机制、管理及监督机构的职责等,并适时出台一些配套制度和规定,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租金标准、补贴标准、退出管理等进行细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要更加详细,具体的处理程序也要提高针对性,使得公租房政策和法规更具操作性。其次,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在细化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法律的同时,要完善针对公租房管理者的法律监督体系。一方面通过完善实体法监督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避免失职、渎职;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监督的完善来督促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杜绝管理部门的“监守自盗”。最后,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于管理者存在利用权力进行寻租,将受到开除公职,移交法办等处理。而对于存在隐瞒、欺瞒行为的申请者或租住户,将给与取消租赁资格、追缴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惩罚。只有以高强度的惩罚措施提高住户的违法违规成本,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切实加大政府部门的有效作为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理念。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而不是以政府利益或官员的自身利益为本。在各地公租房的政府作为中,要真正自觉坚持以人本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工作路线,切实具体地内化为公租房的实际工作中。其次,要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坚持“职能法定”的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相关政府部门的公租房监管职能,防止政府职能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当前,要特别从法律制度上对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肥租房管理权限进行明确清晰的科学界定。具体细化依法公租房的行政管理和监管的实际步骤,对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失职、失范、渎职等不作为现象依法严肃处理。最后,要完善政府内外监督体系。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或监督的力度不够,使政府及其部门认为“不作为”,是失职渎职懒政等不作为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有效治理不作为的重要措施。包括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鼓励和加强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疏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激励公众依法有序的进行积极的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预防和减少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 吴明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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