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飞
【摘要】2014年,河南省台前县文物部门在田野零散石刻调查工作中发现了一通清代同治年间的戒赌碑。台前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其东、南、北三面与山东省接壤,历史上曾长期归属山东管辖,清雍正以后隶属泰安府东阿县。通过对其进行认真研读,我们发现其对于研究清代中后期乡村禁赌行为、基层管理、乡规民俗以及台前地区行政区划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代 东阿县 戒赌碑
中国古代赌博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赌博古称“博戏”,相传中国古代最早的博戏“六博”起源于夏桀的臣子乌曹之手,《世本·作篇》记载“乌曹作博”。春秋战国时期博戏已经广泛流行于社会各阶层;秦汉以降,赌风日盛,韦曜《博弈论》中指出“今世之人,多不务经术,好玩博弈,废事弃业,忘寝与食,穷日尽明,继以脂烛”。唐宋时期,赌博种类、器具花样繁多,赌场兴盛,参与赌博者,上至皇室王公、卿士大夫,下至巨商大贾、平民百姓,三教九流无所不有。明清时期,赌风盛炽,泛滥成灾,为历朝历代所不及。
由于赌博极易败坏风俗,滋生社会动荡与不安,危害巨大,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严禁赌博,可以说赌博产生之时也就有了禁赌,禁赌与赌博的历史一样久远。战国时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其中《法经·杂法》篇专设“嬉禁”一条惩治赌博:“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唐律疏议》中也设有“博戏赌财物”一条,规定“诸博戏赌财者,各杖一百”。至清代,赌博最为繁盛,也是禁赌法规最为严厉的时代。清朝统治者认为“民间恶习,无过于博戏”, 采取一系列措施极力治赌,严禁赌具、赌场、赌徒,重治官吏赌博和失察,推行“首告”制度,实施连坐。
与官府、律法禁赌同时存在的,是广泛的乡里村社自发性禁赌行为。2014年,台前县文物部门在田野零散石刻调查工作中发现了一通清代同治年间的禁赌碑。该碑碑身、碑座基本完整(见图1、图2),碑身长104cm、宽59cm、厚16.5cm,碑座长71cm、宽38cm、厚31cm。由于年代久远,碑刻正文部分风化。通过对碑文进行认真研读,我们发现其对于研究清代中后期乡村禁赌行为、基层管理、乡规民俗以及台前地区行政区划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碑刻录文
碑刻文字如下:
钦加同知衔东阿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刘,为出示严禁事。据南双合村乡者吴兰佩等呈请,示禁赌博以厚风化等情到县。据此,查民间赌博,例有明禁,不容轻犯,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村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安分守法,各谋生业,不得□于积习,违禁赌博。倘有不法之徒,故违明禁,赌博滋事者,一经访问,或被告发,定即拘案,严惩辨决,不姑宽让。地保随时查禀,如敢容隐,定行并究。各宜禀遵毋违,特示文。本庄同心合意戒赌,不独本庄,出外三里亦不许本庄人去赌。如有赌者,以同受罚,有赌者罚钱五千文,□赌者赏钱一千文。文排物一事自留则不可排人。
右谕通知。
同治拾二年二月十五日。
告示,宝贴南双合村。
主事人:吴舒安、吴兰籍、邢文杰、陈培全、高王湘、许清远、吴凤路、吴兰芝、吴兰甸、吴兰敏、吴兰会、吴兰馨、吴凤立、吴兰陔。 公立。
二、碑文释读
同知:明清时期的官名,本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康熙以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同知视如州县官,一县无论大小事务尽皆管辖。
东阿县:台前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其东、南、北三面与山东省接壤,历史上曾长期归属山东管辖,清雍正以后隶属泰安府东阿县。
加十级纪录十次:清代对官员的一种考评制度。据《清会典·吏部》卷十一记载:“凡议叙之法有二:一曰纪录,其等三(计以次,有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之别);二曰加级(计以级,有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之别),合之,其等十有二。”对官员的通常奖赏叫做“议叙”,分成“纪录”和“加级”两种,各有三等。最低的是“纪录一次”,累积三次,便算“加一级”,再上为“加一级纪录一次”,到“加一级纪录三次”晋升为“加二级”,依此类推累进,直到“加三级”为止,共有十二等。而官员得到议叙,遇有升迁可随带以示荣誉,对于考核也是具有评定优劣等次的依据。官员因过受降级、罚俸处分时,可以本人所得之“加级、纪录”抵消。所以,在清代文献中,常见某某官员加若干级、纪录若干次的记载。纪录和加级都是用于议叙官员的,有具体政绩才能纪录,有纪录才能加级,有纪录、加级才能加衔。“加十级纪录十次”说明这位官员政绩卓著,对朝廷有相当的贡献。
地保:清代中后期保甲组织负责人的俗称,以自然乡村聚落为基础而设置,一般由知县任命,并向知县负责,清代“以乡人治其乡事”的民间职役,属最基层的半公职人员,具有弭盗安民、缉捕逃亡、应官差遣、调处词讼、赈济救灾等重要职能。
碑文全文释读:东阿县正堂刘大人发布告示严禁赌博:南双合村吴兰佩等人呈请本县查禁赌博以淳厚民风。法例有明文禁止赌博,民人不可轻犯,本县特别发此告示,南双合村居民人等要知晓。自告示发布之后,你们要安分守法,各谋生业,不得违犯禁令从事赌博。如果有不法之徒参与赌博,一旦被发现或是被告发,必定缉拿归案,严惩不贷。地保要随时查访村中赌博之事,一旦发现即刻上报,如果胆敢有所隐瞒,一并追究责任。南双合村居民人等同心合意戒禁赌博,不只是在本村之内,外出三里范围之内也不允许本村人去赌博。如若有人参与赌博罚钱五千文,举报赌博者赏钱一千文。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主事人吴舒安、吴兰籍、邢文杰、陈培全、高王湘、许清远、吴凤路、吴兰芝、吴兰甸、吴兰敏、吴兰会、吴兰馨、吴凤立、吴兰陔公立此碑。
三、村社禁赌出于乡土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
(一)清代赌风盛炽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赌博最为泛滥的时期,赌博花样种类繁多,参赌人数众多,人员广泛,遍及社会各个阶层。清中后期,朝政腐败,内外交困,世风日坏,“上自公卿大夫,下至编氓徒隶,以及绣房闺阁之人,莫不好赌”, 赌风猖獗,日甚一日。
清代是封建时代人口增长的突发期,人口膨胀,无业游民剧增。康熙朝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朝实施“摊丁入亩”之后,人口迅猛增长。据估测,至道光朝,中国人口突破四亿大关。人口大规模增长,而可耕地面积并没有随之增加,地不加增,产不加益,食用不给, 人地紧张的矛盾日益凸显。大量人口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游荡于村镇之间或涌向城市地区,成为无业游民。王先谦《东华续录》中称“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人,十之五六”,在这些“游惰之民”中极易滋生赌博现象。于成龙《保甲书》中谈到:“士、农、工、商各有一业,夫人必有恒业而后安分守己,不致放逸非为。乃近来民间子弟率多不工不商,非农非士,享受父兄现成衣食,每日游手好闲,往来赌窝娼家。”可见清朝中后期因无业而流入赌匪之徒的不在少数。
盛炽的赌风亦蔓延到了豫鲁两省交界地的东阿县。据现有史料,不独南双合村,东阿县邓庙村、归德铺村、赵陶村、凌山村、北双庙村、胡楼村等地都遗存有清代戒赌碑刻,时间自咸丰十年延续至光绪二十三年。据碑刻记载,很多乡民因赌博“废时失事,荡产倾家”“典地亩,卖房宅,祖父遗业,一扫而空” 。不少赌徒为筹赌资而“诓东拐西,偷亲窃友,甚至饿父母而不顾,冻妻子而弗恤,寡廉鲜耻”。赌博亦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乡之内,不被盗窃,即被烧挠,又兼树木多被砍伐”。 赌博的泛滥已经严重影响了东阿县乡村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发了盗窃、行凶等社会问题。戒赌碑的不断刻立反映了东阿县乡村间赌风的兴盛与禁赌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二)村社禁赌的现实需要
清代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信息条件差,所谓:“州县之地广,广则吏之耳目有不及;其民众众,则行之善恶有未详。”单纯依靠官府力量来查禁广大乡村社会的赌博活动显然不大现实。雍正朝时期,巡察御史宋筠上报了一起在山西查获赌博案的情形,颇能说明这一情况,“巡察至孟县鹞腾崖地方,于卖烧饼魏姓之家,见有十余人聚赌。臣面向魏姓云:‘赌博新例甚严,尔等何不怕官?答云:‘官离此数十里,不得知道。”在事实上,清代官府力量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禁赌的情况非常少见,更多的时候是做出一种姿态。
赌博的盛行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封建社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又无法完全依靠官府的力量禁赌,于是,乡村社会自发性的禁赌行为,风俗改良自我管理的努力便应运而生。南双合村吴兰佩等人呈请知县查禁赌博,刘知县同意其请求,专门发布告示严禁赌博,责令地保随时查禀,对该村禁赌范围、惩罚措施等规约予以确认。告示张贴于村中,其实质是对南双合村族人自发禁赌行为的一种认可,尽管其对于赌徒的惩处与朝廷的律例相比温和了很多。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政权、官僚政治架构一般只到县级为止,所谓“王权止于县政”。而在县以下的广大的乡村社会中,乡土秩序的维系所依赖的主要力量,是其自身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的宗法制度,亦即自我管理的宗族力量。秦晖先生甚至认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
宗族制是清代为实现其对乡土社会控制所依靠的重要力量,清朝一直以来都承认、扶植乡村宗族力量自我管理的法律地位,以求“补王政之所穷”,依靠宗族力量成其“约束化导之功”。道光、咸丰年间,清廷曾数次下诏给予乡村宗族自治权力,“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 清廷对于族权的承认成为宗族自我管理的法律基础,也是乡村宗族制定禁赌规约的权力来源。
四、村社禁赌是一种温和的禁赌方式
(一)戒赌碑刻内容部分体现清代律例精神
南双合村族人立碑禁赌,其禁赌条例内容虽然属于乡规族约性质,但其部分内容亦体现了清代禁赌律例的精神,如碑文中规定“告赌者赏钱一千文”,这种为禁赌而奖励告发者的举措也是清代律例所提倡的。清代为有效禁赌推行“首告”制度,即鼓励知情者对赌博行为进行举报,《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凡造卖赌具及开场窝赌之左右紧邻、地方保甲,有能据实揭发者,可得在场财物一半”。不仅仅是赌博知情者,即便是因参赌而输钱的赌徒也可以对赌博行为进行举报:“输钱者,据实出首,免罪,仍追所输之银钱给还。”南双合村奖励告发者的规定,既可以对村中的赌博行为形成一种心理震慑,又与官府的禁赌律例精神相吻合,也就容易为官府所认可,为族人所接受。
(二)村社禁赌是一种温和的禁赌方式
清代赌风炽盛,禁赌律令也最为严厉,《大清律例》中对于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等行为都有严酷的惩治。对于开设赌场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 对于参与赌博之人,“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官员参与赌博者,“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 对于隐瞒、包庇赌博行为者,“如有通同遁隐不即举告者,杖一百”。
与官府的禁赌律令相比,村社的禁赌规约就显得温和了许多,南双合村戒赌碑中规定“有赌者罚钱五千文”。在宗族内部,对赌博者处以一定的经济惩罚,既可以对赌博进行有效的遏制,又避免了直接报官遭受更严厉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村社宗族内部的和谐。
(三)借助官府力量是村社禁赌的常用方式
村社禁赌,虽然其以自我管理的形态在宗族内部进行,但官府力量仍是其后盾与依靠,借助官府力量禁赌是其常用的一种方式。南双合村吴兰佩等人呈请知县查禁赌博,刘知县发布禁赌告示张贴于村中,该村吴舒安等12位主事人又将告示文本刻成石碑,立于村中,以警示村民,永禁赌博。其目的在于向族人宣示村社禁赌规约的合法地位,同时又是对赌博者的一种警示,如若不接受村社的处罚,必定拘案,送交官府严惩。官府是村社的最终依靠力量。
南双合村戒赌碑展示了官府告示、村社禁赌的原因、禁赌范围、处罚手段、村社主事等内容,是村社禁赌改良风俗自我管理的明确表达。戒赌碑是记录村社禁赌活动的珍贵史料,对于我们认识清代中后期乡村社会的赌博与禁赌行为,村社基层管理、乡规民约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939.
[2]钱泳.履园丛话[M].北京:中华书局,1961.
[3]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凌山村戒赌碑,光绪二十一年(1895).
[5][6]北双庙村戒赌碑,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7]胡楼村戒赌碑,光绪十年(1884年).
[8][清]沈彤.保甲论.清朝经世文编·卷74.
[9]朱批谕旨·卷一三九·朱批宋筠奏折,四库全书本.
[10]秦晖.传统十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1]钦定户部则例·卷三,“保甲”.
[12][13][14][15][16][17]大清律例·卷三十四·刑律杂犯·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