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的发展,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设计主体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出版单位撤销原有的版式设计部门,版式设计委托出版社外设计公司或个人完成,职务设计作品被委托作品所取代,版式设计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按照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界定。
关键词:版式设计;著作权;合同
版式设计属于实用美术的平面设计,是书籍设计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设计师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有形作品,其艺术属性具有可复制性。版式设计包括对内封、版权页、前言、目录、章首页、正文、版心、分栏、排式、字体字号、行距字距、各级标题、书眉、图形图案、插图图片、色彩元素的设计。
版式设计与封面设计属于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功能作用的艺术设计,与封面设计、插图创作共同构成书籍设计艺术。版式设计也有别于排版制作,排版制作人员根据设计师的版式设计图纸或版式设计电子模板套用完成全部的排版工作。
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同时规定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条文明确规定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出版模式的变化引发版权难题
版式设计曾经是我国出版单位内部版式设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因此,版式设计作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有专门规定。随着我国出版行业的发展,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出版单位撤销了原有的版式设计部门,把版式设计进行外包。由于出版单位已经不是设计主体,职务设计作品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无论是自费出版物还是本版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基本上是委托社外设计公司或个人来做。版式设计一般以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范围、使用期限和设计著作权的归属也要视合同具体条款而定。在有实力的设计师面前或在(文化公司)面前,为了促成合作,出版者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版式设计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和电子授权。所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版式设计权利属于出版者,保护期为十年”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具体实际,给法院判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这是目前《著作权法》相关法条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版式设计权利认定分析
法院在审理版式设计著作权纠纷时,要分清原告主张版式设计拥有的是著作权还是专有使用权,这就需要界定版式设计的具体内容和设计主体以及合同关系。
出版者获取版式设计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有两种途径。一是出版者自己有专门从事版式设计的部门,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设计者,对出版者优先使用的权利加以保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出版者获得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二是出版者通过合同购买除署名权之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即专有使用权或者著作权。著作权与专有使用权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是作者逝世50年的保护期,专有使用权是10年的保护期,专有使有权保护期届满后合同可以续签,其他出版者也可以向设计者购买该版式设计。
有学者认为“如果图书或期刊在版权页上并无特别标注,那么一般应当将出版者认定为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人,如果特别标注了不同于出版者的其他人,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将被标注的人认定为版式设计专有权利人。”①目前在审理版式设计著作权纠纷时,只要版权页没有署名设计人员,版式设计专有权利归出版者所有。这就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矛盾。版式设计者不应该因作品的交易而丧失基本权利,对出版物版式设计不署名的出版者已经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这些涉嫌侵权的行为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问题。
随着数字化阅读对传统出版的巨大冲击,传统出版物利润下滑。出版社把出版物以项目责任制分包到编辑,编辑的收入与项目利润直接挂钩。出版社改制后招聘的都是合同制编辑,合同制编辑的流动性较大,大多注重出版项目的短期行为,不愿意在版式设计上投入精力和经费,由于来不及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编辑的侵权现象比较严重。以下案例具有代表性:
案例1:某家出版社的编辑与社外设计师签署了一个系列教材的版式设计合同,每种教材版式设计费100元,该种教材出书后60天内支付设计费,合同条款规定出版社支付设计费后著作权归出版社,这套教材出版了很多年一直没有支付版式设计费。
分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社没有按照合同的期限和金额支付,构成违约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家出版社不但没有著作权,连使用权也没有。设计师如果向法院起诉,这家出版社将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如果设计师把同样的版式设计让另外一家出版社使用,之前那家不支付设计费的出版社没有权利制止。但是这就与《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产生矛盾。
案例2:某家出版社的编辑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把社外设计师专门为某一系列设计的版式反复使用到其他多个系列上,设计师只获得了合同约定的那个系列的版式设计费。出版社认为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已经卖给了出版社,出版社怎样做与设计师无关。
分析:其实每个版式设计合同都以系列名进行了约定,用到其他系列上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没有获得设计师的合同授权,出版社其他系列版式是不能擅自使用这一设计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执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都是以《合同法》来界定版式设计合同具体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人,无约定或者无合同的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来界定权利人。没有获得授权的编辑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为了少支付一点设计费,失去诚信。出版单位的正确引导很重要,应正确理解开源节流、降本增效,采取措施杜绝而不是默许这一现象。严厉惩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维护出版单位的社会形象。
案例3:某家出版社明知编辑们没有版式设计能力,把编辑加工费的5%规定为版式设计,要求编辑承担选题的版式设计。实际上所有的版式设计都是委托社外的公司或个人来完成,编辑们为了拿全编辑加工费,在版权页上把设计师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尽管设计师向出版社有关领导提了意见,但该出版社一直没有改变这一制度。出版社认为国家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版者拥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加之合同约定设计师已经把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卖给了出版社,标注编辑的名字有利于出版社。
分析:出版社制定这样的制度,非常容易引发编辑侵犯设计师署名权的行为。编辑加工费是支付给编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希望获得应得的报酬无可厚非,但出版社把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报酬捆绑在一起,既伤害了编辑也伤害了设计师的利益。
案例4:中国青年出版社以2002年1月出版的《藏地牛皮书》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的《中国徒步穿越》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而败诉,中国青年出版社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6日二审驳回维持原判,理由是中国青年出版社不是原告主体,设计合同未对相关设计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中国青年出版社无权就此主张相关权利。
分析:《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给出版者造成了享有版式设计的权利的错觉,因不能建立正确的权利归属观而增加了社会矛盾,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版式设计保护建议
当前,版式设计外包的性质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不再适用。建议著作权法取消对出版者版式设计权利的特殊保护,著作权法不能指定版式设计的权利一定是出版者所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法其他条款和合同法相关条款加以保护。
明确版式设计同作者文稿一样的法律地位,著作权归设计者,出版者可以向著作权人购买使用权。作为委托作品的版式设计,其著作权出版者只有通过版式设计合同来获得。签署了版式设计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在版权页上标明版式设计著作权归出版者,但设计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人身财产权没有丧失。按《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一些没有撤销版式设计部门的出版社,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其版式设计按职务作品的权利加以保护。
版式设计的著作权纠纷主要出现在出版者与设计者之间以及出版者与出版者之间,起因大多来自编辑和设计者之间没有明晰的权利划分。出版社应当加强新进员工的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使编辑成为著作权的捍卫者。版式设计费不能过低,过低会导致使用网上下载的版式模板和抄袭他人的版式设计作品等情形出现。
总之,只有修改完善相关条例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出版行业的正常发展和智力成果的有效保护,才能避免版式设计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出版者、编辑、设计者、文化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才能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院审理进程中才有准确的法律依据。
(莫克,重庆大学出版社多媒体编辑、文字编辑兼艺术设计,副编审。)
注释:
① 吴园妹.版式设计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D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2/id/441203.shtml,2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