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

2015-06-28 15:30孫聞博
简帛 2015年2期
关键词:里耶機構司空

孫聞博



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

孫聞博

秦官僚組織的複雜特徵,早年已引起學者注意。李學勤提到“秦的職官系統非常龐大複雜,漢初制度雖由之脱胎,但似已多有減省”。*李學勤: 《張家山漢簡研究的幾個問題》,《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第6頁。里耶秦簡爲秦洞庭郡遷陵縣的公文遺存,爲認識當時縣級組織形態與屬吏設置提供了一手資料。部分材料公佈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發掘報告》第二章第四節“出土遺物”,嶽麓書社2007年,第179—217頁;張春龍: 《里耶秦簡所見的户籍和人口管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 《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88—195頁。學界已多有探討,*黄海烈: 《里耶秦簡與秦地方官制》,《北方論叢》2005年第6期;卜憲群: 《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鄒水傑: 《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王俊梅: 《秦漢郡縣屬吏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人民大學2008年,第113—119頁;李迎春: 《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博士學位論文,北京師範大學2009年,第21—30頁。大體區分爲“縣廷小吏”與“鄉里小吏”兩個類别。不過,這一劃分中縣級屬吏的構成特徵未能體現。當時披露資料中出現的列曹亦未得到重視。而對於其中“尉曹”、“倉曹”,及“少内”與“金布”的關係,過去也多存在誤解。《里耶秦簡(壹)》公佈了里耶一號井第五、六,特别第八層堆積共2 600餘枚簡牘,*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今按: 以下里耶簡除特别説明均引自《校釋》,注明簡號,不另出頁碼。其中又出現不少列曹,有助於增進對相關問題的認識。過去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涉及列曹,主要討論兩漢時期,一般認爲地方機構大量設置列曹的時間在西漢中期以後,*近年相關探討參見西川利文《漢代における郡県の構造について—尹灣漢墓簡を牘手がかりとして—》,《仏教大學文學部文學論集》第81號,1997年;李迎春: 《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第40—42、60—69頁。且往往將列曹與諸官不作區分,混一而論。現在研究不僅可上溯至秦,而且有關列曹、諸官的具體情形,史吏、曹吏地位及其關係,也有了重新檢討的機會。

一、 關於《洪範五行傳》的佚文

隋人蕭吉《五行大義》卷五“論諸官”條引《洪範五行傳》云:

甲爲倉曹,共農賦。乙爲户曹,共口數。丙爲辭曹,共訟訴。丁爲賦曹,*中村璋八校:“賦,常本作賊。”今按: 據下文“共獄捕”,作“賊”字是。共獄捕。戊爲功曹,共除吏。己爲田曹,共群畜。庚爲金曹,共錢布。辛爲尉曹,共本使。壬爲時曹,共政教。癸爲集曹,共納輸。子爲傳舍,出入敬忌。丑爲司空,守將班治。寅爲市官,平准賣買。卯爲鄉官,親事五教。辰爲少府,金銅錢布。巳爲郵亭,行書驛置。午爲尉官,馳逐追捕。未爲廚官,百味悉具。申爲庫官,兵戎器械。酉爲倉官,五穀畜積。戌爲獄官,禁訊具備。亥爲宰官,閉藏完具。支干配官,皆從其五行本體。*中村璋八: 《五行大義校注(增訂版)》,汲古書院1998年,第190—191頁。

按蕭吉所撰《五行大義》,是現存中古時期重要的數術著作,對先秦兩漢以來的陰陽五行學説有系統總結。中國本土久佚其書,日本則存有數種抄本、刊本。較早爲元弘相傳本,日本元弘三年(1333)已存在。*中村璋八: 《五行大義校注(增訂版)》第5—14頁;劉國忠: 《〈五行大義〉研究》,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8—55頁。日人林述齋刊刻的《佚存叢書》在清中期傳入中國後,所收《五行大義》已引起當時學人注意,許宗彦、阮元、周中孚、盛宣懷等有所論説。*相關參見劉國忠《〈五行大義〉研究》第1—9頁。又,陳喬樅《齊詩翼氏學疏證》卷二亦有引用,並對《洪範五行傳》下翼奉解説有具體疏證。王先謙編: 《清經解續編》卷一一七七,上海書店影印本1988年,第五册,第104—105頁。上引不見於《漢書·五行志》所引《洪範五行傳》。*關於《洪範五行傳》作者的最近探討,參見馬楠《〈洪範五行傳〉作者補證》,《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1期。其中對職官的記述,一直以來未能受到重視。唯嚴耕望承錢樹棠檢示,始加引用,並指出所記是“西漢中葉以後之制度”,“所言以縣吏爲主,非但不是中央吏,且非郡吏矣”。*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0、237頁。性質判斷較爲允當。不過,嚴氏在論著中,仍然將上述諸職官視爲一類,未作區分,如“(11)廄令史、嗇夫、司御”,“(12)郵書掾、郵亭掾”,“(13)傳舍、候舍”,“(14)道橋津吏”,“(16)庫嗇夫”,“(18)尉曹、獄司空”等,盡皆歸入縣級屬吏第三類的“列曹”。*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9—233頁。而郡級屬吏的分類,也是如此。

其實,《五行大義》在引用之前,特言“干支爲官者”;在敘述的結尾處,也提到所謂“支干配官,皆從其五行本體”;今正文又是按天干十、地支十二的順序依次敘述。故這裏書寫時的干支設計應引起注意。可以看到,《洪範五行傳》中列入天干的十官皆稱“曹”,列入地支的十二官基本多稱“官”,其實明確分作了兩類。其中一些前人認爲有所重複,如“甲爲倉曹,共農賦”與“酉爲倉官,五穀畜積”,“庚爲金曹,共錢布”與“辰爲少府,金銅錢布”,“辛爲尉曹,共本使”與“午爲尉官,馳逐追捕”;或稱呼不確,如尉爲長吏,稱“尉官”,獄無嗇夫,亦稱“獄官”,似乎並非衹是附會五行之説,亦非“重複”、“不確”,而是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縣級職官系統的某些特徵。

二、 里耶秦簡所見列曹

户曹。“户”前多書“廷”字,如“廷户曹發”(8-263、8-1489)。在諸曹書寫中,此現象較爲普遍。因爲嚴格説,諸曹不屬於獨立機構,而是縣廷的組成部門。這一特徵在發出的文書中體現得更明顯:

户曹書四封,遷陵印,一咸陽、一高陵、一陰密、一競陵。

廿七年五月戊辰水下五刻,走荼以來。

(8-1533)

倉曹(8-496、*簡8-496作“司空【倉】曹期”,兩行書寫。“司空”二字爲一行。對照圖版,此爲一枚楬,上端已殘,簡首塗黑,墨迹尚存。這裏或即指司空曹、倉曹期會。8-776、8-1201、8-1463、8-1777+8-1868)。或作“廷倉曹”(8- 500、8-1288)。此外,里耶簡還見“遷陵主倉發洞庭”(8-922)。

司空曹(8-269、8-375、8-480、8-1860)。

吏曹(8-98、9-98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第33頁。)。更多作“廷吏曹”(8-241、8-554、8-699、8-829、8-1126、8-1700), 或“廷主吏”(8-52、8-347、8-709、8-1305、8-1651、8-1701、8-1750、8-1869、8-1881)。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蕭何爲主吏”,《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同書卷五三《蕭相國世家》記蕭何“爲沛主吏掾”,《索隱》:“《漢書》云‘何爲主吏’。主吏,功曹也。”同書卷五四《曹相國世家》“而蕭何爲主吏,居縣爲豪吏矣”。今簡文與文獻相合。吏曹應即後來的功曹。*西漢成帝時中央尚書分曹,有“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續漢書·百官志三》注引蔡質《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主常侍黄門御史事,世祖改曰吏曹”,及“吏曹尚書典選舉齋祀,屬三公曹”(《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597頁)。又,嚴耕望論縣廷組織,將功曹歸入“綱紀”(《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4—225頁)。

尉曹(16-3、8-253、8-453、8-1225、8-1616)。之前發表的一枚笥牌,題作“遷陵廷尉曹卅一年期會以事笥”(9-231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發掘報告》第211頁。明確稱“廷尉曹”。尉曹、縣尉顯非一事。前者無印綬,所發文書需經令、丞,並加令、丞印發出,如里耶簡16-3“尉曹書二封,丞印”,*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發掘報告》第192頁。8-453 “尉曹書三封,令印”,8-1225“尉曹書二封,遷陵印”。而縣廷之外的尉、尉史則稱“尉官”,如里耶簡8-657“八月甲戌遷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如此,尉曹也不當理解作“縣尉的下屬官員或機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55頁注5。

金布(8-2010+8-64、8-454)。有前標縣名,作“遷陵金布”(6-18、8-304)、“酉陽金布”(8-1130)。金布主管貨幣、財務。少内亦是。過去常將二者混淆,或認爲金布是少内的下屬機構,是需要修正的。金布在里耶簡中更多作“廷金布”(8-506、8-545、8-799、 8-935、8-969、8-1166、8-1183、8-1297、8-1313),與作爲諸官機構的少内有别,乃列曹。里耶簡見有:

四月丙午朔癸丑,遷陵守丞色下: 少内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

(8-155)

(8-64+8-2010)*兩簡的具體綴合參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簡帛網(www.bsm.org.cn)2012年5月1日。今按: 原文編號依所起凡例而書,實際簡8-2010居前。

令曹。里耶簡有“廷令曹”(8-1859)、“主令發”(8-601)。《宋書》卷四〇《百官志下》“秦置侍御史,漢因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反映中央亦曾有令曹之名。

獄曹。里耶簡所見分東曹、南曹,如“獄東曹”(5-22、8-273+8-520、8-959+8-1291、 8-996、8-1155)、“獄南曹”(8-728+8-1474、8-1760、8-1886)。*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署獄史曹發”(007號簡),或是獄史而居曹。

三、 諸官與曹、官之分

秦縣與列曹相對的,則是諸官。目前所見有: 1. 田官;2. 畜官;3. 倉;4. 庫;5. 廄; 6. 司空;7. 船官;8. 獄;9. 少内;10. 尉;11. 發弩;12. 司馬;13. 鄉官,等等。諸官中不少長官稱嗇夫,以往在討論睡虎地秦簡“嗇夫”,特别“官嗇夫”時,多有涉及,*大庭脩: 《漢代的嗇夫》,原刊《東洋史研究》第14卷第1、2號合刊,1955年,後收入《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姜鎮慶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171—196頁,又見氏著《秦漢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四章,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1—423頁;鄭實: 《嗇夫考——讀秦簡劄記》,《文物》1978年第2期;高敏: 《論秦律中的嗇夫一官》,《社會科學戰綫》1979年第1期;裘錫圭: 《嗇夫初探》,收入氏著《古史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0—523頁。如上述的1、3、4、5、6、9、11、13等。*裘錫圭: 《嗇夫初探》第456—496頁;于豪亮: 《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第88—115頁。其中,1所屬機構明確有稱“田官”(8-74、8-145 、8-162、9-981等),或省作“田”(8-2138)。相關又有稱左、右公田(8-63)。耕種者很多是徒隸,標題簡即見有“廿九年盡歲田官徒薄”(8-16)。2、7的畜官、船官,以往討論嗇夫時多未涉及。據簡8-490“畜官課志”,前者主要負責縣内馬、牛、羊等牲畜的飼養。“里耶秦簡中,作徒薄多見將徒隸交付‘畜官’的記載,也有畜官接受徒隸的記録(8-688)”。*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41頁注1。早先曾發現有“畜官”印兩枚(468、469),*羅福頤主編: 《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82—83頁。時代屬西漢,值得注意。後者見“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6-4),或主管縣内船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提到有“船嗇夫”(簡六、七、八)。*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92頁。與前諸種稍有不同,此機構多設置於水運便利的縣。第8種“獄”未見提到長官“嗇夫”,而主要爲獄佐(5-1、8-877、8-988)、獄史(6-28、 8-133、8-683、8-987、8-1007、8-1232、8-1441、8-1448),較爲特殊。此外,簡文中還見有鄰郡縣獄吏覆獄洞庭,如簡8-255“覆獄沅陵獄佐己治所遷陵傳洞庭”,*有學者將沅陵歸入“巫黔郡”,以爲“或爲郡治”(后曉榮: 《秦代政區地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424頁)。今按:“巫黔”不見於文獻記載,主要見於封泥,置郡時間較短。《里耶秦簡(壹)》前言提到簡文出現有“巫”郡,則當時“巫黔郡”已分置。又據里耶簡,洞庭、蒼梧在始皇二十五年已設立。二郡當分黔中等郡而置。前者相對偏西或西北,後者偏東或東南(陳偉: 《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周振鶴: 《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沅陵正處兩郡交界地區。簡8-265、8-492記“覆獄沅陵獄佐已”處理事務,特别有“治在所洞庭”的記録。據傳世史籍、出土文書文例,“在所”、“洞庭”似應連讀。“已”當作爲鄰郡“獄佐”,而前往覆獄。沅陵是否曾屬蒼梧,值得考慮。及簡8-186、8-265、8-492、8-940、8-1058等。

司馬則見里耶簡8-135 “……狼屬司馬昌官。謁告昌官,……”。“昌官”,研究者多認爲是人名。不過,“昌”爲人名,“官”指司馬這一機構的可能性更大。*陳劍持此看法,參見《讀秦漢簡劄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6頁注3。不過,以“官爲職官、官府之意”,表述稍顯含糊。相對職官,將“官”理解作機構、官僚組織更好。某人屬某,“屬”後銜接機構較官吏爲多。梳理簡文中名昌者,最早爲此簡,時間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八月。始皇二十七年十一月,提到有“司空昌”(8-1665),而二十九年(前218)正月以後至三十三年(前214)三月,遷陵丞一直是“遷陵丞昌”(8-1246、8-63、8-62等)。上述所記如爲一人,則顯示名爲昌者的職務遷轉情形。更值得注意的則是“謁告昌官”。“謁告”爲官文書用語,里耶簡還見有“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8-63)、“謁告過所縣,以縣鄉次續食如律”(8-1517),之後所接同樣多是官府、機構。里耶簡8-657並出現“傅别【書】貳春,下卒長奢官”,文例上可以對照。

下面將秦縣所見曹、官,與《洪範五行傳》佚文所記例舉,前人討論之秦、西漢前期嗇夫涉及者也予補入,另以楷體表示。排列後的大體情形如下:

秦列曹《洪範五行傳》秦諸官《洪範五行傳》倉曹倉曹·甲傳舍傳舍·子户曹户曹·乙司空司空·丑辭曹·丙市市官·寅賊曹·丁鄉官鄉官·卯吏曹功曹·午少内①少府·辰田曹·己郵亭郵亭·巳金布金曹·庚尉官尉官·午尉曹尉曹·辛廚廚官·未時曹·壬庫庫官·申集曹·癸倉倉官·酉獄獄官·戌宰官·亥令曹、覆曹、司空、獄東曹、獄南曹發弩、廄、畜官、司馬、船官、漆園、卒長

①《法律答問》記:“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内爲‘府中’,其他不爲。”(簡三二)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101頁。這裏“府”專指貯藏、管理公家財務的機構,衹有縣少内纔得稱“府中”,則在地方行政組織中,少内與少府應爲同一機構。

由此可知,西漢中葉以後出現的縣級行政組織曹、官兩分格局,實際肇始於秦。無論列曹,還是諸官,在秦代不少已經出現。而秦代也有一些曹如司空,官如發弩在漢代逐漸不再設置。前面提到,里耶簡中的總結文書,列曹稱“計録”,諸官則稱“課志”。目前所見相關文書具體有:

司空曹計録(8-480) 司空課志(8-486)

倉曹計録(8-481) 倉課志(8-495)

户曹計録(8-488) 田官課志、田課志(8-479、8-383)

金布計録(8-493) 尉課志(8-482) 鄉課志(8-483) 畜官課志(8-490)

列曹進行人員、物資集計,而諸官以管理具體事務爲多,並定期接受上級的考課。在此意義上,同名曹、官,如倉曹與倉,並不意味着彼此在事務上的完全對口。如簡8-481 “倉曹計録”下,除“禾稼計”外,即尚有“畜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一類與畜官、田官相關的統計。

總之,以長吏理事之縣廷爲中心,從内、外的角度來看,列曹處内,無印綬,多稱“廷○曹”,與令、丞關係更密切;諸官在外,有印綬,未見稱“廷○官”者,具有更多獨立性。倘若參照現代行政組織形式,列曹大體爲縣廷的“組成部門”,諸官爲縣廷的“下屬機構”。即列曹負責領導、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務,諸官則是主管某項專門事務的機構。前者應可通過“期會”等出席縣廷會議,參與討論。而後者大多没有這類參議權。與現代有所不同的是,秦作爲列曹制度發展的初期,任職人員尚未完全職務化,即直曹令史仍稱令史,而非發展成爲固定的曹史。

秦及西漢前期,郡的情形當與縣近似。以往郡縣屬吏研究中所設“列曹”一類,應當進一步作曹、官區分。*日本學者早年據睡虎地秦簡及秦漢印章、封泥、骨簽、題銘資料,對地方機構中“廷”、“官(府)”之别、“曹”、“官”的用印特徵已有較好討論。參見仲山茂: 《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県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第82卷第4號,2001年,第35—65頁。

四、 曹、官的任職者

那麽,緊接的問題就是: 這些列曹、諸官是由何人擔任,人員遷轉上又有什麽特徵呢?

里耶秦簡見有:

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閲:

十一年九月隃爲史。

爲鄉史九歲一日。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爲令史二月(第一欄)

□計 户計*今按:“户計”在“□計”之下書寫,《校釋》將其改排作第三欄。對照圖版,第一、二欄間距較大,而 “□ 計”、“户計”間距較小,且内容相關,故這裏仍録作一欄。

年卅六(第二欄)

可直司空曹(第三欄)

(8-269)

此爲可書寫五行的長條木牘,記録了擔任令史的資中陽里人釦的功勞積累與任職履歷,是目前所見時代最早的閥閲簿實物。*《國語·齊語》云:“桓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復之。”(徐元誥: 《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中華書局2002年,第226頁)《史記》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太史公曰: 古者人臣功有五品,……明其等曰伐,積日曰閲。”(中華書局1982年,第877頁)漢代則多稱“功勞案”、“功勞閥閲”,相關探討參見胡平生: 《居延漢簡中“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新近公佈懸泉漢簡中有多件功勞文書,簡文參見張俊民: 《懸泉漢簡所見文書格式簡》,卜憲群、楊振紅主編: 《簡帛研究二〇〇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21—128頁。人名“釦”,亦見於簡8-138+8-522+8-174+ 8-523中“二月壬寅,令史釦行廟”,可能爲一人。這裏所記“釦”應是在遷陵縣任職。過去認爲秦漢縣級屬吏,“除三輔尤異外,例用本縣人”。*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3、351—353頁。廖伯源後據尹灣漢簡對嚴説有進一步論考,參見《漢代地方官吏之籍貫限制補證》,收入氏著《簡牘與制度: 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71—100頁。現在來看,秦代情況還需重新檢討。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墓主喜的遷轉: 揄史→安陸□史→安陸令史→ 鄢令史→ 治獄鄢,任職就不盡在一縣。里耶簡中出現的例子就更多了。

貳春鄉佐壬 今田官佐

(8-580)

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庫佐宂佐。

爲無陽衆陽鄉佐三月十二日,

凡爲官佐三月十二日。(第一欄)

年卅七歲。

族王氏。(第二欄)

爲縣買工用,端月行。(第三欄)

庫六人(背)

(8-1555)

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爲司空史

(0687)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爲令史

(0625)*陳松長: 《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7頁。

簡8-580記“壬”由貳春鄉佐至田官佐。簡8-1555第一欄“凡爲官佐”應即指“爲無陽衆陽鄉佐”事。鄉部同樣被視作諸官。這裏“援”應是由它縣鄉佐至庫佐冗佐。*秦漢簡中的“冗”指長期供役,其適用人群包括官吏的各種散職、到官府供役的丁、夫、色役、隸臣妾等。參見楊振紅: 《秦漢簡中的“冗”、“更”與供役方式——從〈二年律令·史律〉談起》,卜憲群、楊振紅主編: 《簡帛研究二〇〇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81—89頁。簡0687、0625屬嶽麓秦簡,整理者認爲二者存在關聯,所呈現的則是司空史→令史的變動。前兩種與上舉“鄉史→田部史”環節大體對應,後一種則與“田部史→令史”的情形類似。

又,縣丞、諸官時常權置守官理事。*參見拙文《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兼談秦漢的守官制度》,卜憲群、楊振紅主編: 《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66—75頁。而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縣屬吏的職務變動,除上舉鄉—倉、田諸官—令史的路徑外,還多見有令佐、史爲諸官守,諸官官長爲縣守丞或它官守的情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提到“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簡一六一)。這不但顯示令史有資格被任命爲諸官代理嗇夫,而且“官嗇夫節(即)不存”“毋令官佐、史守”的規定,對於理解里耶簡中諸官官長爲它官守情形的多見,亦有幫助。

2013年1月8日初稿

2013年3月3日二稿

附記: 文章完成後,承張春龍、陶安先生,徐沖、凌文超、程少軒、游逸飛、張鋭學友審閲指正,謹致謝忱。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秦統一及其歷史意義再研究”(項目批准號: 14ZDB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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