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月娥
據新出竹簡考釋甲骨文裏幾個表示“執”的字形和辭例*
梁月娥
甲骨文有如下一字:
葛亮指出,例1見於卜辭,但例2則未見。
(《合補》1270正[《懷》452正]) 王占曰: 隹乙吉。
(《懷》452反)
首先,根據葛亮的看法,我們歸納出以下特徵:“不”、“弗”相當於“不會”,表示可能性和事實,具有客觀的、被動的特點,是占卜者不可控制的,動詞所表示的是一種結果;“勿”、“弜”相當於“不要”,表示意願,具有主觀、主動的特點,是可以控制的,動詞所表示的是一種行爲。葛先生所説的可以控制和無法控制,是站在占卜主體的立場來説的。因爲占卜主體與行爲主體(即田獵者)一致時,搭配“不”、“弗”的都是占卜主體無法決定會不會發生的田獵結果。在占卜主體與行爲主體不一致時,搭配“不”、“弗”的也可以是行爲主體從事的田獵行爲。*參沈培: 《商代占卜中命辭的表述方式與人我關係的體現》,“第二届古文字與古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中研院史語所2008年,收入《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二輯,中研院史語所2009年,第93—116頁。另外,驗辭中一般衹用“不”、“弗”,表示“没有……”,不能據以區别田獵行爲與田獵結果。*葛亮: 《甲骨文田獵動詞研究》第54頁。
(《合集》6875[《六·中》91],賓一)
(《合集》10297[《珠》419、《書博》29],賓一)
(《合集》575[《丙》75],典賓)
(《合集》39524[《英》533],賓出)
例7的“執”字無疑是“無法控制的結果”,但由於辭例殘缺,無法判斷此辭是命辭還是驗辭。所以此條不能作爲證據。
(《合集》20449,師小字)
(中山王方壺,《集成》9735,戰國晚期)
(小盂鼎,《集成》2839,西周早期)
(庚壺,《集成》9733,春秋晚期)
(伯晨鼎,《集成》2816,西周中晚期)
(《包山》簡81)
(《包山》簡269~270)
(《上博二·容成氏》簡50~51)
(《上博二·容成氏》簡53)
(《上博四·曹沫之陳》簡18)
(《上博四·曹沫之陳》簡39)
(《上博四·曹沫之陳》簡51)
(《郭店·窮達以時》簡6)
(《郭店·語叢三》簡50~51)
通過列舉以上例子,葛先生得出以下結論:
葛先生引用的金文、竹簡材料都十分恰當。葛先生的文章在2010年寫完,此後陸續公佈了不少新材料,以下補充相關的材料。
(庚壺,《集成》9733,春秋晚期)
以上各家都没有直接解釋“執鼓”,衹有張政烺引用《國語·齊語》述管子“作内政而寄軍令”,説“五鄉一帥,故萬人爲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並指出“冉子爲五鄉之帥,而所執者蓋中軍之鼓”。*張政烺: 《庚壺釋文》,《出土文獻研究》第一輯,第128頁。
按“執鼓”指執掌擊鼓之責,見於《周禮·大司馬》: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鄭玄注,賈公彦疏,趙伯雄整理,王文錦審定: 《周禮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901頁。
亦見於《左傳》孔穎達疏所引的相傳是春秋戰國時的《司馬法》。《左傳》襄公十三年:“晉侯難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屬,以從於下軍,禮也。”*左丘明傳,杜預注,孔穎達疏,浦衛忠等整理,楊向奎審定: 《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043頁。孔穎達疏:“《司馬法》云:‘十人之帥執鈴,百人之帥執鐸,千人之帥執鼓,萬人之將執大鼓。’三者,數人置帥,皆以什計之,異於《周禮》,則晉人爲軍,或十人置吏也。”*左丘明傳,杜預注,孔穎達疏,浦衛忠等整理,楊向奎審定: 《春秋左傳正義》第1044頁。
而“執者”指被拘執之人,見於《春秋公羊傳》文公十四年:
冬,單伯如齊,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姬。執者曷爲或稱行人?或不稱行人?稱行人而執者,以其事執也。不稱行人而執者,以己執也。*公羊壽傳,何休解詁,徐彦疏,浦衛忠整理,楊向奎審定: 《春秋公羊傳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58—359頁。
梅桐生翻譯爲:“冬季,周王室大夫單伯到齊國去。齊國人拘捕了單伯。齊國人又拘捕了舍的母親子叔姬。被拘捕的人爲甚麽有的稱爲使者,有的不稱爲使者呢?稱爲使者而被拘捕的,是因爲執行公務而被拘捕的,不稱爲使者而被拘捕的,是因爲個人私事而被拘捕。”*梅桐生譯注: 《春秋公羊傳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57頁。
(《清華二·繫年·16章》簡89)
(《清華二·繫年·18章》簡97)
(《清華二·繫年·18章》簡102)
(《包山》簡135)
(《包山》簡135背)
(《上博九·靈王遂申》簡1)
(《上博九·靈王遂申》簡2)
(《上博九·靈王遂申》簡3)
(《合集》20385正+32839,師歷間B)*《合集》20385+32839由周忠兵綴合。周忠兵: 《甲骨新綴十一例》,《殷都學刊》2007年第2期,第34—37頁。
(《合集》20385反,師歷間B)
(《美》13,師歷間B)
(《寧》1.404,師歷間B)
(《寧》1.403,師歷間B)
(《合集》39935,師歷間A)
(《合補》13263,師賓間A)
(《合集》6875,賓一)
(《合集》20528,師歷間A)
(《合集》20529,師歷間A)
(《懷特》354,師小字)
(《合集》5828+39928,賓一)
例41也記録了在“己未”日貞卜,例41與例36相似或相關之處如下:
2. 都是“己未”日貞卜;
3. 都是貞卜“雀”對“缶”的戰争;
4. 例36卜辭後的序數是“二”,例41卜辭後的序數是“三”。
辭例編號天數干支占卜内容出 處組 别兆序39 54丁巳缶《寧》1.404師歷間B55戊午36414256己未缶《合集》20385反 師歷間B二缶《合集》39935師歷間A三缶《合補》13263師賓間A三57庚申58辛酉59壬戌373860癸亥缶《美》13師歷間B一(?)缶《合集》33126(《合集》20584、《美》6)+《庫》987(《美》159)+《卡》63師歷間B一
(《包山》簡120)
(《包山》簡122)
(《清華三·祝辭》簡1)
(《清華三·祝辭》簡2)
隸定字形詞{執}{執}{執}{甲}、{狎}{甲}、{執}{甲}{柙}用法[動詞]拘執、掌管[動詞]拘執、掌管[動詞]執持、掌管[名詞]甲衣、甲冑[動詞]熟習[名詞]甲衣、甲冑[動詞]執持[名詞]甲衣、甲冑[名詞]械柙
(《合集》31787,何組)
(《合集》31788[《甲》2892],何組)
(□年邦府戈,《集成》11390,戰國晚期)
(漁陽鈹《夏商周青銅器研究》東周篇下,頁365,戰國早期)
(漁陽鈹[王立事鈹],《集成》11674,戰國)
(漁陽劍[王立事劍],《集成》11673,戰國)
(二十九年相邦趙戈,《集成》11391,戰國晚期)
(十四年武城令戈,《集成》11377,戰國晚期)
(十七年相邦春平侯鈹,《集成》11690,戰國晚期)
(十九年邦司寇陳授鈹,《東南文化》,1991年第2期,戰國)
(《合集》18229正,典賓B)
(《合集》6816,賓三)
(《史語所購藏甲骨集》331,侯南類)
(《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69,侯南類)*例64、65字體均非典賓,而是處於何二類與黄類之間的一種過渡類型(蔣玉斌在其博士論文中稱該類爲“侯南類”)。
隸定執字形詞{執}{執}{執}{執}{執}用法[動詞]拘執[動詞]拘執[動詞]拘執[動詞]拘執[動詞]拘執[語氣詞]動詞性質可以控制的行爲無法控制的結果無法控制的結果無法控制的結果可以控制的行爲無法控制的結果(?)可以控制的行爲無法控制的結果組别師歷間B、歷一、師賓間、何組、無名組、黄組、花東師歷間A、師小字、師肥筆、師組、師賓間、典賓、典賓A、典賓B、賓一、賓三、賓出、出一、歷一A、歷一B、歷二、何組、子組、圓體、劣體師小字(?)、近師小字的特殊類師組小字、典賓、典賓B、賓一、賓三、賓組、何一、無名組師組肥筆、師組小字、師組、典賓、出二、何二、黄組、歷二、歷無名間、無名組、花東、圓體
(《屯南》2148,無名組)
(《郭店·窮達以時》簡6)
“執”屬章母緝部,“甲”屬見母葉部,“柙”屬匣母葉部。韻部都是收[p]尾的。章母與見母相通,可參《上博三·彭祖》簡8“耇老二拜旨(稽)首”,“旨”(章母)通“稽”(見母),“旨”就是“稽”的聲符。
(《合集》5935,典賓)
(《合集》5936,典賓)
(《合集》32183,歷二B2)
(《郭店·成之聞之》簡36)
(《上博二·容成氏》簡44)
(《上博三·周易》簡22—23)
(《上博五·融師有成氏》簡7)
(《清華一·祭公》簡10)
字形辭例材料詞詞性義 項備 注竹簡{梏}名詞枷頸的刑具“”是表意初文名詞銬手的刑具“”是表意初文名詞枷頸和銬手的刑具“”是表意初文甲骨文{梏}動詞械繫、拘禁甲骨文{鞠}、{鞫}動詞痛苦凶險的生存狀態甲骨文{執}動詞拘執執金文、竹簡{執}動詞拘執動詞掌管金文竹簡{執}動詞掌管動詞執持金文金文、竹簡{執}{甲}動詞掌管動詞拘執名詞甲冑金文{甲}名詞甲冑竹簡{甲}名詞甲冑{狎}動詞熟習“”是“柙”的表意初文,“”兼表聲。竹簡{柙}名詞關野獸的籠子
附記: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沈培、蔣玉斌、馮勝利、喬秋穎、李寶珊、許明德、蘇婧、吴楚、彭展賜、潘永鋒的幫助;文章提交後,沈先生和審稿人提醒張新俊大作的訊息,使拙文得以補充和避免了一些錯誤,謹致謝忱。
*本文爲香港特别行政區優質教育基金“漢語多功能字庫: 擴充至所有常用字及功能提升”項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