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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政策在经历了一年的酝酿后终于呱呱落地。据《羊城晚报》报道,从推出这款产品的保险公司获悉,又有两户广州籍老人签署了以房养老合约。至此,四大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和广州都找到了接受以房养老的客户,共有22户家庭获得承保。这些家庭包括孤寡、失独、无子女、空巢和有子女老人。新闻引发媒体舆论的热议,对“以房养老”的落地进行了不同的解读。
大多数市民如何看待“以房养老”落地?青岛新闻网通过采访得出如下结论:“以房养老”政策虽然落地,但市民接受度不高,多数市民认为“以房养老不如出租来钱快”。不少被采访者表示:“保险公司肯定会尽可能降低房产评估价值,到时候我们父母能拿到的养老金总额必然低于房产实际价值,如此一来还不如将房屋出租定月收取房租来得更踏实”;“以房养老不符合中国的国情需求,对于老一辈儿而言,有一套房产带给他们更多的是一种‘安全感’,如果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拱手相让,‘安全感’也会随之消失”。
针对只有22户家庭承保的现况,齐鲁网分析认为,问题出在我们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上,在我们几千年传统社会和其所形成的传统意识中,子承父业,父业子传已经渗透到国人的血脉中,而所谓的“父业”主要就是指房产和田地,历朝历代的民间,“卖房卖地”既是家境没落的体现,更被视为极为羞耻的行为,不仅老人会鄙视卖房卖地,年轻人有此行为更被视为“败家子”。“以房养老”从现实角度不仅“很划算”,对于破解快速老龄化的养老困局,同样也会起到积极和重要作用,但从已经实施的情况来看,传统观念仍然是“水土不服”和难以逾越的最大障碍,其中更包含着复杂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因素,远非一日可以改变。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对现阶段遇冷的“以房养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一方面,这是一种长期的金融行为。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人们还不放心。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未来走向不明。不论涨了还是跌了,中间的残值如何处理,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大家都怕吃亏,所以都在观望。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则认为:选择“以房养老”的老人大部分是有需求的特定群体,在目前养老政策尚不足时,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光明日报》则持更加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支持老人将完全属于自身所有权的房产“以房养老”不仅是一种尽孝,而且更能促进自身独立拼搏的意识,这对于一些抱守“子承父业”的年轻人,既是压力,又是利好。
网民的观点则更加多样。有网民给出了自己的打算,“五百万房子若卖掉做信托理财,按较低年收益率6%,则是30万,每月可得2.5万,本金还没动。房子还是自己的。”而另一位网民则不认可,他认为“卖了房子你住哪儿啊?既然有这样的保险出现,就一定有它存在的道理。”尽管多数网民持不看好立场,但是还是有不少网民表示赞同。例如:“我觉得这措施很好,又不是强制,多一个选择多一条路。你不想可以不选择。”链家地产经管部市场研究组殷天逸也持相同的观点,“以房养老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有特殊家庭或生活压力较大的家庭才会迫不得已选择以房养老方式,而以上两种情况的家庭毕竟只占少数。”
任何事物都有其诞生、发展、昌盛、衰亡的过程。因此现在就对“以房养老”下结论还为时尚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变化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不断改变,“以房养老”有可能会成为一种社会主流。
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进行立法规范显得尤为迫切。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新闻被各大媒体广泛转载,获得了一致的赞同。
有法律界专家评论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非常全面,一是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二是在学校保护方面,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三是对“留守未成年人”做出专门规定;四是规定了“媒体责任”;五是两类行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例草案弥补了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对今后的防范和处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文明网发表评论认为:“立法不让儿童独处”是一个好的开始。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还需相应配套的措施,才能让立法善意得到体现,让精神得到落实。首先,对于有条件和能力不让孩子独处,却不履行义务的家长,就应该通过法律提醒他们,从法律层面予以督促和惩戒。作为家长,爱护、善待孩子,替孩子安全、成长着想是天经地义之事,也是应尽之责。而法律出台之后,更需要从政策、制度等多方面发力,化解“宝贝”去哪儿、谁来照顾等矛盾。
福州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甘满堂教授通过东南网表示,“南京市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不得让6岁以下孩子独处等条款,可以说是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细化和完善,它必将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与时俱进,也到了要修订的时候了。现在社会上儿童问题很多,立法的完善很有必要,南京此次立法,是对法律法规的一个补充完善,起了一个很好的导向作用。”针对舆论中不少网友对条例草案的可行性提出的质疑,甘满堂教授表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只是起到一个导向作用。立法不等于我们政府放弃建立相应的福利政策,让未成年人业余时间有地可以去,有人可以照看。”
洛阳中新网也评论认为,要读懂“立法禁独”的善意。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多起极端个案的发生,强烈刺痛着社会神经,给未成年人更多关爱、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已成社会广泛共识,修订、完善法律规范,提出“禁独”等一系列措施,既凸显出鲜明的法治善意,也切合社会大众的共同期待,良好初衷和必要性毋庸置疑。
江苏文明网的评论非常新颖,他们认为儿童独处需要法律支撑,更需要能力培养。纵使不能以优越的硬件条件与他人相比,请不要忘记教会他们成长必备的软件知识—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独处能力。与其以身试法,不如现身教“法”—能力和方法。
纵观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诸如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和社会在儿童网络方便的保护;德国,还设有专门的媒体监控机构等;在加拿大,把一个不到12岁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是违法的。可见西方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有法可依。因此可以说南京这次条例草案不是到来得早了,而是晚了。但是“见菟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我们还是要给条例草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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