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研究

2015-06-24 10:43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北京100876
关键词:工商登记商事网店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北京100876)

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研究

崔聪聪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北京100876)

电子商务并未动摇现行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经营主体强制工商登记制度仍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规定,是对经营主体强制登记制度的“规避”。基于商主体真实、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服务于市场管理和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需要,电子商务法应规定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制度。工商登记不是赋权,而是对商自然人网上经商权的确认。自然人网店登记的内容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的核实依赖于全国范围的可信身份体系建设。

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公示;交易安全

在2013年10月31日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被列为二类立法项目①二类立法项目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15年4月1日至3日在浙江杭州召开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专家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表示,计划在2015年底完成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1]。自然人网店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一类重要的主体,其与传统商自然人最大的不同就是其“虚拟性”②这里的虚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非面对面的交易,当事人感觉不到对方真实的存在;二是当事人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身份虚拟虽然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网络交易中假货、欺诈在很大程度上和这种虚拟性相关。是否需要通过工商登记对自然人网店进行身份识别,以确定责任主体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欺诈、售假,是电子商务立法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基于工商登记的功能,探讨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期冀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所裨益。

一、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现状

自然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网络进行经营而开设的网络店铺③自然人开设的网店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网络服务商申请独立域名;二是通过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会员租赁空间。。本文所讨论的自然人网店是商事意义上的自然人网店,排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售、置换自用物品的行为。商事登记分为强制商事登记和任意商事登记,前者是指经营者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否则其商事行为不产生效力;后者是将商事登记作为一种从业活动前提,是否完成登记并不会影响商事主体资质及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国目前对实体经营主体采取强制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以上述任何一种商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和自然人网店登记相关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23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规定,回避了自然人网店是否进行强制性登记这一问题。实践中,自然人网店身份识别一般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以淘宝网为例,自然人在开设网络店铺时,淘宝网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具体而言,申请人在上传自己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身份证照片)的同时,一并上传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店铺责任人有可能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认证,因此上述身份认证方式无法准确确定网店的真实经营主体,原因在于上传的照片可以通过电脑技术进行修改。淘宝网采用传统身份认证方式解决网络虚拟环境下主体身份识别的措施,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

(二)有关工商登记的相关政策

2014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2014年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5年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简政放权,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三)各地方的做法

1.北京市

2007年《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2008年8月1日实施的《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北京市的互联网用户,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经营者必须登记注册,只有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

2.广东省

2012年7月25日,广东省工商局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为鼓励自然人网店登记,《意见》规定在不违反当地政府“住改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此外,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在核定经营范围方面,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与经营者经营项目相一致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允许在经营范围中加注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

3.上海市

2000年9月1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和使用网络版营业执照①该试行办法现已废止。。2009年3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对C2C形式的自然人网店,目前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

4.沈阳市

《沈阳市网上经营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网站、网点和网络企业必须到市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由市工商局核发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和网站设置电子标识;网站、网点和网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明示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自然人网店登记的不同认识

(一)各学者的观点

1.否定说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商贩、小商人、商自由人制度,自然人网店不必进行工商设立登记[2]。

2.强制说

高富平教授认为,对于那些以网上经营活动为营业的个人商户应当加以登记,利用网络进行零星交易的个人商户可以豁免登记[3]。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应实行“虚拟市场、实体管理”措施,即通过强化对交易者、交易对象等实体的管理,实施“实名登记、网上亮照”对策,从根源上控制、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4]。

3.任意说

有人认为,实行工商登记的性质应当定性为任意性登记,即将商事登记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确认,而并非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前提要件。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那些偶尔从事网络零星交易的在线主体不必要求其履行商事登记程序,即不将其纳入到商事制度管理范围之内;二是对于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的在线经营主体可以允许其先设立网络店铺经营,在时间上可以延缓登记,而非必要前置程序;三是虽然从法律上不要求强制登记,但如果网络店铺非经登记,其所从事的商事交易行为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5]。

4.区别说

吕本富教授建议有关政策应有区别对待:在网上每年交易额超过20万元的人,一定要用实名制(工商登记)。对每年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学生、创业者,可以实行自愿实名制(工商登记)[6]。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述

是否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商事登记豁免,是上述观点之间存在的主要分歧。日本商事登记豁免针对营业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司形态商人,即小商人;德国对任意商人和自由登记商人实施商事登记豁免政策,任意商人包括小商人、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自由登记商人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上述主体虽然从事营利活动,但不同于工商业。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1条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商事登记豁免情形:农民以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时,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消费者与上述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时,基本不存在交涉力和信息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对上述市场主体给与商事登记豁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理[7]。就自然人网店是否实行登记豁免,本文认为,自然人网店营业范围远不止农产品,经营者亦不限于农民,因此,自然人网店依现行法律并无登记豁免的适用空间;国外小商人登记豁免制度和国外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相联系,在我国电子商务诚信有待提升的背景下,自然人网店登记豁免制度应慎用;自然人网店店主是从事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即在电子商务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持续性营利性活动的商自然人。既然是商事主体,应依照商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商事登记[8]。

三、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必要性

(一)商事主体法定要求

在我国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商主体真实、资格法定和公示要求三个条件。登记法定是资格法定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主体真实并实现公示的重要手段。商主体登记法定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在符合法定实体要件的同时还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即通过工商登记并公告以实现对外公示的目的[9]。法律做出这种规定,目的是在保证商事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国家可以对商事组织实现宏观控制和管理[10]。

并不是所有交易行为都需取得营业执照,只有交易行为构成“经营”时才需要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大部分自然人网店的交易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店铺名名称并有目的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博等进行宣传、推广,其交易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计划性特征,不同于偶尔进行的销售自用商品,已具备商人的特征。综上,自然人网店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商事活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所有经营者都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网店,理应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保障交易安全需要

现代社会,通过信息公示保障交易安全,是工商登记的重要目的和核心功能[11]。交易双方的“存在性”信息,即相对方都能被确定是作为现实的商事主体存在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性信息。商事登记通过法律文件记载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公示其经营状况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相关公众在交易之前可以了解其经营内容而有所取舍,以保障交易安全。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强制登记主义以满足商事活动对外观主义和公示制度的需求,进而实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商事交易便捷的立法目的。采用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或从事经营的权利能力虽然不以商事登记为前提,但法律规定未经商事登记其经营活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经营者往往主动履行商事登记程序,最终与强制登记主义实现了殊途同归[12]。

线下交易,消费者可亲自见到商家的经营场所或可亲自拜访商户,以辨别其可靠程度。网络交易的非面对面特点加剧了欺诈等交易风险。当纠纷发生时,首先应明确责任主体,这就需要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具有追溯商事行为主体之技术和制度。大数据时代,利用信息溯源技术分析IP地址以及信息内容,可以找到信息源进而确定责任主体。但个人无法掌握上述溯源技术,亦或是溯源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基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基本信任感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立法应引入可以将在线主体与现实中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一一对应起来的机制,以解决上述问题[3]。登记制度具备识别当事人身份的功能,登记公示的诸如经营范围、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使交易当事人在识别对方身份的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能准确确定维权对象,能够方便地启动诉讼程序或向监管机构投诉。

(三)服务于市场管理

我国商事登记在履行公示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服务于市场管理的职能。首先,工商登记辅助确定市场监管对象。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等确定监管对象时,主要依赖于工商登记。其次,工商登记辅助竞争法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规范对象确定为“经营者”,“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市场行为,只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具有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13],这就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与工商登记联系起来。最后,工商登记辅助税收征管。税务征管部门确定纳税义务人主要依赖于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14]。

实践中,部分自然人网店经营过程中存在给周边住户造成噪音污染、消防隐患、安全隐患等问题[15],但这些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因没有权力进入居民住所进行检查而无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基于市场管理需要,自然人网店应进行工商登记。

(四)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需要

信任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此意义上,电子商务立法目的是构建网络交易的信用体系。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经营者自我约束力差,欺诈、售假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交易相对人面临更多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构建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第一步是确认自然人网店真实身份,通常情况下,确认方式有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认证、政府备案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方式[16]。较之前两种身份确认方式,工商登记公信力最强。通过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不仅可以明确现实中侵权、违约行为主体,而且身份真实增加了主体存在感进而增加了其自我约束感,有利于防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发生。

四、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构建

(一)登记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的主管和实施机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县、自治区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部门,登记机关可依法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①参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自然人网店商事登记管辖,理论上可以选择经营者住所地、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器或企业所在地[17]。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便于在发生网络侵权时取证,但由于自然人网店一般都来自于不同地域,这样会增加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经营者所在地便于登记机构对经营者个人情况的掌握和了解,实务中自然人网店往往在经营者个人住所开展经营,自然人网店交易每个环节都与其经营者住所有着密切关系,如存货、发货、订约和售后服务等过程都发生在经营者的住所,这样便于确定诉讼管辖地以及取证、监督和税收征收管理。

(二)工商登记是确权而非赋权

依商法的基本原理,任何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合法收益[18]。因此,登记并非确认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权利,其主要作用在于公示。而在我国,商事登记实际上是商事主体在事实上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3]。由此可见,登记在我国既是对符合法定条件主体的经营主体资格或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资格予以确认并公示,同时又赋予登记申请人以从事经营的权利(经商权)。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以商事登记法理为基础,承认经商权是每个自然人应享有的权利,并不需要登记而赋予,对工商登记从授权登记改为确权登记。由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我国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的对经商权的确认。

(三)登记内容与审查

自然人网店登记内容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等。商事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登记和公告。就审查行为而言,有形式审查是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三种形式。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而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进行审查;实质审查要求登记机关在审查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形式的同时,核查申请材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折衷审查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选择地进行审查,特别是重点审查存疑事项,如果发现虚假内容时依职权不予登记。我国目前采取实质审查制[19]。

本文认为,所谓商事登记的基本功能是强制公开和真实披露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的主要信息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工商登记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是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除此之外,其他信息可以进行形式审查。目前,最有可能也最方便对申请人进行身份信息审核的是公安部门(当然,这依赖于建立全国统一、以可信身份体系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系统),因此,未来中国自然人网店登记可采取由公安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网络实名制系统,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系统与上述系统对接,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基础上登记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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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 s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Online Shop Established by Natural Persons

CUICongcong
(Law School,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 100876,China)

E-commerce didn’t change the rule of law,which means mandatory registration system still runs in e-com-merce behaviors.The clause concerns about business registration of online store established by natural persons stipulated in“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Transactions”is conflict with mandatory registration system.A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basic rules such as“authentic subject”,“secure the e-transaction”,“subject to marketmanage-ment”,“make up a e-commerce credit system”,e-commerce law shall include themandatory registration system of on-line shop established by natural persons.Business registration is confirmation about online transaction right of natural persons,rather than right empowerment.The registration of natural persons’online shop includes identity information,domicil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said natural persons.The verification of identity information is built upon a na-tionalwide authentic identity information system.

natural persons’online shop;business registration;publication;security of transaction

F724.6

A

1673-8268(2015)05-0032-06

(编辑:刘仲秋)

10.3969/j.issn.1673-8268.2015.05.006

2015-05-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中国电子登记债权立法研究(YETP0464)

崔聪聪(1978-),男,河北深州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信息安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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