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有技术在资本运营中的作用越发显现。技术型资产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源。不少企业甚至是因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而组建。一项专有技术可以开发一代新产品,从而开辟一个新的消费市场。专有技术的投资、转让行为必然得到市场经济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评定专有技术的价值。本文从评估实践出发,对其操作实务做些探讨,以期评估行业逐步健全专有技术价值评估体系,统一专有技术价值评估方法及相关参数取值规范。
专有技术涵盖专利技术(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三大类。后两种俗称“非专利技术”。申请专利技术指尚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发证)保护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指技术决窍、专门技术、技术知识等那些没有达到专利申请条件或该项技术的持有者不愿意公开其技术的专有技术。
现时,资产评估的几种评估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专有技术的评估,分别阐述如下:
1.历史成本法:适用于尚未用于生产经营中的专有技术, 即科研成果类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因对其的实施运营,即产业化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评估时点尚未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无法客观、准确、合理地预测其获利能力。因此,只能从研发成本(历史成本)来评估其价值。这时,评估要考虑其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对该技术的先进性、政策因素、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开发领域、市场前景等相关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发现价值、评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此法不适用于专有技术评估。因为,专有技术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且具有“保密性”、“独特性”的特质,去重置、复原一个完全相同的专有技术是不可能的。
3.市场法:市场法的运用要有三个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的交易实例。目前,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尝试阶段,其交易信息十分匮乏,又由于专有技术的“保密性”、“独特性”、“弱可比性”的特性,实际上不存在具有可比性的三个交易实例,即便有,也难以对其交易要素、相关技术特性、经济环境以及获利能力等影响因素建立价值修正体系。因此,目前市场法不适用于专有技术价值评估。
4.收益法:收益法目前广泛使用于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也是国际上公认的评估方法。专有技术价值体现在它能给企业带来经营效益。它的投资、转让,交易,双方看重的是其获利能力,它与其研发成本不存在对应关系。此法适于运营中的专有技术,它正在为产权持有者或投资者带来可持续的经营回报。
收益的预测通常有两种途径:利润和现金流量。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与利润相关的各项指标(收入、成本、费用等)可以从企业前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中取得,方便进行复核、沟通、具备预测的可操作性。而现金流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企业现金的实际流入和流出,体现的是企业在资金运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经营能力,它与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净现金流量不能客观反映专有技术的价值。
1.预测企业的经营效益,再客观、合理地将企业运营中的有形资产、他类无形资产(经营管理、营销资源等)以及资金运作、经营资产等对经营效益的贡献进行分配,用“分成率”计算专有技术产生的超额效益。此法仅适用于企业只运营被评估的该项专有技术。
关于“分成率”,目前没有可循的规范操作意见。国际技术贸易中有“四分法”、“三分法”。四分是把对利润的贡献分为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四要素;三分是指资金、技术和经营三要素,进行分配。我国理论界认为技术分成率在25%~33%之间较为合适。评估操作要根据不同的企业,对各类资产对效益的贡献进行评价,评定“分成率”。
各类经营性资产对企业效益贡献“分成率”评分表
2.直接预测专有技术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1)利用价格、成本和销量的变化进行预测:专有技术可以提高其载体(产品—商品)的功能和效能,从而提高售价;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效;可以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履盖面),从而提升销量。通过对这几个指标(或单一或兼有)的量化预测,计算超额收益。(2)通过企业运营该项专有技术后所获得的净利润与所在行业的平均净利润率(在评估时点可以取得时)进行比较,以其差额来计算超额收益。
这里指的是专有技术的经济寿命年限,而且要从开始运营时点计算,它不等同于企业的经营年限。
1.有专利权的,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经济寿命一般是5~12年。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处于信息时代,专有技术的收益期不可能太长。所以,要在这区间内根据对专有技术先进性 ( 技术的寿命周期) 的分析判断进行取值。若专利为产品专利,则其经济寿命将随着产品生命周期的结束而结束。这里应该指出专利的保护年限(如:发明专利为20年,从申请之日算起),这是专利的权利寿命, 不是经济寿命年限。当出现其保护年限短于经济寿命年限时,其收益年限只能取其保护年限。
2.申请专利技术,参照上条确定。
3.技术秘密以其载体—产品(商品)的生命周期,确定收益年限。
4.有转让年限约定的,以转让年限作为收益年限。
折现率的确定十分关键。折现率微小的变动,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说, 正确取证评估参数,是对评估师职业操守的考验,也是保证评估质量的关键。
专有技术的资产价值等于其未来收益年期获得的超额收益用一个折现率折现后相加。可见,折现率实质上是一种投资收益率。它的取值必须与收益口径保持一致。任何投资行为一旦收益率低于折现率,则该投资是亏损的,相当于净现值NPV=0。所以,它实际是最低期望收益率,且不能低于行监基准收益率。
折现率评定的普遍做法是累加法,即安全利率(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只有在通货膨胀很明显时,再加上通货膨胀率。
1.安全利率:安全利率的内涵是任何一项投资回报应不低于该投资的机会成本。因此,银行存款和国债可以看作是投资的机会成本,相当于安全利率。国际上也普遍采用长期债券利率作为安全报酬率的参考标准。鉴于此,评估操作时可选取相当年期(与资产剩余收益年限相当)银行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来确定。但是,应该指出,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是以单利计算的,折现率是以复利计算。因此,要换算成复利的年利率。
2.风险报酬率:对以下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进行分析后确定:
(1)技术因素:指专有技术的先进性、技术权利风险、替代风险、技术开发(产业化)风险。在1%~5%范围内取值;
(2)社会经济因素:没有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必然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运作和发展,甚至会产生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国民经济发展态势、市场经济建设的规范度,影响着资本的运营和投资回报。在2%范围内取值;
(3)管理风险:取决于企业素质、企业管理效力、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在1%~5%范围内取值;
(4)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专有技术应用领域(行业)前景、其载体(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市场竞争力以及企业的营销实力等。在1%~5%范围内取值;
(5)资金风险:专有技术运营对资金的需求量、依赖程度、企业融资能力(资金保障度)、企业的偿债能力(负债风险)等。在1%~3%范围内取值;
以上五项总量化取值在4%~20%范围内,折现率不超出20%是比较合理的。评估中要注意到折现率的确定要与预测收益口径保持一致。同时,要与运营专有技术所在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资产运营收益水平具有可比性。
对专有技术的投资、转让,评估应明确资产的权利属性。其所有权价值和使用权价值是有很大差异的。前者是专有技术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而使用权价值,需要考虑其许可范围、许可时间、实施条件等。使用权转让有三种形式:
(1)独占许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只许可转让一方实施其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权利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2)独家许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许可转让方实施其专有技术,但专有技术持有者自己也有权实施;
(3)普通许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专有技术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有技术,同时,保留许可第三方实施的权利。由此,在同一地域,被许可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有技术权利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式中:At:未来第t年的预期超额收益;i:折现率;n:收益年数;C:转让许可费;K:转让方分享的提成率。
使用权独占许可转让价值等于所有权转让价值,所不同的是转让时间到,使用权收回。
使用权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转让价值V’应不小于其研发成本(包含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C值应不小于与研发成本的的差额,若K差额大于研发成本, 则C值可不考虑。K值的评定,独家许可一般在50%以内取值,普通许可依许可“家数”、许可的形式进行评定。
在使有权转让时,若有带特殊条件的约束,如:销售价格的限制、销售数量的限制等,则评估时将约束条件纳入预测超额收益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