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农地集体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

2015-06-16 11:23闫少凯童绍玉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4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土地整治

闫少凯 童绍玉

摘 要: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营农地已不能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需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和农地经营模式。在已观察到的农村实践中,农地规模经营已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出路,故国家希望通过明确土地权利来促进土地流转,最终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现实中,农民最关心的是农地耕作是否方便、收入是否提高,反而对农地确权的关注度不高;土地流转实际情况也不如预期,一些案例中,土地确权后甚至增加了农民生产的不便,反而不利于农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比较4种主要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后发现,与其他3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相比,农地集体规模经营模式不需明确土地权利,从而避免明确土地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与土地整治相互促进,改善耕作条件。建议在农地规模经营方式的选择上优先考虑集体规模经营方式,以稳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关键词:集体规模经营;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土地确权;土地整治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008-04

引言

城镇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则是城镇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之初为农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农户耕地面积小、地块破碎分散已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中央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农村改革试验区,并进行了有关探索,先后进行了“两田制”、“四荒使用权拍卖”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有关探索和改革[2],但前两种因为其自身局限性不能成为农村发展的借鉴模式[3-4]。土地规模经营则被认为是农村发展的出路,并在农村发展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家庭、企业、合作和集体四种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从四种规模经营方式中,寻找对一般农业区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经营方式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无论在具体推广,还是在模式的选择上我们都应该遵守“三条底线”,即集体所有、农地农用和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5]。

土地流转被认为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即首先要把土地集中起来,才能进行规模化的耕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多次表示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从2008年开始又要求进行土地确权,并在之后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的确权工作[6]。但在农村中却出现了农民对确权证书毫不在意的行为,以及时有发生的撂荒现象,这种现象与国家的初衷相违[7]。明确的土地权利对土地流转没有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虽然土地规模经营已经被广泛认可,但具体实践时未能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也没有找到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的正确模式和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几种主要的规模经营模式和近年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方向,认为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关心的并不是土地权利是否明确,而是农业生产是否方便、收益是否可观。土地集体规模经营能够为农民提供便捷的基础设施,保证收益不下降,且不需要明确的土地权利,能够满足一般农业区的发展要求,适用范围更广。通过以上分析,期望能够重新重视土地集体规模经营模式,同时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提供参考。

一、农地规模经营势在必行

土地报酬递减是指在土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生产成本等可变要素的投入,当这些可变要素的投入量小于某一特定值时,土地的边际报酬随着可变要素的增加而增加;超过特定值时,边际报酬则随着可变要素增加而减少[8]。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户均分给农民使用,每户只需上缴一定量的公粮,余粮由农民自己处理。农户家庭的土地面积不变,收获的粮食随着投入劳动和生产成本等的增加而增加。农民通过增加劳动投入、化肥农药使用量和提高机械化程度等来提升产量。承包责任制施行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非农业部门对劳动力需求较少,劳动投入成本较低。随着经济发展,农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对劳动力需求大增,劳动力价格提高,农业生产劳动投入成本增加;虽然可以通过购买机械来代替劳动投入,但由于每户土地面积较小,成本仍然难以降低。此外,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也在增加;在缺水地区,农业灌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粮食亩产比过去确实提高不少,但粮食属于大宗商品,价格和需求量较为稳定,农民的收入增加有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当前处于土地报酬递减阶段,农业生产成本增加迅速,而农民收益则缓慢增加甚至没有增加。因此,在面积一定的土地上,农民无法再继续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入。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扩大,劳动力价格也明显增加。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已经超过单纯在家务农的收入,土地不再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撂荒现象时有发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毕竟只是一种农地使用制度安排,它不可能涵盖,也不可能穷尽全部农地产权所要求的功能。为了减少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收益,土地规模经营便成为农业生产的首选方式。土地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趋势,邓小平在1990年曾提出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应该有两个飞跃,第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是适度的规模经营[9]。当前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契机。

二、现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比较

(一)现行四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局限

1.家庭规模经营

家庭规模经营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规模经营。家庭规模经营体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靠农地流转自发发展起来的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初步探索。这种经营方式主要是在自己承包地和经土地流转的承包地上耕作,因此它的主要优点是较为灵活,但由于经营主体是单独的家庭,在规模和效率方面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成本较高,限制了机械和农业技术的投入水平;单独的农户不可能获得全面的市场信息,农业生产很难根据市场状况作出调节,以及农业生产自身固有的风险,如旱涝,都增加了农业耕作的风险。黄宗智还对比了美国的家庭农场,认为中国不适合搞大型家庭农场的原因主要是由中国地少人多的国情决定的,并且美国追求的是单位劳动力的最大产出,中国应该是单位面积的最大产出[10]。

2.企业规模经营

企业规模经营是指在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从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它与家庭经营的方式类似,但由于经营土地的主体变为企业,在农业投入和生产信息的掌握上更具有优势,这种经营方式相比家庭经营,提高了规模并能减少生产要素的投入成本,减少农业的生产风险。农民将土地入股得到的报酬比流转给农户得到报酬要多,因此,许多地方都发展起来了农村土地企业经营的模式。根据重庆市实践的结果,企业经营模式运行较好的地区一般都是具有特色农业的地区。因为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规模化经营土地时必然会发展利润较高的经济作物,而本身具有特色农业的地区正好与之目的相符合。但是在中国广大地区,粮食作物的种植仍是主要经营方式,不可能都发展经济作物,这种经营方式也就受限于特殊地区,不具有大规模推广的条件[11]。

3.合作规模经营

合作规模经营在建国初期是以行政命令组建的,现在由于经营成本增加,合作经营又由农民自愿发展起来。新的合作经营模式主要是专业合作社,是在2006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其成员;服务内容主要是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农业发展,但这些专业合作社都不是以粮食作物为主,主要是经济作物和蔬菜等,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特点造成的。首先,专业合作社产生的条件是具有区域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和外部较好的市场;其次,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具有很高的商品化程度。而大部分地区都是以粮食作物耕种为主,粮食作物本身价格稳定,不需要较高的商品化程度,因此,粮食专业合作社发展明显慢于瓜菜专业合作社等[12-14]。

4.集体规模经营

集体规模经营模式存在于没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部分保留人民公社化时期的集体经营方式的农村。新的集体规模经营只将土地进行统一经营,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农业技术等,以及统一安排种植和销售。与人民公社不同的是,不再占有集体成员的劳动,集体成员是否参与集体土地经营成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15]。采用这种发展模式成功的村庄有很多,如华西村、南街村等。同时,农民集体还成立了许多村办集体企业,村办企业涉及农产品加工、工业、房地产金融业等诸多方面,不仅为农业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同时还是以非农业补贴农业发展的一种方式。集体经营如何管理主要由村民集体作出决定,有很大的民主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把粮食作为主要作物,同时拥有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优点,可以进行规模化的经营生产[16]。

(二)农地集体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

土地规模经营被认为是未来农业的发展趋势,以上四种规模经营模式也广泛存在于农村,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集体规模经营模式拥有其他三种模式的优势,同时还有其自己的特点。

1.集体规模经营符合农村现状

规模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集体规模经营同样可以减少成本。集体规模经营模式中集体负责购买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药等,具有采购数量大、成本低的优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提供生产技术和应用统一的大型农业生产机械,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同时也能降低农业灌溉成本,在北方农业用水紧缺、灌溉费用高成为影响农业发展一大难题,由于新的灌溉技术成本较高,一般农户只能采用大水漫灌的方式;在集体规模经营模式下,集体可以统一采用新式节水灌溉技术,尽管一次性投入较高,但其成本远小于农户自己采用新技术的成本。在南方由于地形原因地块分散,使得灌溉也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增加了生产投入的成本;若采用集体规模经营,可以就近实施灌溉。

集体规模经营拥有家庭、企业和合作规模经营的优点,适应区域更广泛。相比较其他规模经营模式,集体规模经营不需要特色农业为支撑,在以大田作物为主的广大农村都可以进行尝试。并且可以保证集体成员都参与进来,集体成员参与后又使得土地规模进一步扩大,成本进一步降低。

2.避免明确土地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除集体规模经营外,其他土地规模经营的几种方式都需要明确的土地使用权或长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来促进土地的流转集中,进而实现规模化经营。不过明确的土地使用权或长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也有其弊端。根据贺雪峰对新时期农民的划分及观点,即城郊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城中村村民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村民[17]。我们可以发现对明确土地权利呼声最高的并不是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真正农民,而是那些占少数的、拥有优越地理位置土地并能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非农效益的脱离农业的农民,因此,有些学者也担心我们的土地制度走向被这些呼声最高的伪农民绑架。

明确的、长久稳定的使用权之所以行不通,不仅是因为占中国农业人口和耕地最多的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民不关心,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给他们带来了诸多不便。由于土地的地理位置,决定他们不能依靠土地用途的变更带来非农效益,并且大规模的改变农业种植结构也不现实,农业始终应该是种植大田作物。从土地报酬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目前耕作成本的增加,即使延长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农民也不会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入。以前集体权利存在,大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得到修缮,在此之后大部分都荒废掉;继续兴建所涉及的矛盾可能随着土地使用权利明确越来越多,也就更无从谈起了。明确土地权利,集体权利将会被进一步弱化,没有能力再集中村中的一些资金来为本村的农业发展做一些贡献,即村集体完全成为一个空壳,只剩下传达政策这么一个作用,影响力几乎不存在。明确土地权利不仅没能促进土地流转反而还产生了阻碍作用,这就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违背。集体规模经营则可以绕开明确的土地权利,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与土地整治相互促进

国家非常重视土地整治,视土地整治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大举措,推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并希望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方便耕作,并以此来促进土地的流转,推动新农村建设[18]。不过现实流转带来的情况却是阻碍土地整治工程,耕作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土地流转陷入困境。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难免会占用某些村民的土地,土地流转前由于土地使用权长久稳定,土地调整越来越难,土地整治工程难以继续。在土地流转后,流转承包方对土地整治并不关心,因为土地整治是造福一方的工程,大多数承包方都是外来的,他们更关心自己承包土地的收益。土地整治如果占用他们的承包地,即使对地方村民有利,他们也会百般阻挠,尤其是承包给个人或企业后,这样的例子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时常发生。就算是对土地整治采取合作态度,他们仍有掠夺性使用土地的动机,很多农户宁愿土地荒在那也不愿流转出去的原因就是流转出去后土地肥力下降。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土地流转,可收效却不如预期,真正的原因是没有找到一种好的流转机制。若以集体为单位的规模经营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首先,集体本来就是土地拥有者,土地还是农民自己使用的土地,他们没理由不去保持土地的肥力。其次,通过土地集体经营,可以减少集体行动的成本;集体的舆论效应也会使那些不合作的村民参与进来,土地的整治工程也可以顺利开展。最后,集体还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促进土地整治,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三、农地规模经营的模式建议

综上所述,集体规模经营首先能够满足“三条底线”[5],不需要明确的土地权利来促进土地流转,同时还符合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但以集体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必然要求赋予集体这种特殊的组织一定的权利才能够使其发挥效用。而权利必须有较好的监督、惩罚机制,否则权利就可能被私人用来谋取个人利益。对集体规模经营可能带来不利的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来保证这种经营方式的良好运行。在当前民主化推进过程中,农民对权利的觉悟越来越明显,这为创造集体的监督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只要将政策解读好,让村民真正理解政策,明白自己的权利,那么监督机制就会是有效的。

集体经营同样具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在私有化对土地流转的促进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集体经营是值得一试的。我国农村本来就是集体所有制,这使得集体经营有了比较好的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将土地打散。以前我们还有残存在其上的明确的集体土地权利,可以此为纽带,凝聚起集体的优势,但长久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将这个本来就已经散乱的、难以管理的众多农户彻底变成一盘散沙,再也无法找回集体所有制下的那种有利的集体行动[19]。那时,损失可能会更大,决策成本会更加高昂。

参考文献:

[1] 黄城,刘金石.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4,(3).

[2] 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持续创新[J].管理世界(双月刊),1998,(6).

[3] 贺雪峰.四荒拍卖[EB/OL].http://www.snzg.cn/article/2006/1031/article_472.html,2006-10-31.

[4]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

[5] 陈锡文.农地土地改革不能突破三条底线[EB/OL].http://www.snzg.cn/article/2014/0217/article_36942.html,2014-02-17.

[6]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

[7] 时红秀.重庆农民何以对土地确权毫不在意[J].国土资源导刊,2010,(7).

[8] 曲福田.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9]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 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J].开发时代,2014,(2).

[11] 李蕙岚,王力.农村企业化经营模式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12] 欧志文,林建桃.农业合作经营初探[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3] 林吟堂,潘劲.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雏形——京郊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调查及理论探讨[J].管理世界,2001,(1).

[14] 吴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15] 祝之舟.论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制度实践与立法完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16] 徐忠,张磊,庄龙玉.农村经济集体经营模式对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启示——基于吕家庄村的调查[J].经济研究导刊,2012,(19).

[17]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8] 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2012.

[19] 黄晓峰,贺雪峰.我反对的是不可逆的土地流转[N].东方早报,2011-01-19.

[责任编辑 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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