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的动用机制与效应价值

2015-06-15 18:05崔宝玉
关键词:型态小农合法性

崔宝玉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的动用机制与效应价值

崔宝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作需要追求效率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实现,合作社大农通过政治性与商业性社会资本汲取外部资源与信息获取合作社的效率性,通过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整合获取合作社所需的合法性。合作社组织运作各类型间的动态演化体现了效率性与合法性及其实现机制的交替与转换,但效率性与合法性实现机制的顺利转换需要严格条件。大农领办型合作社不必然漂移于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否定合作社基本功能,关键在于大农在追求组织效率性的同时兼顾合作社的合法性,并建构效率性与合法性的转换机制,在更高的层次上构筑这两者之间的均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效率性;合法性;效应价值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事业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单体规模不断扩大。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各类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合作社已经达到了106万家,出资总额2.1万亿,实际入社农户7 412万户,约占我国农户总数量的30%。然而,需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合作社的分化、异化是并行一致的,传统意义上的经典合作社正在消解,类似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正在兴起,其中,各类大户、农业机构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已经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载体,赵晓峰等对河南、湖北等6个省份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调查后发现,各类大户、机构或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占有极大比例[1]。张晓山对安徽省芜湖市1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各类种植、运销大户兴办的有125家,农业企业带动的有5家,共占到总数的95.6%[2]。由上可见,大农领办型合作社①由于我国普通农户投资能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以及对合作社和企业管理知识的缺乏,导致了在合作社中出现了“狼羊同穴”的现象——农户依托龙头企业和种植、运销大户成立了“依托型合作社”,在本文中,把各类大户、龙头企业等简称为大农,把普通社员简称为小农,实践中,大农与核心社员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在我国农村已经成为了承载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由大农领办合作社既体现出产业链中资本扩张和资本驱动的现实需求,又助力于政府的长期政策支持和制度关爱。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趋势不可逆转。然而,大农领办型合作社是否会过分漂移和悖离于合作社的质性规定,难以承载并实现聚民心、促民富和推合作的内在使命?对此,学界还是有颇多争论。黄祖辉等认为,大农领办合作社容易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规定性漂移,合作社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徒具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终会演化为投资者所有的企业[3]。熊万胜认为,目前,合作社中广泛存在着“名实分离”,出现了所谓的“泛化”和“异化”现象[4]。潘劲则认为,有很大比例的合作社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目标而成立,农民对合作社表现出茫然和漠然,许多合作社没有开展活动而出现“假、空、死”合作社,大股东控股普遍而普通社员受益不多[5]。与上述观点有所差异,仝志辉认为,大农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与经营的逻辑起点,没有大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社企业家,也不会有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张晓山认为,合作社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是合作社组建、运营与发展的关键要素,不能因为在发展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而断然否定合作社大农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户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7]。

大农领办型合作社是否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天然背离的?如果仅从资本控制[8]、社员异质性与决策权分割[9]等的研究视角出发,结论似乎是出奇的一致,即大农领办型合作社会导致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发生嬗变,弱化合作社功能。然而,单纯强调“资本控制与社员分割、异化”的分析范式是难以深刻阐释具有中国农村文化背景和丰富社会资本存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运作与发展问题的,也无法解读为什么同样资本控制程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内部的凝聚力、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程度、合作社大农汲取外部资源的能力以及合作社的组织绩效却有明显不同这些现象,更无法去判断和定位更加响应市场呼唤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的未来发展路径以及政府应对其持有的基本态度。

既有的合作社社会资本的相关文献多聚焦于社会资本与合作社绩效以及社员满意度的关系[10-11],鲜见有关合作社大农社会资本的动用机制及其对合作社治理调节作用的文献研究,更少有把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联系到关乎合作社价值标准以及发展路径选择上来的理论文献。作为对既有研究的补充与修正,本文将建构一种合作社组织运作的社会资本分析框架,从发生学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剖析,试图更好地解释诸如“合作社如何存在、协调与发展”“合作社社会资本如何动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效应”等现实性问题,从而阐释合作社有效运转的组织基础。期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深入理解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如何通过社会资本获得政府与商业伙伴信任、赢取小农支持从而获得合作社运转的效率性与合法性以及如何建构效率性与合法性的转化机制等问题提供相对系统的分析,也期望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时下对大农领办型合作社的有关争论从社会资本和组织运作的角度给出佐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资本动用机制

目前对社会资本主要有两种解读,社会资本或者被认为是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这些资源与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续网络有密切关联,或者被认为是利用社会关系网络获取组织外部资源的一种能力,社会资本的存量取决于组织的活力和内部、外部的资源动员能力。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层次,社会资本的价值效应均在于沟通和桥梁功能,它有助于社会关系网络节点上的参与者动用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稀缺资源,微观的参与者动用外部资源表现为资源的“获取”,宏观的组织间相互动用资源则表现为资源的“交换”。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有助于进行协调、合作以实现共同组织利益的一些社会组织特征,如社会网络、规范和社会信任等[12],实质上,强调的就是组织内部成员通过社会资本机制而获得的一种联合行动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有特殊制度设置与机制安排的经济性组织,其封闭性与嵌入性是兼存的。封闭性多表现在合作社的社员固定、资产基本固定,社员大多来自同一个村社,相互之间大多熟识,也具有较为一致的文化与价值观念。嵌入性则表现为合作社总是依存于农村场域与社会情境之中的,必然要与市场、政府进行信息、产品与资源的交换,必须赢得政府和商业伙伴的支持。封闭性、嵌入性间杂的组织型态特征不仅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蕴含着大量丰富的社会资本,也意味着合作社也必然会分化出不同交易网络对象的社会资本类型。尤其是,社会网络的嵌入性更是建构了合作社大农与小农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动员社会资本、汲取稀缺性社会资源的前提,同时也造就了两者在动用社会资源能力上的差异。

在我国农村经济深刻转型的背景下,任何一种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通径联结方式都无外乎两个层面,即个体层面与组织层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合作社作为存续在农村场域中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兼具的特殊类型组织,既需要与外界组织与环境进行渠道接通以汲取外部资源,也需要内部整合建构内在凝聚,在这其中,社会资本就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伴随着合作社内部社员异质性的加剧,合作社社会资本也明显分化,大农与小农无论是在合作社的外部资源交换还是内部治理方面,其社会资本的动用方式、作用范围和效应价值都迥然有别。从个体层面社会资本来说,小农的社会资本具有典型的“收敛”性,虽然小农的时间机会成本更低,金融资产与物质资本也更少,更依赖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嵌入与互动,但由于小农缺乏相应的投资能力会限制社会资本的形成与扩张,致使小农的社会资本产出动力不足,并且,小农的交易网络对象也更多局限在小农之间,导致小农的社会资本呈现出一定的内敛性,缺少高层次、高质量和高回报的社会资本,并易使小农的社会资本产出陷入低效率的“锁定”状态。当然,小农社会资本的“收敛性”并不排斥小农可以构成合作社的横向参与网络,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与缔造合作社公共物品,也并不否定小农在组织参与、对组织规则的依赖与遵守方面的优势,但小农社会资本的“收敛性”却也产生了其无法与外部社会资源有效对接、扩张性不足、脆弱性强等无法克服的内在缺憾。此外,在与外部社会资源交互过程中,社会资本还会通过重复交易的方式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重复交易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会挤出新的社会网络进入者,这对小农也是不利的。相反,合作社大农的社会资本却具有更强的“外放性”,大农的社会资本更丰裕,扩张能力更强,社会资本的回报率更高,群体间动员策略更多样,注定大农社会资本可以在合作社发展中具有更多的腾挪与操作空间。相对于小农,嵌刻在社会网络中的合作社大农的社会资本虽然也是一种微观上的建构,但其却能够对宏观层面上的合作社竞争优势、合作社绩效、合作社治理产生更为重要的效应。从组织层面社会资本来说,大农是整个合作社的核心,是合作社形成、发展的关键人物,自然成为了理所当然的合作社代言人,比如,参加政府召开的座谈会,向政府提供有关调研报告或策略建议,代表合作社去接触官员并争取政府的各类优惠政策,与商业伙伴进行谈判与交易等,其可掌控和动用的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也是小农无法比拟的,合作社组织层面社会资本的动用有利于发挥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功能,也有利于合作社获得机会收益和帮助合作社获取关键的商业与政府资源。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合作社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基本上是等同于合作社大农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的,至少可以认为两者是杂糅的。虽然王凤彬等认为,由于嵌入主体与嵌入层面不同,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很难代替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而对组织经营行为产生影响,否则可能会发生所谓的“还原谬误”[13]。但以合作社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合作社大农对合作社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时,发生“还原谬误”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Abdul-hakim发现,社会资本能够在减少贫困或改善收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认为社会资本缩小了贫富差距,并最终认为社会资本是“穷人的资本”[14],然而,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分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和检验的,否则难以解释现实语境下合作社组织层面社会资本仅被大农掌控、动用进而获得更高经济收益回报的既有事实。

合作社中大农与小农的社会资本分化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本的“二元”化格局,还塑造了两者在合作社内部治理与外部资源交互过程中不同的作用机制,并最终映射、传递到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与发展效应上,如图1所示。周雪光认为,组织行为必须遵守两种机制: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效率性机制强调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果衡量,强调投入的最小化或产出的最大化,而合法性机制在不否定效率性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更为重视社会环境、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等对组织结构和参与者行为的强大制约力[15]。深刻嵌入于农村场域、深具“封闭性”与“嵌入性”双重组织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自然也不会例外。虽然合作社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其组织目标以及实现方式可能有所差异,然而,在大农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组织运作的着眼点与立足点无疑也是合作社的效率性与合法性两个层面,没有效率性,合作社就难以拥有市场竞争能力,难以高质量扩张,也难以充分进行内部与外部资源的交换与转化。但如果合作社没有合法性,大农就很难被小农与政府所认同,合作社难以整合并产生内在凝聚力,社员间关系极易“原子化”,合作社也极易演化为“皮包合作社”“冒牌合作社”,最终合作社也很难持续发展。只是效率性机制和合法性机制在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侧重不同,导致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治理形态、发展效应与社员行为也各不相同。

图1 合作社社会资本的动用机制

相比较市场机制与科层机制,社会资本机制在某种情形下更有利于合作社,尤其是合作社大农动用内部与外部资源,促成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的实现。尤其是,在目前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级、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合作社合规性边界还很模糊的情形下,合作社大农可以得以较为轻易地脱离一定程度的政府规制而免受高度的非合规性风险与相关成本,这就使得大农有更强的内在驱动力去动用与扩张社会资本,尤其是,合作社大农藉以汲取和交换外部资源的商业性社会资本与政治性社会资本,以寻求高额的回报收益。商业性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大农与商业伙伴之间通过社会网络关系所形成的交往、互动与信任,与商业伙伴的社会互动抹掉了合作社的组织边界,使合作社与商业伙伴之间有更多的资源交互机会,合作社与商业伙伴间所形成的良好信任与承诺关系有助于交易双方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以降低更换合作对象的概率,也有助于交易双方社会关系的再投资,还有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合作社获取来自合作社之外的、克服环境不确定性所需的资源与信息,从而对合作社当前和未来的竞争优势、经济绩效产生深刻影响,实现合作社发展所需的效率性机制。而政治性社会资本是合作社大农与政府官员、规制机构工作人员搭建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样的关系对处于农村经济转型背景下的合作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关系可以为合作社提供非正式性的结构支持,可以帮助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更多地参与分工并获得更多的附加利益,也可以帮助合作社得到更多的政府资金和项目支持,帮助合作社提前掌握政府的政策动态和关于农业产业调整、政府干预等方面的信息,建构合作社的效率性机制。当然,合作社的这种“官方背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合作社的外部社会评价,亦即合作社的合法性,因而,合作社大农建构政治性社会资本既有促成合作社效率性机制的考虑,又有获取合法性机制的考量。正像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所理解的,市场体系下仅仅依靠价格机制的市场治理结构只能提供短期的经济激励,但无法提供通过合作改善长期战略地位的激励和有效控制风险与机会主义的行为[16]。因而,合作社也必然希冀与政府之间构建“制度性信任”模式作为非正式交换机制用来补充甚至是替代正式的交换机制。在实践中,合作社大农可以通过信息支持、政绩支持和利益输送等策略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从而建立、巩固与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并使得政治性社会资本实现自我积累和加强。当然,和政府做交易的风险问题也是合作社大农要考虑的,特别是在农村有效产权的可信承诺匮乏的条件下,合作社大农与政府之间的这种交易风险是分外真实的,合作社的投资往往是“高专用”性而难以退出的,而政府的公共治理是政治性与自利性兼具的,发生交易“没收风险”的概率其实是很高的,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府的谈判能力不足以及清晰产权的法律制度缺乏也放大和加剧了交易的“没收风险”。

从提升绩效、寻找机会、降低成本与寻求政府支持等促成效率性机制的角度出发,商业性与政治性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附带的关系收益上。合作社与政府、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网络关系可以具体区别为强关系与弱关系,合作社与政府、商业伙伴之间产生的强连带关系会使双方形成长期的高度信任与互惠承诺,有利于双方通过适用性学习产生科尔曼租金,即使是弱连带关系,也可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和通路,有利于合作社获得伯特租金[17]。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农的商业性和政治性社会资本的存量不同,大农运用社会资本的能力、方式、手段和策略也是有区别的,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同样是资本高度集中的合作社其在与交易网络结构中的地位角色、外部汲取资源能力会有很大差异。

除需要与外部进行资源、信息的交互,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的效率性机制,合作社还需要与合作社内部的小农进行信息与资源的交互,以构建共享的合作社准则和信任,形成小农的普遍认同,增强合作社的内部凝聚力,塑建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主要有两种基础,一是有共同的组织利益,二是组织内部有普识的规则。确实,合作社经过近些年的较快发展,出现了诸如合作社资本控制、大农与小农利益分化、合作社泛化等现实问题[18],软化了合作社的合法性基础,但由此也可以检视出现阶段重塑合作社合法性机制的必要与重要,否则,合作社就会漂移为“大农俱乐部”甚至是股份合作公司,失去其本质规定性。合作社的组织合法性可以建构共享的合作社决策与收益分配规则,形成合作社的内部信任,而根植于信任和认同的小农归属感以及小农与大农形成的“认知共同体”可以拓宽合作社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空间,降低合作社有效治理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合作社的组织合法性还可以促进合作社小农积极参与合作社事物,在新的制度安排需要小农与大农之间进行协商、合作甚至是妥协时,合作社的组织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合作社内部共享的规则、信任还可以降低交易契约的执行成本,并孕育出合作社中新的合意行为。要注意的是,大农与小农在合作社治理与整合中其社会资本扮演的角色与功能是不同的,合作社大农是可以凭借其优势股权、政治身份以及高回报率的社会资本获得更高的合作位势的。实践中,对大农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合作社大农到底是依赖于合作社内部极为丰厚的社会关系网络来寻求合作社治理的合法性,还是凭借优势股权、高合作位势和高回报率的政治性与商业性社会资本来寻求治理的效率性,抑或是追求合法性治理与效率性治理的均衡,决定了合作社大农主导、控制和治理合作社的基本范式,决定了大农是合作社治理的“独裁者”还是可以集思广益的“多中心主义者”抑或寻求的是合作社治理的中间路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资本的效应价值

合作社社会资本对于合作社的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不仅影响着合作社组织的科层设置,也限制或推动着合作社楔入当地的制度与商业环境并成为政策与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合作社的传统理论与文献中,更多地是把合作社治理视为与大农与小农之间的权力依赖与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决策与分配机制的产物,实际上,这种传统的理论忽略了类似于商业伙伴或政府等外部力量对合作社治理所施加的影响和压力。基于合作社大农社会交易网络的嵌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制度应该超脱“效率-公平”简单二分法和寻求“万能药”这两种僵化的思维模式,成功的合作社治理范式一定是合作社多样性的内部制度、合作社事物属性与外部政策制度环境以及与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形态的有机耦合。

合作社面临的关键难题是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即合作社的“搭便车”与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对于这一难题,普特南的策略性观点是积极发展合作社内部的小农参与网络,在拥有丰富社会资本和密集社会网络的合作社这个合作共同体内部,只要合作社内部成员利益不过分偏差,小农就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这种小农积极参与的密集社会网络是缓解甚至是解决合作社集体行动缺失的有效机制。而且,小农对合作社的认同感越强烈,对合作社参与的积极性越高,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与开放性的社会网络对合作社的治理就越会有显著的积极作用。那么,居于高合作位势的合作社大农在组织运作中是如何动用社会资本促成与小农合作的呢?大农是更多的充作合作社治理的“独裁者”还是“多中心主义者”?合作社内部的社会资本如何同商业性、政治性社会资本实现交互的呢?

映照于合作社治理的现实实践,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会资本的丰富程度与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程度,把实践中的合作社治理划归为四种基本型态,即横向科层型态、紧密网络型态、垂直科层型态与稀疏关系型态。当然,每一种合作社治理型态在现实中都能找到它的对照与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资本丰富度与民主治理程度的交互与互动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合作社社会资本与民主治理的互动模式

根据图2划分的合作社治理的四种基本型态,类型①为横向科层型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这是合作社内部丰裕的社会资本与较为充分的小农自主治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它是大农动用社会资本撬动小农参与合作社运作的理想型态。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其一,在合作社内部,大农的社会资本丰富,有高度的认同感,也具有较高的“威权”,大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神象征,同时,大农对合作社的主导与治理比较开明,给予了小农较多的参与决策空间,小农参与程度和“情感承诺”较高,能自觉减少“搭便车”行为,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凝聚力强,合作社内部形成了共识的规则和普遍的信任,大农的权力也来自于小农对其合法性的一致认同,合作社内部形成了有效的组织合法性机制。其二,在合作社外部,大农与政府、商业伙伴构建了稳定的联系通径,大农善于动用政治性社会资本影响政府农业公共政策的执行与制定,合作社能够得到较多的政府项目资助和资金扶持,与商业伙伴也能建立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并获得商业交易网络中更多的分工收益,合作社也建构起了有效的效率性机制。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性机制不仅能够并行成为合作社内部促进集体行动的孵化器,还能够成为推动合作社与政府、商业伙伴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网络参与者更密切合作的重要机制。另外,合作社的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是互为促进的,效率性机制主要体现为合作社的组织绩效,当合作社创造了与组织目标和运作背景紧密相关的经济绩效时,离开所在的合作社就意味着会造成小农个人社会资本的贬值以及物质资本的损失,这就会增加小农的“持续承诺”。在整合能力强的合作社中,小农退出合作社还会受到很强的内部与外部压力,这又增加了小农的“规范承诺”,“持续承诺”与“规范承诺”的存在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与合法性基础。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越强,合作社的内部凝聚力就会越强,在与政府、商业伙伴以及其他参与者所构成的社会网络中,合作社就会越具有结构的自主性,资源控制程度也就会越强,反过来这又会强化合作社的效率性机制。当然,横向科层型态治理模式的合作社也会有它的内在缺陷,这主要表现在合作社的盲目扩张上,而且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也有内在扩张的动力,扩张往往通过两条路径:一是,为汲取更多的资金资源,持续增强合作社的经济绩效,形成对政府、商业伙伴和其他网络行动者的持续影响力,大规模的吸纳小农的横向参与,这可能会突破合作社的规模经济边界。二是,随着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小农数量不断增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会日趋复杂,为能够使合作社有效运转并保持强有力的约束力,合作社会倾向于建立凸显组织等级、具有明显科层性质的组织结构,弱化甚至是瓦解合作社内部原有的社会资本机制效应的发挥[19]。

类型②为紧密网络型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这是一种社会资本丰裕与小农非正式自主治理因素相结合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其一,在合作社内部,小农通常有较高的合作意愿与需求,在市场信息获取、农业知识的培训与共享、农资统一购进等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问题上存在着相当的共识。相比较横向科层型态的合作社,紧密网络型态的合作社其内部的社会资本更为丰裕,在社会资本的动用机制上,也更突出平等的、面对面的协商以及基于密切人际互动的非正式协调规则在合作社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与事务协调中的良好运用,合作社的内在凝聚力强,大农与小农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合作社组织运作的关键条件,在处理合作社的利益纷争时,更多依赖于合作社中的大农与小农之间的强连带关系,大农对合作社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成为了凝聚集体行动、克服合作社小农“搭便车”行为的“社会活动家”[20],合作社内部的合法性机制突出。然而,大农未能将稳定的合作社内部的社会网络关系有选择地化为合作社规章制度,导致合作社的发展过度依赖于大农的道德品质、社会联系等,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二,由于大农把主要精力放在合作社内部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上,对政治性社会资本与商业性社会资本扩张与拓展不足,不能像横向科层型态的合作社的大农那样去为合作社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也未能与商业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分享更多分工收益,合作社的效率性机制缺乏。

类型③为垂直科层型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这是一种社会资本匮乏与小农正式自主治理因素相结合的组织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其一,在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匮乏,合作社的章程、规范与运行规则并非内生于大农与小农的博弈之中,而是更多地来自于大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提供,对小农而言,更多地是服从已经制定好了的合作社规则而不是参与制定规则,在特定阶段,比如合作社成立、财务造册等时期,小农可能只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大农更多地采取的是公司式的治理方式,强调正式制度的运用,合作社决策、经营与收益分配等重大环节上更多地是被大农垄断和把持,合作社社员的准入资格有着某种不成文的但多侧重于生产规模、经营面积或者财务实力而非社会信誉、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限定,小农被合作社所设定的准入门槛所挤出,即使进入其与大农享有的权利也是千差万别。这种型态的合作社目前所占比重较大,合作社被大农实际上作为公司来进行运营,合作社的组织合法性机制不足。其二,在合作社外部,作为对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匮乏的补充与替代,公司化运营的合作社却非常刻意地去建构合作社的政治性社会资本与商业性社会资本,密切与政府和商业伙伴的关系,合作社往往具有地方政府所赋予的某些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或资源,承担政府指定的某些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获取潜在的政策影响力,而商业性社会资本会使得合作社更密切地嵌入到农产品的供应链之中,获取整体供应链优化所带来的分工利益,使合作社具备较强的效率性机制。

类型④为稀疏关系型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这是一种社会资本匮乏与小农非正式自主治理因素相结合的组织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其一,在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匮乏,合作社内部既未能形成有效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未能形成有效的正式制度与行为规则,合作社的整合力与凝聚力都很低,小农对大农基本上不认同,小农之间的社会网络联系基本没有,相互间也不存在必要的分工配套联系,小农的经营组织化程度没有出现任何的由松散到紧密、从初级到高级的变革过程,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极度缺乏。其二,对外,基本没有建立具有生产性的政治性社会资本与商业性社会资本,甚至没有开展业务,合作社的效率机制也极度不足。这类合作社往往是大农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的目标而成立但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不具备任何带动作用的“假、空、死”合作社,目前在我国也占有很大比例。

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中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与治理结构也会有较大差别。在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种理论原型中,无疑,横向科层型态的合作社是合作社治理的理想形态,对内,合作社大农能获取小农认同,取得合作社运行的合法性机制,对外,合作社又能获取政府较多支持并与商业伙伴构建密切关系,获取合作社运作的效率性机制。以社会资本丰富度与小农自主治理程度为维度来划分的合作社组织运作类型,体现出了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社会资本丰裕程度的合作社治理型态,各种治理型态并非是僵化和一成不变的,可以相互转化,在满足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型态向另一种型态的转化路径。合作社组织运作各类型间的动态转化不仅体现了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的交替作用,也解释了合作社大农、小农、政府与商业伙伴之间的互动及其相互关系对于塑造合作社治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以稀疏关系型态的合作社治理模式作为起点的转化路径是社会资本存量逐渐增多、合作社小农自主治理逐渐正式化的过程,也是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性机制交替作用的过程。它可能出现3条演化路径:(1)第一条是④—③—①的演化路径。因为合作社在业务开展、资源交互与社会资本方面的匮乏会使其产生一种对来自政府扶持和与商业伙伴进行资源交换的强烈渴求,对效率性机制实现的渴盼推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类型④向类型③转化。而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人合”共同体,特殊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制度设置使得合作社大农有被认同的需求,这种合法性机制可能会推动合作社由类型③向理想形态的类型①演化。(2)第二条是④—②—①的演化路径。尽管聚集在同一地域上的小农可能并不会刻意地去发展社会网络联系,但社会联系的地域性与根植性会推动合作社由类型④向类型②转化,实现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而在寻求合作社组织绩效的效率性机制驱动下,再由类型②向类型①转化。(3)第三条是④—①的直接转化。与上述两种转化机制有较大差异,由于这条路径没有经过中间环节,它需要严格的转化条件,一是,合作社小农面临着强烈的、持久的外在市场压力,对小农形成了倒逼效应;二是,当地有良好的合作传统,大农与大多数小农均都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三是,大农具有良好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能力。当然,完全满足这三个严格条件,并非易事。

三、研究结论

政府推动、农民的合作需求拉动是我国农民合作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重要原因,从经典合作社中异化出来的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已成为了承载与促进农民合作的重要组织载体。关于大农领办型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以及实践中政府对这种类型合作社所应持有的态度,在学术界也一直颇有争论,实际上这些争论在本质上关注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问题,也是“先规范”还是“先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如果仅仅局限于合作社组织运作的“经济类”因素,比如物质资本、企业家才能等,就可能会得出偏颇的研究结论,即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必然过分偏向于合作社的效率性机制,偏离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否定合作社基本功能,然而,还要注意,虽然与西方合作社发展历程不同,我国合作社不是发轫于深具合作精神与合作传统的公民社会,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端和根植于农村特定的场域,合作社所蕴藏的大量丰富的社会资本却又有助于弥补由于合作精神与公民意识匮乏所带来的合法性机制的缺失,当然,社会资本机制有双重效应,如何动用社会资本以及采取何种治理方式就能够凸显出合作社大农的治理智慧。

大农领办型合作社中,合作社的组织运作需要追求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同时得以实现,这两者缺一不可,大农通过政治性与商业性社会资本汲取外部资金资源、信息从而获取合作社发展所需的效率性机制,通过合作社内部的社会资本的整合获取小农的认同从而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合法性机制。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是互为促进的,合作社组织运作各类型间的动态转化体现了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的交替与转换,但效率性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的顺利转换需要严格条件,比如,大农社会资本扩张的动力与能力、区域社会资本与合作文化、政府政策、制度与商业环境优化等,否则,顺利转换就会非常困难,这也是现实实践中为什么这么多合作社“低效率性”或“弱合法性”锁定的重要原因。但由此并不能贸然断定大农领办型合作社必然悖离于合作社本质规定性以及其所要求的合作社功能,合作社的社会资本机制就给了我们佐证,关键在于大农需要去追求效率机制的同时寻求合作社的合法性机制,在较高层次上构筑这两者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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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Mechanism employed and Effect Value of Social Capital

Cui Baoyu

Operation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pursue simultaneous realization of efficiencymechanism and legality mechanism.Big-scale farmers absorb external resources and information via political and commercial social capital to achieve efficiencymechanism.Through integration of social capitalwithin the cooperatives,legalitymechanism is acquired. Dynamic evolution of various operating types reflects alter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between efficiencymechanism and legality mechanism,while smooth transformation between the twomechanisms needs stringent conditions.Big-scale farmer oriented cooperatives inevitably violate and reject functions that cooperatives’essential stipulation requires.The key lies in that when big-scale farmers pursue the efficiencymechanism,they should in themeantime seek after the legalitymechanism to construct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at a higher level.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Social capital;Efficiency mechanism;Legality mechanism;Management effect

(责任编辑:常 英)

2014 09 18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71103056)、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一等资助(2014M550285)、安徽省自然科学青年基金(1308085QG126)和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崔宝玉,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邮编: 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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