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村再婚问题探讨:以华中S县为例

2015-06-15 18:05黄玉琴
关键词:丧偶寡妇人口

黄玉琴

当代农村再婚问题探讨:以华中S县为例

黄玉琴

随着再婚率的上升,中国当代农村人口的再婚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学术界关注但通常被忽视的领域。关于西方社会和中国城市人口再婚的既有研究提出:女性丧偶者/离异者再婚的可能性远比男性低;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婚率骤降,对女性尤其如此。但文章所呈现的定量数据和定性资料皆显示,这些结论不适用于中国农村的再婚情况。为了解释这个现象,文章结合一个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抽样数据集推算出的定量资料和笔者在华中S县所搜集的定性资料,从性别和生命历程的视角探讨了农村人口的再婚差异及其原因,由此揭示了影响农村人口再婚差异的个体性和结构性的因素,以及与再婚相关的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变化。

再婚;当代农村;性别;生命历程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再婚率(再婚人口占当年结婚总人口的比例)急剧上升。根据Wang& Zhou的研究,中国的再婚率从1985年的3.05%上升到2007年的10.24%[1],使得再婚问题成为一个亟需关注的领域。但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比较少,非常有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人口再婚的考察上,使得农村的再婚问题成为一个几乎被忽视的研究领域[2]。而在西方,有关再婚的议题已发展出较为成熟的理论。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是探讨来自不同年龄、性别、阶级、地区及宗教背景的人群再婚的可能性问题(probabilities),即“面对再婚需求,谁可能/不可能再婚?什么因素促进/阻碍了再婚行为?为什么?”关于西方社会和中国城市人口再婚的既有研究都提出:女性丧偶者/离异者再婚的可能性远比男性低;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婚率骤降,对女性尤其如此。但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抽样数据集推算出的定量材料和在农村搜集的定性资料皆显示,这些结论不适用于中国农村的再婚情况。农村的再婚状况到底如何?如何解释既有理论和农村再婚现实之间的差异?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参考既有中外文献和运用实证研究,综合定量和在华中S县①为保护受访者的隐私,文中的地名和人名都经过处理。所做的定性研究,本文发展了一个跨时间(过去-现在)及空间(农村-城市;中国-国外)的比较框架来探讨农村再婚可能性及实践的问题。性别和生命历程是本文考察再婚差异性最主要的两个视角。透过这个比较框架和性别/生命历程两个视角,文章由此揭示了影响农村人口再婚差异的个体性和结构性的因素,以及与再婚相关的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变化。文章在综述文献的基础上提出研究问题,继而扼要介绍研究地点华中S县以及研究方法,通过在S县进行的定性调查尝试回答之前提出的研究问题,最后,总结本研究在实证和理论上的发现。

关于过去人口的再婚研究多集中在关注“丧偶”(widowhood)与再婚的关系上。关于中国人再婚的有限讨论较多关注1949年以前寡妇的再婚可能性问题。这些研究发现,中国寡妇的再婚虽然受妇女贞节的意识形态的约束,但再婚其实也频繁发生,而且以发生在年轻的、无成年子嗣的穷困寡妇中居多。士绅阶层的寡妇,不论年纪,再婚率都明显低得多[3-4]。另一方面,寡妇能否继承其先夫的财产明显影响了其娘家和婆家对其再婚的态度:若她拥有继承权,则通常婆家会反对而娘家支持其再婚;若她没有继承权,则情况可能反之[5]。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那时寡妇的生活很大程度上被复杂的家庭关系尤其长辈所约束[6]。另外,出身贫苦的单身农民,也可能将和一个富裕寡妇/鳏夫结婚作为一种改善生活的出路。这里面,单身男性贫农入赘富裕寡妇的例子并不少见[7]。

但总体上,学界对过去中国民众的再婚研究还是非常有限的。相较于中国的情况,西方的家庭历史学家、历史人口学家和女性主义历史学家则已经对“丧偶与再婚”的问题进行了很详尽的研究,并总结出一些结论。比如,关于18—19世纪西欧的再婚状况,Van Poppel研究了荷兰[8], Knodel和Lynch研究了德国农村[9],Bideau研究了法国Thoissey-En-Dombes地区[10],Dupaquier和其合作者则研究了其他一些欧洲地区[11]。他们的结论都显示:寡妇再婚的可能性要比鳏夫低;丧偶者尤其是寡妇,再婚的可能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快速下降。同时,再婚可能性与孩子的个数及年龄呈负相关。再者,当时的宗教和文化观念也普遍对再婚持敌对态度,这从客观上降低了丧偶人群的再婚率[8,10]。在对现代西方人口的再婚研究中,不同人群再婚可能性的差异仍然是一个核心议题,只不过更多关注点放在离婚所导致的再婚上。

而对中国现代社会再婚状况的研究中,人口学家和经济学家主要通过定量数据指出了再婚率持续增加的趋势,并指出了再婚的地域差异,但城乡差异没有受到足够关注[1,12-13]。关于现代中国人口再婚状况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关注城市人口再婚后的生活,比如,对再婚的满意度问题等[14]。另外,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受到了关注,比如,杜鹏和殷波指出,财产分配和老年照料成为影响北京老年人再婚生活的最大障碍。同时,他们也指出,单身老年女性再婚的可能性比单身老年男性要低得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者的人口规模比后者要大[15],另一方面是因为老年女性受既有家庭内性别分工的影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现金报酬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劳动中,因而退休后的可支配收入比后者通常要低得多[16]。这些结论和上文所述的西方的结论类似,但主要都集中在探讨城市的状况。

只有非常少的例外。比如Zhang Hong的研究发现在1949年以前的湖北贫苦农村Zhongshan,寡妇再婚极其常见。更重要的是,与“鳏夫的再婚率要高于寡妇”这个普遍接受的结论不同,在1949年以前和之后的Zhongshan村,鳏夫的再婚率都低于寡妇[17]。但她并没有进一步详细探讨背后的原因。张翼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抽样数据集”推算出的“不同户口类型人口的婚姻状况”数据集(见表1)也支持了Zhang Hong的结论[18]。为了更直观地观察到不同户籍及性别背景的人群在再婚率上的差异,笔者根据表1制作出一个条形图(见图1)。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四个组中,城市男性的再婚率最高,其次是农村女性,然后是城市女性,而农村男性的再婚率最低。表1和图1显示,除61岁及其以上的人群外,所有年龄阶段的农村女性都比农村男性有更高的再婚率。男性中,不论来自城市还是农村,再婚人口的比例都随年龄的增长而直接上升;对农村女性,这一上升趋势也持续到61岁及其以上。对城市女性,同一趋势终止在45岁。这和前文所提到的一些既有结论,比如,女性再婚可能性低于男性,(尤其是女性的)再婚可能性随年龄增长而急剧降低,等等,是相冲突的。为什么会存在这个冲突?我们该如何理解表1和图1所记载的四个人口组之间再婚率的差异,尤其农村女性的再婚率高于城市女性和农村男性?如何解释这种城乡及性别差异?本文将试图利用在S县搜集到的定性资料来尝试理解及回答这些问题。

一、研究地点及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定性资料主要来自于笔者2005年9月到2012年在鄂中S县的农村地区展开的一系列调查。研究方法主要包含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以及从地方政府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因为“代际”(generation)概念本身边界的模糊性,本文将依据受访者生命历程所处的阶段将他们大致分成三组,来取代“年龄”这个变量。“生命历程”所考察的范畴包括婚后的家庭结构、家庭规模、孩子的数量/年纪/性别组成,以及经济境况。1949年的革命、1978年的经济改革和1970年代初开始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按这些范畴来划分受访者成为可能。比如,“年轻组”是指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成长的一代,为独生子女或只有很少数量的兄弟姐妹;“中年组”则指那些长在1949年以后,通常有较多兄弟姐妹但只有较少(通常1~3个)孩子的村民;而“老年组”则指在1949年之前或期间长大,因1949年后的医疗条件改善及避孕措施的缺失而有较多子女的一代。这种划分考虑了不同人口群体之间边界的模糊性,是比“年龄”更有效的一个变量。最后,57位妇女讲述了她们一生的故事,其中18位来自“年轻组”,18位来自“中年组”,21位来自“老年组”。21位男子谈了他们的家庭/婚姻生活,每组7位。除这些访谈,笔者在村庄里的参与式观察以及非正式的聊天也是本文的另一个信息来源。

表1 不同性别、年龄及户口类型人口的婚姻状况%

图1 不同姓别、年龄及户口类型人口的再婚状况来源:参见文献[18],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抽样数据集”推算不同户口、性别、年龄人口再婚率制作的条形图。

S县坐落在鄂中,2005年本地户口人口约60万,其中74%持农业户口,主要以务农、在县城打短工或到远处的城市打工为生。农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S县有“鱼米之乡”的美称,因此吸引了一些邻近省份比如四川和河南的农民透过“农村到农村”的方式迁移到这里。主要还是透过婚姻,入赘或嫁到S县。S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县。地方政府2005年做过统计:当年18岁到35岁之间的村民,大概54%的人到S县以外的城市打工。这对当地的婚姻/再婚市场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从县政府搜集到的一些基本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年,S县再婚人口1 303人(640男性和663女性);离婚人口265人(189男性及76女性);丧偶人口2 566人(816男性及1 750女性)。这些数据反映的信息和上文表一所反映的基本一致。换句话说,在S县,女性再婚率高于男性,但这些数据也无法反映再婚可能性的城乡差别。

二、S县农村的再婚、性别及生命历程

这一小节主要是利用在S县搜集到的来自不同性别及生命历程阶段的村民再婚实践的资料,来试图回答本文的研究问题。

(一)“年轻组”的再婚

“年轻组”的再婚率相对都比较高。那些没有孩子的年轻人尤其如此。对有孩子的,可以观察到一个性别差异:女性丧偶者/离婚者会比男性的丧偶者/离婚者更快再婚。传统的家庭内性别分工使得妻子除承担公共劳动外,还要担负无薪酬的家务及照料(孩子和老人)的工作。当一个年轻的农村女性丧偶或离婚,她通常要自己一个人扛起家计和照顾家庭两项任务。而丧偶或离婚的年轻农村男性则可以将照顾家庭和小孩的担子完全撂给他自己的母亲或姐妹等女性亲属,自己则专心赚钱找家计。在S县,笔者碰到丧偶10年后仍未再婚的、有两个年幼女儿的男子;但笔者遇见的所有年轻的寡妇和离婚的女性村民全部都在第一段婚姻结束后不久再婚了:她们需要一个人来为她们分担经济重担。这可能解释了表1所传达的信息,即为什么在15~34岁的所有年龄组,农村女性的再婚率都高于男性。

从历史上来看,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就是在现代,再婚和前一段婚姻之间的时间间隔比1950—1960年代变长了。在笔者所访谈的对象中,有不少人是在集体时代再婚的。他们普遍提到两段婚姻之间的间隔非常短,通常只有几个月而已。从夫居的传统和恶劣的经济条件使得没有孩子的年轻穷苦寡妇很快再嫁。那时尚在集体公社里,无多少关于财产的纷争。因此只要有合适的再嫁对象,年轻寡妇通常马上就再嫁了。但现在的年轻人情况就不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以及农村到城市的劳动力流动都拉长了两次婚姻的时间间隔。首先,计划生育以及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改善使得再婚市场变小。S县的年轻劳动力的外流进一步缩小了当地的婚姻市场,使得在当地找到合适的再婚对象比较困难。笔者在S县某村访问的6位丧偶/离婚的年轻女性和一位离婚年轻男性中,有两位丧偶女性等待了一年多才得以再婚。有一位33岁的女性,在离婚两年多后都没能再婚,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人”。另外一位32岁的丧偶女性和那位离婚男子都是到外地打工时才碰到合适的再婚对象。因此,劳动力流动一方面减少了留守的年轻人的再婚机会,另一方面提高了那些外流者的再婚可能性。

前文提到过的农-农流动也会为S县人带来更多潜在的结婚/再婚对象。有“鱼米之乡”美称的洋县成为邻省四川和河南许多农民迁移的目的地。很多四川或河南的年轻人愿意通过与当地的丧偶者/离婚者结婚来落户S县,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当地人再婚的问题。这与1949年以前未婚的、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男子入赘到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寡妇家的现象[5-6]类似,只不过再婚过去作为一种阶层间向上流动的管道,到现在成为一种从经济条件差一些的地区到好一些的地区间流动的管道。

(二)“中年组”的再婚

“婴儿潮”一代的“中年组”兄弟姐妹众多但子女数有限。对于这组的再婚需求者,孩子个数不太重要但年龄及性别组成变得非常重要,因这两个变量显示出孩子是否已经独立,他们需要父母在教育和婚姻上多大的投入。同时,孩子的性别组成也会影响一个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比如说,“长姐如母”,使得父亲再婚的需求不那么必要和紧急。“家庭负担”是S县村民用来衡量父母在儿女的教育和婚姻上还需多大投入的一个指标。基本上,当孩子还未独立、在教育和婚姻上都需要父母负担时,父母的“负担”是“最重”的;反之,当孩子都完全独立了,“负担”则是“最轻”的。处在“最重”和“最轻”之间的不同位置上,一个人潜在的再婚可能性就会不同。

那些家庭负担最重的人,再婚机会最少。其中,离婚或丧偶的女性面对的困难尤其大,因为她急需别人帮助她来负担孩子的教育和婚姻支出。但正是这个原因降低了她再婚的可能性。处于相似境况的男性则更多地受无人照料家庭,比如无人做饭、洗衣和打扫房子之苦。笔者在S县碰到40岁左右的李财和方贤,两人的妻子都因癌症去世,李财有一个未成家的儿子,方贤则有两个还在读书的孩子。虽然街坊四邻都热心帮他们再娶,但他们也偷偷地跟笔者讲“这样子,很难找到愿意嫁进来的,负担太重了!”他们两人都在县上打零工。虽然每天晚上回来希望能有一顿热饭等着他们,但通常情况下只有冷锅冷灶,他们还得自己做饭。但当孩子们都独立后,情形则很不一样了。不论男女,再婚可能性都增加了,再婚后的关系也相对简单一点。这一点证明既有文献所提出的再婚可能性与孩子的年龄呈负相关的结论有些过于简单。当考虑到个人的生命历程阶段,尤其孩子是否独立时,其揭示的情形更为复杂。

同时,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一个性别差异,这进一步证明上文提到的既有文献所得的结论过于简单。对那些孩子已独立的女性来讲,她们经济上的需求不再紧急;但男性仍然需要或者说更需要一个生活上的照料者。换句话说,因为既有的家庭内性别间劳动分工的模式,对于无负担或者负担轻的丧偶者/离婚者,男性对女性的需求比后者对前者的需求更大。这可能也解释了为什么如表1所显示的,在这个年龄段,农村女性的再婚率高于男性。但在S县,即便在再婚市场上比较走俏,许多孩子已独立的农村女性选择不再嫁而和已婚的儿子或女儿的家庭住在一起。湖北农村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第一胎生女儿的夫妇四年后再生一胎;但第一胎是儿子的则不能再生。这个政策使得S县中年农村夫妇多数要么只有一个儿子,要么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要么两个女儿。在这种情形下,那些有儿子的,指望儿子养老;而只有女儿的,也会为至少一个女儿招婿而指望他们养老。S县中年母亲们选择与已婚的孩子的家庭同住,继续照顾他们的生活,这通常会为她们赢来孩子们的尊重和感激,因为当她们照顾家庭时,年轻的一辈就可以专注在打工挣钱上。这种家庭分工往往会增加整个家庭的现金收入,使得母亲的贡献得到承认。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她们有更多的再婚机会,孩子独立的中年丧偶/离婚女性反倒宁愿选择单身而与自己孩子的家庭住在一起。

但丧偶或离婚的中年农村男性反之则常处在不利境地。在孩子独立之前,他们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孩子成年后,他们自己也步入中年,不再是家庭里最主要的经济支柱。孩子一代受的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更好,更有能力通过非农业的工作挣钱[19]。而且,这些中年男子不习惯做家务,需要他们的儿媳或女儿照料他们的生活,包括做饭、洗衣等。从这种意义上讲,他们在家庭中更多是一个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并且,当他们一家之主的位子被儿子(或儿媳)代替时,总会招来一些代际间的不愉快。这就是为什么中年丧偶/离婚男子比女子更想要找一个新的伴侣并且搬出去夫妻单住。但从夫居的传统以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养老纷争使得他们的子女及其家庭不支持或甚至反对他们的再婚热情。这有时会造成两代人之间非常严重的冲突。笔者在S县碰到50岁的赵福。他和妻子有两个女儿,为大女儿招了一个女婿后,他们夫妇就和女儿一家住在一起。他的妻子几年前因大肠癌不幸去世。妻子的病使得家里一贫如洗并欠了7~8万元的债。大女儿女婿没日没夜地劳动,花了3~4年才还清了债务。后来赵福想再娶,但大女儿激烈地反对。一次赵福又找女儿说再娶的事,女儿和他吵了起来。当着街坊四邻的面,女儿说:“你要娶可以,把你的妹妹们叫过来,当着她们的面,你立一个字据,说再娶后不找我们的麻烦,生病什么的不要我们负担,我就同意你再娶!”笔者后来访谈了他的女儿,她说:“我们真的被母亲的病拖怕了,我们过了3~4年不是人过的日子。万一他再找一个又得了这样的病,我们怎么办?!”赵福不敢冒险签这个字据,也就渐渐打消了再娶的念头。但一直对大女儿女婿心怀埋怨。

(三)S县新现象:农村老年寡妇再嫁城镇老年鳏夫

老年人的再婚、尤其是老年女性的再婚,总让人非议,因为人们的刻板印象总认为老年妇女对性生活没兴趣[5]。在S县,一些关于70多岁的老鳏夫试图调戏年纪相仿的寡妇的笑话广泛流传,人们对此只是付之一笑,但普遍认为老年女性的再婚会使她们自己及家人蒙羞。使家人蒙羞是因为老年寡妇的再嫁会让人们认为是因为她的孩子尤其儿子没有好好照顾她,才导致她在老年的时候选择再嫁,寻找生活的依靠。因此在S县,很多老年的寡妇立志拒绝再婚,因为她们不想让自己的子辈遭人非议。这可能也解释了为什么如表1所示,当61岁以下的农村女性普遍比相同年纪的农村男性有更高的再婚率时,61岁及以上的农村女性的再婚率低于相同年龄阶段的农村男性。但事实上,与孩子成年的“中年组”相类似的性别差异也存在。“老年组”的女性,因其照料家庭的能力而更受欢迎。“老年组”的男性则因一方面丧失了部分劳动力,另一方面需要许多生活照料而成为再婚市场的边缘人。事实上,除了那些立志不再嫁人的老年寡妇外,S县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老年的农村寡妇嫁给附近县城里退休、有婚姻需求的老年男子。笔者建议,一系列社会、经济及人口因素交互作用催生了这个现象。

首先,已独立孩子的个数以及男女在家庭中的分工模式有助于这个新现象的产生。“老年组”村民因为1970年代以前节育手段的缺失而通常有两个或以上的成年儿子。在养老的问题上,“一碗水端平”的问题困扰着很多老人①阎云翔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参见文献[19]。。但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或者说儿子儿媳感觉他们做到了“一碗水端平”是如此之难,以至于许多老人宁愿单过。事实上,更多农村老年女性选择单过,因为她们可以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而大部分农村老年男性则不得不依赖儿媳或女儿来为他们洗衣做饭。

其次,和城市的丧偶/离异老年男子不同,农村的丧偶/离异老年男子相较于老年妇人并没有金钱上的优势。在这个背景下,城市的单身老人和农村单身老妇之间产生了一个互相需求的局面。前者相较于农村老人所拥有的金钱上的优势和后者所拥有的照料家庭的能力及顺服的性格,足以满足双方对老年生活的需求。在S县,笔者就看到和听说不少这样的例子:老年守寡女性再嫁给附近的国有企业退休的城镇老年男子。后者通常每月能有几百元的退休金,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这对两个老人来讲“绰绰有余了”。而这些再嫁的乡村妇人,除了为两个人洗衣做饭之外,再也不需要在农田里“弯腰曲背受苦”。某村的村民甚至讲到他们村的一位60多岁的寡妇,“从5~6个追求者中挑了一个70多岁的县城里某单位退休的老头。现在老太太只需为两人做做饭,洗洗衣服,剩下的时间就是打麻将!”

但这些再婚的老年妇人实际上处在一个非常脆弱的境地,她们目前所享的“清福”(按照当地村民的话说)恐怕无法长久。首先,对于那些娶农村老年寡妇的城镇老年鳏夫而言,这些女性更像一个住家的照料者。她们为他们烧饭、洗衣,陪伴他们、履行夫妻之道,而在吃和住的方面依赖他们。但如果她们一旦失去了劳动力,情况将如何?这种关系将何以为继?若这些老妪病了呢(考虑到她们的年纪,以及早年辛勤操劳的经历,这是非常可能的)?谁会为她们负担医药费?两人中只有城镇的老人可以享受城镇医保,近些年的医疗改革可以让农村老人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但补贴是医药费到一定额度才可以申请,并且自己仍需负担一部分。这些退休的城镇鳏夫,如我们上文所提到的,每月仅仅几百无退休金,两位老人的吃喝住是够了,但断断不足以支付大额的医药支出。更重要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洋县嫁给城镇鳏夫的农村老年寡妇事实上只是和他们同居而已,两者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因此,尽管从表1可以看到61岁及以上的农村妇女的再婚率略低于同一年龄阶段的老年农村男性,但考虑到这些未记录在册的案例,其实际的再婚比例可能比后者高,或者与其差异并没有表1所反映出来的大。但正因为只是同居关系,若一旦关系出现问题,这些老年女性其实是连个评理的地方都没有,因为关系本身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当这些老年女性由于年老或病痛丧失劳动力时,她们很可能会被送回到农村她们的家人身边。但这些归来的老妇人会被她们的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接受吗?答案是不乐观的。从某种程度上,她们再婚的勇敢行为会被认为是对其儿子及其家庭的一种“背叛”。这种“背叛”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她离开了他们,去过了一种更好的、更轻松的生活。她本该照料他们的,但现在她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去照顾了别人;另一种含义是,他们是本应照料她老年的人,而现在她投靠了别人,乡邻便会猜测是因为他们没有善待她,将她推出了家门。这种猜测将其儿子及家人置于一个不义的地位。正因为如此,乡村老年寡妇的再婚在洋县才备受关注和争议。因此,很可能那些因丧失劳动力而归来的再婚老妪不太被其子女及家人接受。

和这些在再婚市场上受欢迎的农村老妪不同,老年丧偶/离婚的农村男子则无人问津。虽然他们中很多拼命想要一个女伴,可是没人待见他们。笔者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遇见一个再婚的农村老年男子。他们通常与某个儿子的家庭同住或者在不同的儿子家里轮住,过得小心翼翼,生怕惹得这些儿孙辈的不愉快。很少数也选择自己单过,但过得比较苦,笨拙地为自己洗衣烧饭。

三、结论

关于当代农村男女间再婚率差异的研究,展现出和基于西方及中国城市人口再婚的研究不同的结论。本文的比较框架和质性研究解释了这个不同。文章认为,当代中国农村人口再婚与否受一系列社会经济、人口和文化因素的制约,造成不同性别及处在不同生命历程阶段的村民享有不同的再婚机会。“生命历程”概念联结了个体的人口学特征和宏大的社会结构,至此,个体层面的因素,比如孩子的个数/年纪/性别组成,个体在家庭内劳动分工的角色,家庭结构及经济境况;和结构层面的因素,比如从夫居的婚姻传统、城乡二元格局、计生政策以及农村养老福利缺乏等等联系起来了。后者影响、塑造了前者,并最后一起形塑了中国农村独特的再婚格局。本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中国农村的再婚实践,再婚选择背后的逻辑,以及与再婚相关的、性别间和代际间不断变化的权力关系。

同时,这个比较的框架让我们看到经济境况如何作用于不同的性别团体:从文章所展示的结果来看,经济条件似乎对男性和女性的再婚所起的作用是相反的。经济条件好的男性更容易再婚。在依据性别和户口划分的四类人口组中,城市男性享有最好的经济条件,他们在再婚市场上也最受欢迎。但对女性来讲,经济上的匮乏反而刺激了她们再婚的需求。在上述四个小组中,农村女性的经济地位是最差的。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自身和孩子的生存,她们“不得不”再婚。此外,她们的劳动能力,尤其她们做家务及照顾老小的能力,以及其普遍顺服的性格使得她们颇受来自不论城市还是农村的男性的欢迎。而城市女性参与有偿工作的几率比农村女性高得多。这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她们的经济安全,也让她们在做再婚抉择时享有更多的自由。现代农村-城市女性之间的这种差异跟前文提到的1949年以前穷苦女性比富裕女性再婚率更高的事实如出一辙,都是经济因素在起作用。

这个比较框架也让我们看到农村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格局及其历史变迁。除了横向的、夫妻之间与再婚相关的权力关系在变化之外,纵向的、不同代际间的权力关系也在变化。中年和老年农村男子在再婚问题上所经历的困难正是权力从老一辈向小一辈转移的例子。现在农村老一辈的地位受到小一辈的挑战;这和前文提到的1949年以前老一辈在年轻一辈的再婚选择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笔者同意人口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的不论城市还是农村,中国再婚率会继续上升的结论。不过对于农村人口来说,如果城乡二元格局依旧,和城镇人口相比,他们的再婚将继续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更大制约。另外,因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其他农村地区的再婚格局可能和S县不同。最后,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城乡二元格局、计划生育制度及农村养老福利的缺乏等等,是中国特有的,因此本文所揭示的中国农村的再婚情形可能无法推及到其他国家的农村社会。因此,本文建议关于再婚可能性的研究需要考虑特殊的时间和空间处境,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的、人口的和文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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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rriage in Contem porary Rural Society: A Case Study in SCounty,Central China

Huang Yuqin

With the rapid increase of remarriage rate in China,remarriage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becomes an important but often neglected research field.The conclusions drawn by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show that female widowed/divorced were far less likely to remarry than theirmale counterparts,and the probabilities of remarriage declined rapidly with age, particularly for women.Both quantitative dataset and qualitative inquiries presented in this article,however,suggest that it is not the case for the contemporary rural Chinese population.In order to explain the discrepancies,this article refers to some quantitative dataset and qualitative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the author in SCounty,central China,and looks at the differentiated remarriage probabilities among rural population and the reasons behind from a gender and life course perspective.This article thereafter reveals the factors atboth an individual and a social/structural levelwhich affect the rural population’s remarriage choices,and the related changing power relations both between and within gender groups and generations.

Remarriage;Contemporary rural China;Gender;Life course

(责任编辑:常 英)

2014 08 24

黄玉琴,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邮编: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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