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人文关怀

2015-06-15 14:45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27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民法受害人

民法的人文关怀

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这就要求按照人文关怀的理念构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一提到法律,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它是冷冰冰的、生硬的条文,但现代法律并非如此。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充分表达了民法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即民法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我国民法不仅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也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以及无辜的受害人。例如,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高空抛物砸伤行人、但找不到加害人的案件。如果法律对这样的受害人不能提供任何救济,无辜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相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强化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保护。这就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即强调对人的保护,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人文关怀作为民法的价值理念是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其也渗透到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

人文关怀决定了我国民法的未来走向。我们目前已经基本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就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但由于民法典未最终完成,法律体系的整合、完善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讨论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旨在解决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法律秩序,但其还不足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的情况下,更新法律理念,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民法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民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按照佟柔教授的看法,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我国民法必须担负保障商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这一理论作为民法学中的重要创新,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和工业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民事立法的任务,不仅仅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本框架,还要承担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如何妥善解决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样一种社会转型现实,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有中国特色、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独特地位的民法典,更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人文关怀,不固守19世纪西方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将其奉为圭臬,而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强化人文关怀,在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要深刻意识到我国民法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这就需要按照人文关怀的理念构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民法理念上,除了强化意思自治以外,还要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同样重要的价值考量,并贯彻在民法的制度和体系之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来构建民法的内在体系。在规范财产权利和财产流转的同时,以人文关怀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除了要维持既有的财产权体系之外,还应当增加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并且在民法的其他领域,也要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人文关怀要求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理念,秉持一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法律应当充满对人的关怀,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应当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而不是使人们服从强力统治的工具。强调人文关怀,在当下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情感的。人文关怀是法官应当秉持的一种情怀,拉近法官与民众的距离,使司法为民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

(责任编辑/吴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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