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2015-06-13 02:28高景柱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平等

高景柱

[摘要]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理论的一些重要论争涉及“平等的主体”,即“谁与谁之间的平等”。针对“谁与谁之间的平等”这一问题,通常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两种回答。前者包括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平等以及全球正义,后者包括性别正义、国际正义、代际正义与种际正义等内容。约翰·罗尔斯的平等观深刻地影响了人们有关平等的主体这一问题的思考,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的主体之争无疑是以罗尔斯的平等观为轴心来展开的。

[关键词]平等;全球正义;性别正义;代际正义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102-0040-06

自古以来,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就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概念,尤其自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复兴政治哲学将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转换为“平等”以来,情况就更是如此。其中在当代政治哲学界关于平等理论的很多激烈争论中,一些重大的分歧涉及平等的主体问题,即关涉“谁与谁之问的平等”。

关于“谁与谁之间的平等”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既然个人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那么人们应该首先关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譬如每个人是否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在选举的过程中是否真正贯彻“一人一票,每一票都有同等的价值”这一原则?另一种认为人们应该首先关注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而不是首先关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比如女性是否与男性一样拥有选举权?关于平等的主体问题,文中拟以罗尔斯的平等观为主线,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这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以展现当代政治哲学界关于平等的主体之争。

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

当人们在探讨个体与个体之间是否应当平等以及平等何以可能时,往往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通常探讨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平等问题,认为分配正义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本国公民。例如,人们通常关心本国公民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对待,却很少关心其他国家的公民是否获得了公平的对待,也不会将本国公民享受的福利惠及他国公民。人们对这些观念已经司空见惯,在全球化时代来临之前,除了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曾经反思过该问题外,很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当今有些平等主义者已经主张平等理论的适用对象并不仅限于民族国家的成员,比如世界主义者认为,人们没有可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主张民族国家外的成员没有资格成为分配正义的适用对象。

(一)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人际平等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在论及社会正义的环境时提出一个疑问,“如果社会正义预设了已经划出的一条边界,其原则适用于这一边界内不同成员的环境,那么,这一边界是如何确定的?应该把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内,还是只包括一部分?”米勒之所以提出该问题,原因在于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对社会正义的前景所带来的挑战。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模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降低了民族国家的重要性,因此有人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可能的,社会正义的前景也将是非常暗淡的——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米勒看来,虽然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对社会正义的前景带来了挑战,但是人们既不能夸大或漠视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所带来的后果,也不能为应对这些挑战转而追求族群正义、地方性正义或超民族的正义。相反,在当今时代,民族国家仍然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工具,人们必须在应对全球化挑战的过程中寻求强化民族国家的权威和效率的方式,民族国家仍然是践行正义原则的主要机构。在可预见的未来,人们不能以社会正义的模式来理解全球正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生活在边界以外的人没有任何义务。当然,这种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正义的义务。

可见,米勒明确将正义和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限于民族国家,这种观点也几乎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探讨平等理论的基本共识之一,只不过很多政治哲学家或多或少地将其隐含在自己的理论之中,罗尔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在《正义论》中,虽然罗尔斯提及国际正义问题,但是他在论及正义和平等问题时,主要还是将讨论的范围限于民族国家。比如他认为正义原则主要关涉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一社会被想象为一个封闭的结构,因此产生的正义原则就只适用于该社会的成员。另外,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建构其资源平等理论的过程中,也探讨了人际平等问题。他认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权利”,这一理念意味着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比如富人和穷人都有获得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虽然穷人在财富上少于富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穷人与富人相比,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就低人一等。德沃金对公民享有“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权利”这一理念并没有进行太多的论说,只是假定这是现代政治学内部的一个基本共识,“从政治的观点看,共同体成员的利益是重要的,而且是同等重要的。我认为这种理念抓住了平等理论的核心部分,它至少是社会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不同的竞争性的平等观念包含在内”。但是,德沃金在探讨其平等理论时与罗尔斯一样,也是将平等理论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民族国家之内。因为他说的很明白——一平等关心和尊重公民的主体是“政府”。当然,这个政府是某一民族国家的政府,不可能是世界政府。

如果用公民身份的话语来表述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的人际平等理念,那就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虽然米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在平等理念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他们基本上将平等理论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民族国家,在这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这一观点在今天仍然较为流行,人们在探讨平等理论时往往不自觉地预设了所探讨的问题仅限于民族国家的范围。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全球化和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对社会正义的前景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以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等人为代表的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理念就是其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endprint

(二)超越民族国家范围的人际平等:全球正义

以博格等人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和国内正义理论之间缺乏一致性,批评罗尔斯没有在全球层面上将其正义原则贯彻到底,且试图建构一种全球正义理论来化解这种张力。博格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罗尔斯忽视了全球背景不正义的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一国贫困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因素,比如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较为落后。博格曾在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不能忽视国际因素和历史因素对一国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他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罗尔斯所说的穷国的政府和机构往往是腐败的,这是实情,但这并不是全部真相,全球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往往是贫困和不平等的重要根源,因此,罗尔斯应该关注全球背景不正义的问题,不能仅仅假设国家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二是罗尔斯的万民法是非平等主义的。在博格看来,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有着明显的平等主义特征,但是其万民法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平等主义分配原则,比如他不关注国籍因素对个人处境的影响。实际上,国籍因素与罗尔斯所说的自然禀赋等因素一样,都属于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一个人是墨西哥人还是美国人往往事关重大。博格通过批判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试图为某种形式的平等主义万民法提供辩护。

三是罗尔斯没有将个人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没有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适用其两个正义原则。博格认为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他仅仅关心人民的利益,但是“人民”的概念是非常混乱的。“个人”应当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罗尔斯观点中隐含的个人主义基础也支持着对国际原初状态做出如下解释:各方代表着全球范围内的个人,应当把全球范围内的处境最差者的生活前景当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对博格来说,人们可以直接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于是他就以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世界主义理念为基础,构建了一种全球正义理论。

在博格看来,作为全球正义的理论基础,世界主义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个人主义,即个人而不是家族、部落、民族或国家等共同体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二是普遍性(Universality),即平等关心适用于每一个人;三是普适性(Generality),即人的这种特殊地位具有全球性的强制力。易言之,世界主义认为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也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他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阐释了全球贫困的现实:今天大约仍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7.9亿人营养不足,10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在博格看来,虽然这些严重的国际不平等状况与各贫困国家的国内因素紧密相关,但是过去的殖民统治与全球不平等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或加剧了全球贫困状况,因此,发达国家及其人民对全球贫困者负有一定的援助责任。

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方案来消除全球贫困状况呢?博格主张采取一种“全球资源红利”(Global Resources Tax)的方案:“虽然一国人民拥有和完全控制其领土上的所有资源,但该国人民必须对它选择开采的任何资源支付红利。”比如,虽然中东一些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不会允许其他国家免费开采其石油资源,但是如果这些国家自己开采石油资源,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销往他国,都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红利。但是,全球资源红利的负担并不单独由资源所有者承受,资源的消费者也要承担一部分的红利。收取全球资源红利以后,“源自全球资源红利的收益可以被用来解放现在和未来的全球穷人”。对博格来说,虽然全球资源红利方案并不是他在全球正义问题上深思熟虑的结果,但是这种方案加上万民法就可以替代罗尔斯在国际正义理论方面的方案。

虽然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可以部分化解罗尔斯的两种正义理论之间的张力,但是其全球正义理论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方面,博格的全球正义以世界主义为基础,但是世界主义理念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内部也存在一种张力,博格秉承世界主义理念,始终以个人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试图突破民族主义的限制。真正的世界主义者不可能是民族主义者,如果博格要彻底贯彻其理念的话,那么他应该挑战现有的主权国家,但是他并没有这么做。为贯彻其全球正义理论,他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现有的国家,比如他所设计的全球资源红利方案的实施就须依赖发达国家的善良意愿或良心发现。另一方面,虽然博格一再强调自己的世界主义理念,但是其全球正义理论仍是以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理念为基础的,那些不信奉自由主义的人或者不信奉个人主义的人很难信服这种全球正义理论。

实际上,在博格的设计中,仍然是由富裕国家的人民来确定全球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贫困国家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换言之,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只是“西方世界”的全球正义理论,不是“人类社会”的全球正义理论,同时,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一样,并不是理性协商或平等对话的结果,而是由一方向另一方“扩展”的结果。只不过罗尔斯的万民法是由自由人民向正派(Decent)但非自由的人民“扩展”,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是由富者向贫者“扩展”,是由自由人民向正派但非自由的人民“扩展”,是由强者向弱者“扩展”。在博格那里,富裕国家的人民应该重建一种正义的全球秩序,以极大地缓解或消除目前全球不平等状况。但是这种秩序违背了正义原则应是正义的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理性对话的方式自主地建立起来的,而不是由他人所设定的这一原则。虽然博格的全球正义理念与罗尔斯的万民法相比有着更多的平等主义色彩,但是在其内部仍然隐含着不平等的理念。在一个文化多元的世界中试图扩展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同的全球正义理念,本身就注定其困难重重。

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

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比如一国之内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问题(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平等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即性别正义)、一国公民与他国公民之间的平等问题(即国际正义)以及代与代之间的平等问题(即代际正义)等。人们在探讨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时,往往是在探讨人群之间的平等问题。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平等问题一直被忽视,有人可能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平等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人类社会的平等理念是否可以适用于人类以外的其他高级物种?即种际正义问题。endprint

(一)性别正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女性主义者通过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构建了女性主义政治哲学。譬如,女性主义者侧重于批判罗尔斯为证成其正义原则而采取的契约主义方法。为了达成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排除了一切有可能引起分歧的因素,“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背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中的人设定为不知道自己的性别,“性无知”或“性别中立”的假设意图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女性主义者并不接受这种假设,无知之幕已经把性契约排除在契约论的范围以外。在罗尔斯的高度抽象的个人概念之中,好像女人和男人都被涵盖在内,但是这只是一种表象而已,两性之间不平等的现实已经被遮蔽了。

苏珊·奥金(Susan Moller Okin)对罗尔斯的性别中立话语非常不满,“一个女性主义读者很难不发问:罗尔斯的正义论适用于女性吗?”对女性主义者来说,罗尔斯不应该在原初状态中有性别中立的假设,倘若缔约者不知道自己的性别,这已经忽视了女性事实上长期以来所处的屈从地位。因此,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性别正义并没有得到实现。事实上,对性别正义的忽视,并不是罗尔斯刻意为之,主要因为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不自觉地承袭了自由主义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进行的区分,并以这种二分法作为其正义原则的基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仅仅关注公共领域中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家庭正义与性别正义因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而没有得到关注。易言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政治哲学漠视性别正义的根源主要在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二分法,它遮蔽了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地位。因此,为了实现性别正义,必须超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二分法。

(二)国际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要关注国内正义理论,后来他将它拓展为国际正义理论。罗尔斯如何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他首先将域内社会分为五类:第一种是合理的自由人民;第二种是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这种社会奉行一种等级制和非扩张的外交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社会都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只不过前者遵行自由原则,后者信奉非自由的等级制原则;第三种是不遵守万民法的法外国家;第四种是为不利的经济或文化条件所困扰而无法维持良好秩序的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第五种是奉行仁慈专制主义的社会。罗尔斯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的策略是,首先证明一种能为自由民主的人民所接受的万民法,然后证明非自由的等级制人民也会接受该万民法。

罗尔斯在证成国际正义时采取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认为在证成国内正义时使用的原初状态是原初状态的第一次应用,在证成国际正义时使用的原初状态设置,是原初状态的第二次应用。此时国际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被设想为人民的代表,这些代表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所代表国家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寡、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信息,但是他们知道自己代表的是自由人民。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的代表会接受如下原则:“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原则并非罗尔斯首创,而是从国际法的历史与实践中提炼和概括出来的。上述论及的是各自由人民所接受的万民法,在非自由等级制原则下的人民会接受何种万民法?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的第二次运用本身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自由人民的代表在其中确定自由人民所接受的万民法;第二阶段涉及非自由的等级制人民是否与自由人民接受同样内容的万民法。在第二阶段中,代表非自由人民的各方处于一种公平的位置,尊重人权以及和平的法则,将认同自由人民所选择的万民法。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要宽容非自由人民,同时良序社会的人民应该援助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

(三)代际正义

以上我们在探讨性别正义和国际正义时,主要是从共时性的角度关注同一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实际上,我们还需要从历时性的角度来探讨正义理论。从历时性的角度而言,代与代之间是否也要讲正义原则?比如当代人是否有责任为后代创造以及保持一个优良的环境?对该问题的回答就关涉到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虽然代际正义理念源远流长,但是首先较为系统地探讨代际正义的是罗尔斯。罗尔斯对代际正义采取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认为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原则。“差别原则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世代与世代之间,而差别原则适用于世代之内。”罗尔斯通过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从而证成代际正义,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知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社会地位以及所处的世代。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必须依照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选择正义原则。原初状态中的代表属于不同的世代,还是属于同一世代?罗尔斯认为这些代表是属于同一世代的人。“既然原初状态中的人知道他们是当代人(把当下时间作为进入点来理解),他们可以通过拒绝对后代做出任何牺牲来有利于他们这一代。他们仅仅知道任何人都没有为后代储存的义务这一原则。先前的世代要么储存了,要么没有储存,现在的各方对其是无能为力的。”罗尔斯称这种解释为“当下时间进入解释”(the Present Time of Entry Interpretation)。只是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代表属于同一世代,并不能保证代表一定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这同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设定密切相关。

依罗尔斯之见,正义的环境是正义能够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正义的环境包括正义的客观环境以及主观环境,前者包括自然和其他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与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平等,后者包括人们之间的相互冷淡和中等程度的自私。既然原初状态中的代表是相互冷淡的,那么他们就可能为现在世代进行储存。即使人们不为后代进行储存,后代也不能进行惩罚,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理解为证成代际正义带来了困难。为解决该难题,罗尔斯说:“我通过改变动机的假设来以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代际正义问题。但即使有这一调整,仍没有人能够提出特别适合促进他自己的事业的原则。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调整了原初状态中的“相互冷淡”的假设,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代表是各个家族的家长,会为了后代的福祉而进行储存。罗尔斯的这种调整以及原初状态中的代表是属于同一世代的人,为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代表作为各个家族的家长,有关心后代福祉的动机,现代世代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取决于处境最差者愿意为未来世代储存多少。endprint

(四)种际正义

罗尔斯在探讨平等的基础时认为道德人格能力是人们获得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虽然人们通常认为动物并不具有道德人格,但是这并不等于在人类如何对待动物以及自然方面不存在任何要求。当今有一些环境伦理学家试图把罗尔斯的正义论应用于环境伦理学,比如彼得·温茨(Peter Wenz)就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对温茨来说,人们可以通过加厚无知之幕,从而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用来处理代际正义以及环境正义等问题。环境伦理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种际正义与代际正义都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从广义上而言,种际正义是指处理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关系的一种正义原则。从狭义上而言,种际正义是指处理人与其他生物之间关系的一种正义原则。在此,主要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论”为例来探讨狭义上的种际正义。

辛格的动物解放论的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他认为苦乐感受力是生物拥有利益的先决条件,如果某个生物遭受到痛苦,拒绝考虑其痛苦就不可能获得道德辩护。在辛格那里,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为一切人的平等提供了一种恰当的基础,但是这种原则并不仅限于人类。“在考虑生命个体的利益时,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按平等原则必须把基本要素扩大到所有的生命个体,无论是黑人或白人,男人或女人,还是人或非人类动物。”之所以要将平等原则适用于人类以外的生物,原因正在于动物能够感受苦乐,动物也拥有利益,这种利益应该得到平等的考量。对辛格来说,人与动物之间确实存在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成为人类歧视动物的依据,也不妨碍把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扩展到动物那里。为了保护动物,辛格还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政策,比如反对工厂化养殖和反对用动物进行试验。动物解放与黑人解放、妇女解放一样,是人类解放运动的继续和深化。与动物福利理论相比,辛格的动物解放理论能更好地保护动物。因为动物福利理论认为可以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牺牲动物的利益,动物仅仅是人类的一种财产而已。动物福利理论只是主张要保障动物的基本需要,减轻动物的痛苦,比如不要残忍地对待动物,要给动物提供更为舒适的生存空间。

以上探讨了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很多学者围绕“平等的主体”即“谁与谁之间的平等”这一问题所展开的激烈纷争,从中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关涉人际平等、全球正义、性别正义、国际正义、代际正义与种际正义等诸多方面,从中也可以发现罗尔斯的平等观深刻影响了人们有关“平等的主体”这一问题的思考,当代政治哲学界有关平等的主体之争无疑是以罗尔斯的平等观为轴心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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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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