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燕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地区的战争形势依然严峻,社会秩序尚不稳定,物价紊乱,通货膨胀。当时东北地区货币种类繁多,除大量流通苏联红军票外,还使用日本银行钞票、朝鲜金票及国民党九省流通券,而我军携带出关的各根据地货币却不能流通,从而给东北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创办人民政权银行并发行自己的货币,以解决财政困难,保障军需民用,既尤为必要也势在必行。东北银行从1945年11月宣告成立,到1951年4月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在存续的五年半时间里,共发行了14种面额、50余种版别的地方流通券4757亿元,为支援东北解放战争、巩固民主政权、促进经济建设、发展金融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5年10月,东北局甫一成立,即决定成立东北银行,并发行地方流通券。东北银行总行设在沈阳市伪满中央银行旧址,起初确定资本为价值5亿元的物资,由辽宁省政府直接领导。东北银行成立之初,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发行自己的流通货币, 以迅速掌控整个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然而建厂印钞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若在沈阳设厂印钞,则有违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精神。为此,工作人员费尽周折,终于在新民县医院旧址建立起印钞厂,因陋就简地先期印刷了1元、5元、10元(图1)三种面额的东北银行法币,从而为东北银行的顺利开业提供了条件与保障。
1945年11月12日,东北银行总行正式对外营业,在沈阳开始发行1元、5元、10元三种面额的东北银行法币,共计1900多万元。11月15日,辽宁省政府主席张学思、副主席朱其文签发财字第二号布告,指出:“为防止伪币泛滥,紊乱东北金融,危害经济,危害人民,并求进一步发展东北的公私企业及农村经济起见,东北银行已奉命于本月十二日在沈阳市开始营业,并代国库以国库为担保,发行东北地方法币,即东北银行1元券、5元券、10元券三种钞票。暂规定以东北银行票1元等于伪满币10元,今后公私款项一律适用。”东北银行办理发行纸币、代理国库、各种存款和发放、内外兑汇四项业务,通汇银行主要有陕甘宁边区银行、西北农民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北海银行、江淮银行和盐阜银行等。东北银行总行下设沈阳、吉林、长春、哈尔滨、营口、锦州、四平、佳木斯、齐齐哈尔、安东、海拉尔、承德、牡丹江、开鲁、黑河、通化和延吉等17个分行。
1945年11月,为躲避国民党军队对东北解放区的重兵进犯,东北银行奉命撤离沈阳。1946年1月,东北银行辗转到达通化,印钞厂也由新民迁至伪满通化师道学校旧址。战争形势的发展,需要大量印制钞票,东北银行于是决定停印东北银行法币,开始印制发行地方流通券,面额有1元(图2)、5元(图3)、10元、100元(图4)四种,由东北银行通化总分行代办总行发行。为照顾群众利益,同时又决定将东北币与伪满币币值由原来的1∶10改为1∶1等价流通。
1946年初,随着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的相继解放, 东北银行总行也先后迁移哈尔滨、佳木斯。由于东北各解放区处于被封鎖、分割的分散状态,因此东北银行刚开始发行地方流通券时,难以覆盖全区。1946年3月,东北局发出“东北地区由东北银行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通行全境。各省可发行10元以下小票,在省内流通”的指示,东北各解放区积极响应,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自己的根据地银行,在辖区内自行发行货币。为迅速驱逐敌伪币,提高本币信誉,东北银行与各根据地银行紧密配合,与敌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货币斗争:一是东北币、地方币发行与商品供应紧密配合,普遍与贸易公司协作,出售商品只收本币不收伪币;二是在流通中采取伪满币折扣行使的办法,逐步压低兑换比价并限期收兑,迫使伪满币向边沿地区推移或鼓励商人到敌占区换回商品;三是严禁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进入解放区;四是开展反假票斗争,严厉惩处造假币分子。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东北银行券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占领了解放区货币市场,为支援东北解放战争和建立东满、北满、西满根据地,奠定了坚实的金融基础。
早在1945年8月苏联出兵中国东北之时,苏联红军司令部就根据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达成的协议,开始在东北地区发行红军票。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突然下令禁止红军票百元券流通,阴谋将红军票百元券挤入解放区。东北行政委员会紧急命令各地暂时停用红军票百元券,东北银行同时增发10元、50元、100元和200元券,以适应市场商品流通的需要。
1947年春,东北民主联军由战略防御转为战略进攻,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收复,统一全区金融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8月,东北局决定加强集中统一,整顿地方银行,逐步统一全区货币发行。在原已接收合江银行、嫩江省银行、牡丹江实业银行,并停止上述银行各自发行流通券的基础上,东北银行又先后接收了辽北省银行和吉林省银行,并停止两行各自发行的辽西券、吉林券,而统一发行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且以东北币收兑地方银行券。同时,嫩江省银行印刷厂和吉林省银行印刷厂被东北银行接管后,一起并入佳木斯东北银行工业处,自此基本实现了东北地区银行的统一。
随着东北解放区的扩大和经济的复苏,货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东北银行奉命于1947年11月增发新500元券(图5)两种,与旧500元券同时流通。1948年2月和7月,又分别发行了1000元(图6)和5000元(图7)两种面额的地方流通券。
1948年11月2日,历时52天的辽沈战役胜利结束,从而解放了辽宁和东北全境,东北银行总行遂于1948年底迁回沈阳。此时,原来发行的货币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是东北银行在1948年9月和年末相继增发了10000元(图8)和50000元(图9)两种面额的地方流通券。由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需要,1949年东北银行再次增发面额为100000元(图10)的地方流通券,同时对500元以下的流通券陆续收回。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人民币,作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当时,东北地区处于特殊地位,为了让东北的经济尽快复原,以便更好地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取得最后胜利,中央决定继续保持东北银行建制,东北地区的币制依然实行独立,而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仍作为本位币而存在。其间,鉴于东北境内货币繁杂,东北银行总行于1949年6月发出通告,将过去辽东、热河、长城等银行发行的货币,在规定的时限内统归东北银行收兑,之后东北境内的货币逐步走向统一。
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关内关外币制的命令》,规定了统一币制的三种办法:(一)自1951年4月1日起,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限期以人民币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收兑比价仍照现在牌价,即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每9.5元兑换人民币1元;(二)自1951年4月1日起,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均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1951年4月1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本命令所规定比价折合人民币计价清偿;(三)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均自4月1日起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下级机构。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决定自1951年4月1日起以人民币回收东北币。而收兑东北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一方面无限制收兑,另一方面仍准许东北币在东北市场流通;第二阶段,停止东北币在市面流通,但仍实行无限制兑换。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亦自4月1日起开始收兑,6月1日起停止使用,兑换期限延至7月底。至此,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连同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一起,退出流通领域,但其作出的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将永镌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