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式扶贫中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

2015-06-11 14:06崔吉磊
今日财富 2015年34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精准主体

崔吉磊

摘 要:我国历届政府都重视扶贫工作,特别是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数亿老百姓摆脱了贫困,但是当前我国的扶贫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扶贫攻坚的关键阶段,要正确地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将农民贫困的真实原因和摆脱贫困的真实需求精准掌握。正确理解农民主体地位在精准式扶贫中的重要性,消除在精准式扶贫中妨碍农民主体地位确立的思想和做法。

关键词:精准式扶贫;农民主体地位

一、精准式扶贫中农民主体地位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农村扶贫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极大调动,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生活逐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富有成效,农村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正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实现了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扶贫过程中对于农民主体地位的忽视,严重影响了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针对我国在农村扶贫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应深刻反思农村扶贫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如何确立?如何发挥农民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当前开展的精准扶贫工程来说,其主体不应该单纯是政府官员、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要包括农村内部的成员—农民,包括妇女和儿童。

中国历来都把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和处理。农民从事很重要的行业——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加工业等方面。农业的稳定和高产也是社会其他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除此之外,还应该从更多方面来认识和了解农民。农民有自己所认识的问题,即农民眼里的问题。当前在精准扶贫中经常有很多官员和技术人员自认为他们很了解农民面临着什么问题。其实,农民对其生产和生活环境有他们自己独到的认识,他们的认识和对问题的总结可能与官员或技术人员所总结出的问题有很大差异。因此,外部人员应该了解农民眼里的问题都有哪些。

除此之外,在精准式扶贫中,还应该了解农民的兴趣和期望,而不能从局外人的角度去想象农民的兴趣和期望是什么。农民长期生活在极其复杂(有时十分艰苦)的环境中,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总结出相当丰富的技能、对事物的判断以及生存发展战略,即被发展学科领域称为的“乡土知识”。农民的乡土知识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但在实践中往往被外部人员所忽略。

在精准式扶贫中,農民对发展和技术路线的选择不一定符合专家的“科学理性”,但他们面临复杂的社会、经济及自然、文化环境,他们的选择是有其理由的。因此,不能只因为他们的选择不具“科学理性”,就不去研究和分析其选择的理由。事实上,只有深入研究这些选择的理由,才能更深入地体会到农民的真正所需。

二、精准式扶贫中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意义

精准式扶贫中,不应该单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而且还包括农民自身。因此,如何调动农民在精准式扶贫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动力就显得至关重要。

1.扶贫工程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的特殊性,决定了甘肃的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离不开各种社会组织机构的积极策划和组织管理,同样也离不开广大农户的主动和积极参与。只有将政府的支持作用同社会组织的管理作用、农户的积极响应和主动参与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精准式扶贫工程的持续进行。

2.精准式扶贫中政府的功能作用定位于“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把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定位于组织管理和协调,而把农户始终摆在行为活动主体的地位,既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又实现了三者的有机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践表明,完全靠政府进行农村建设,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扶贫的效率将难以提高。完全依赖各种中介组织扶贫也不现实。只有把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户在扶贫活动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作出明确的划分,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又能摆正相互之间的关系。

3.承认农民行为活动的合理性和理性,这对提高精准式扶贫效率有积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地农民对当地的情况是最了解的,他们又是开发项目实施的主体,背离了他们的意愿和要求,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精准式扶贫工作中的项目工作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即使一时取得成效也难以巩固。

4.精准式扶贫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当前,贫困地区不仅是社会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发育最薄弱的地区。加强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要推进贫困地区市场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使之具有独立发展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尽快步入自我发展良性循环轨道。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能够促进广大贫困农户增强对市场经济的了解和把握,尽快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进而推进贫困地区的市场化进程。

三、精准式扶贫中农民主体地位确立可能存在的障碍

1.对农民主体地位的隐性消解

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一些社会组织都在积极的探索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扶贫过程中很多的方式和方法忽略了其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力量的发挥,一些扶贫的项目和工程较多地体现“样本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层面上,这也增加了涉农资源分配的在合谋中损失的机会,农民主体性在实际工作中被有意的消解,在一些农村发展项目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被片面地理解为“听取贫困群众的意见”,没有将农民作为真正的扶贫的主体,从而在实践过程中就可能出现,走了“主体”的形式,事实上还是有当地政府和扶贫工作队主导了扶贫的建设,或是在农村扶贫项目设计与开发中,只是当地农民只是被动地参与到扶贫工作中。

2.扶贫工作中农民主体地位只是作为一种“要求”

精准式扶贫中要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引导资源进入农村,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变革,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农民主体地位往往被理解为一种“要求”,大多只是从形式上实现了农民主体地位而非农民积极的参与,在操作形式上就容易流于形式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沦为一种“要求”的危险。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在携带资源进入农村贫困地区,与农民之间形成了“裹胁与迎合”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很大可能用“参与”、利益诱惑的手段改变了村庄,却不能与村庄共同承担改变的后果与责任,这是在实施精准式扶贫中应引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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