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摩奴法典》管窥古印度与中国秦汉婚姻家庭制度之异同

2015-06-11 18:50李怡轩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

[摘要]同属四大文明古国,从恒河流域孕育而出的古印度文明与起源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又因为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因素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在法律制度层面,古印度法以婆罗门教法为核心,其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的《摩奴法典》,与此相对应,遥远的东方古国正值秦汉时期,华夏儿女也发展出以儒家“礼”为核心的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古代社会的细胞是家族,而婚姻又是家族的基础,家族与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因而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同时期印度与中国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异同,旨在初探两大古老文明发展的相似性与相异性。

[关键词]摩奴法典;婚姻家庭制度;秦汉身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一、《摩奴法典》中的婚姻制度

(一)《摩奴法典》概论

“古印度法的渊源包括佛教、婆罗门教以及印度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①佛教的繁荣与发达并没有排斥婆罗门教的产生与发展,相反,随着印度社会文明的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已大大不同于古印度国家刚刚确立之时,“自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婆罗门祭司编篡了《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三部经典,随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相继编篡新的经典,其中最著名的有《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②这些法典不仅是宗教教义,更是具有约束全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因而兼具法典的性质,其中《摩奴法典》是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一部。

摩奴是印度传说中的人物,但《摩奴法典》确是反映古代印度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资料,“《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凡十二卷,共2684条,第1卷到第6卷的次序是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而所谓‘四行期,是婆罗门教徒一生生活和修行的历程,即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和遁世期四个阶段。第7卷至第11卷较为集中地论及刑事、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律制度。法典最后阐述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和最后解脱的宗教教义。”③

(二)摩奴法典的性质

关于《摩奴法典》的性质,可以说它是一部内容融合宗教、哲学、道德、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教律与法律合一的作品。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兼具宗教性与法律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是法典的三大特征,这正是远古时期法律综合性与杂揉性特点的体现,也反映出当时人们立法技术的滞后性。

1、浓厚的宗教唯心主义色彩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其内容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其中,纯法律性质的内容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强。法典具有浓厚的宗教主义色彩,首先体现在编排顺序上;其次,体现在一些具体的章节和条文上,尤以第一章创造、第十二章轮回最为明显。法典宣扬神通广大的摩奴编篡了法典:“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进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声言:”④“‘尊者啊,诸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的法律,惠予宣示我们。”⑤“‘因为,尊者啊,唯有你熟知这一普遍、自存、不可理解、人类理智莫能测其高深的法律条例、原理和真谛,而此即吠陀。”⑥而自在神梵天创造了世间万物:“他以此二者,造成天地‘天地之间,布置了大气,八天区,以及永久的水库。”⑦“他创造了时间和时间的划分,星宿、行星、江河、海洋、山岳、平原、起伏地势;”⑧“无上主将自体一分为二,一半化为男,一半化为女,和女性部分结合而生原毗罗止。”⑨从这些法条中都可以看出其鲜明的宗教色彩,但是,由于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保障其强制执行,根据法典,任何人背离它都要受罚,而且法典的第七、八、九章分别规定了国王和武士、法官、商人、奴隶的行为与义务,涉及一些民法、刑法、诉讼等法律问题,因而可以说又具有法典的性质。

2、种姓制度为核心

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的精髓,也是传统印度社会一大显著的特征。种姓制度根深蒂固,乃至今天印度社会仍残留有种姓不平等的余孽。从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部门法,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乃至婚姻家庭方面,无一不受到种姓的制约。例如法典宣扬“梵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其中婆罗门最高贵,首陀罗最低贱,不同的种姓从事不同的职业。法典还严格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尤其是高种姓的女子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称为“逆婚”,其后代沦为贱民;还种姓之间的不平等还体现在不同种姓的人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不平等,例如“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那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他的那一部分割断。”

3、法典同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尽管法典宣扬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却也包含了多种学科知识,其内容涉及宇宙和人类起源、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礼仪、商业知识、治国方略等多个领域,可以称得上一部百科全书。尤其是其中收录了很多至理名言,诸如“甘露甚至可以取自毒药,妙语甚至可以出自孩童,善行甚至可以取自敌人,金子甚至可以取自不洁物”等等,说明法典虽然宣扬唯心论、形而上学为主,但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古印度的婚姻家庭制度

《摩奴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规定集中在第三、五、九卷中。总体而言,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以种姓制度为精髓,种姓不平等贯穿其中,并且充满着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妇女的地位上,妻子的地位低于丈夫,但同时法典又赋予妇女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体现出相对的進步性与开明性。

1、种姓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

首先,法典规定实行种姓内婚姻制度,并且不同种姓之间不平等。根据法典第三章第十三条:“首陀罗只应该以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在奴隶种姓或本种姓中娶妻;刹帝利可在上述两个种姓和本种姓中娶妻,婆罗门可在这三个种姓和僧侣种姓中娶妻。”第十四条:“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1,但以奴隶种姓女子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述的。”可见,法典虽没有禁止不同种姓人之间的通婚,但对于高种姓男子所娶的低种姓女子的法律地位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还是体现了种姓之间的不平等。

种姓的不平等还体现在遗产的继承上,“婆罗门妻所生之子从婆罗门的遗产中取四分,刹帝利之妻所生之子——三分,吠舍之妻所生之子——二分,首陀罗之妻所生之子——应取一分。”

2、宗教性

其次,法典所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典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八种婚姻形式,即梵天的、诸神的、圣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罗的、天界乐师的、罗刹的以及吸血鬼的八种,其中前六种婚姻可行于婆罗门,后四种可行于刹帝利,同样的四种除罗刹形式外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并且在后五种婚姻中吸血鬼和阿修罗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这八种婚姻形式中,可以明显看出宗教的思想及宗教礼仪的影响。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诸神形式的婚姻是“依此种形式,祭祀开始举行,父亲打扮女儿后,把她给予主持祭祀的僧侣。”第二十九条,“当父亲按照规定,从新郎手里接受一只牦牛和一只雄牛,或类似的两对之后,将姑娘的手授给他,以完成宗教的仪式,或把他们给予姑娘,但并不作为馈赠。这种形式叫做圣仙的形式。”法典不但详细说明了每一种姓婚姻的合法形式,还叙述了按照每一形式结合的后果,有何得失以及所生的后代有何优缺点,则规定在第三章的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例如“按照梵天形式结婚的妇女所生的儿子,从事善行,可拯救十个祖先,十个后代,并第二十一人,即自己,使脱离罪孽。”“但从其余四种坏婚姻中出生的儿子,则残暴、欺诈、憎嫌圣典及其规定的义务。”这些条文名义上具有宗教性的神秘色彩,实则是打着宗教教义的旗号维护着种姓不平等制。此外,第四十五至第五十条所阐述的男子何时可以何时不可以与妻子阴阳结合的观点,也带有朴素的宗教观和唯心主义色彩,例如第四十八条,“这最后十个夜中,偶数夜适于生男,奇数夜适于生女;因而欲得男子者应于适当时机和偶数夜接近妻子。”

3、关于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最后,在妇女的地位上,总体上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享有更多的权利,妻子要对丈夫绝对地服从,但是又给予妇女一定的社会地位、自由和权利。依据法典的规定,无论被出卖或被离弃,妻子都不能从自己的丈夫那里解脱,并且即使丈夫行为恶劣,背叛妻子或失去了好的品质,但贞洁之妻应始终像神那样的尊敬之。但是丈夫却有休妻或更换妻子的权利,“不生子之妻在第八年可更换之,生子而死掉者——在第十年,只生女孩者——在第十一年,可是爱争吵者,可立即更换之”,并且妇女永远没有独立的地位,“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女子在任何时候也不宜于独立。”

二、古印度婚姻制度与秦汉户婚制之异同

《摩奴法典》编篡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这一时期对应我国的战国及秦汉时期,尽管我国在战国时期经过一系列的土地改革完成了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而此时的古印度仍实行奴隶制,但是由于我国刚刚从奴隶制社会过渡而来,两者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因为各自经济、政治、文化的原因,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色。

(一)两种婚姻制度的相同点

1、人分等差

古代社会是一个阶级不平等的社会,这一点似乎在任何一个文明古国都放之皆准,“社会以家族为单位,法律以身份为核心,曾经是世界上大多數古代文明的社会状态。”⑩中国古代社会也是一个身份社会,法律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享有特权的阶层、平民阶层、贱民和半贱民阶层这样三大类。社会垂直分层,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法律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区别对待这一点同古印度的种姓不平等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实行等级制度,但是上下级之间的垂直流动还是可能的。相比之下,古印度社会种姓之间的垂直流动就不太可能,一个人从一出生就注定是高贵或者低贱的,这也是奴隶制社会的显著特点。

2、男尊女卑

古代社会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古代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尤其是在汉代,女子一方的地位有所下降。汉初《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泼悍的妻子,只要未动兵刃,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犯罪;而妻子如果殴打丈夫,不论是否有伤,均处耐为隶妾的刑罚。《摩奴法典》中也有夫妻地位不平等,妻子需对丈夫绝对忠诚,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如何背叛妻子的类似规定。其次,中国古代女子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与《摩奴法典》中“女子幼时父监护之,壮时夫监护之,老年时子监护之。”的规定可以说几乎一模一样。最后,在女子成婚的法定年龄上,都规定女子在及笄,即十五周岁之后才可以成婚,只是古印度女子有一定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中国古代女子只能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为在中国古代,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更是“合两性之好”,关乎两个家族的利益,当事人只是一个被动的角色。

(二)区别

尽管两大文明古国在婚姻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的相似性,但毕竟是不同的社会,拥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血脉和基因,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则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1、特有的宗教性

首先,古印度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正如前所述,《摩奴法典》既是一部宗教教义,又是一部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典,宗教性是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典中的一些规定带有鲜明的宗教唯心主义观,强调不遵守法律会给后代带来灾难,受到神的诅咒与惩罚,从而给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更强调现实的后果,违反法律要受到严酷的刑罚,这与不断加强的中央集权、强大的皇权是分不开的。此外,古代中国在汉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取得统治地位,引礼入法,法律也是以“礼”为核心,甚至有些条文就直引用儒家经典,处处体现着儒家“礼治”的思想,正所谓“儒家思想法典化,法律思想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征,例如婚姻的成立要件要按照繁琐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钠徽、请期、亲迎”,而古印度男子娶亲则是经过一定的宗教仪式。凡此种种,都显示出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

2、妇女享有一定的权利

尽管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于男子并且不能享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利,但《法典》毕竟给予了古印度妇女一定程度内的自由和尊重,在这一点上,古代中国则有些相形见绌了。秦汉时期的女子没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婚后也是为夫家所有,承担着随时可能因“七出”之名被丈夫休去的风险,除非有“三不去”之由,即娘家父母已去世、家里没有人,被休弃后生活会发生重大困难的,不去;曾与丈夫共同为父母家服丧三年的,不去;丈夫结婚时贫贱,后来休妻时富贵的,不去。女子被视为丈夫的附属物,是权利的客体,侵犯女子的身体被视为侵犯其丈夫的财产,因而是丈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提倡种姓内婚与禁止族内婚的不同

古印度法律虽不禁止不同种姓的人之间通婚,但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高种姓的男子可以迎娶低种姓的女子,高种姓的女子则不可以下嫁给低种姓的男子,以此保证种姓血脉的纯粹性。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提倡族外婚,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这是一项古老的传统禁忌,族内通婚是一种重要的鬼神禁忌,是族内任何人都不敢碰触的。《礼记·曲礼》中称:“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儒家经典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会造成生殖力的下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这是远古禁忌的反映;二是为了加强和其他部落或种族之间的联系,《礼记·郊特牲》称之为:“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三是为了维护本族内部的稳定,《国语·晋语》载司空季子之语,认为同姓“男女相及”,就会造成内部的黜乱,“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乱也。”《白虎通德论》称:“同姓不得想娶,以重人伦也。”但是,所谓鼓励族外婚其实也是讲究“门当户对”,一般是和本族外同阶层的人通婚,不允许也很少发生不同阶层的人之间通婚现象。

三、结语

《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法典的特殊的法文化特征在于它集宗教性, 相对的务实性、不平等性、相对的宽容性、进步性和原始性、哲学上的思辨性以及理想主义于一身。历史沉淀给古印度的法文化留下了历史的烙印, 它作为历史的东西曾经存在过,并继续影响着印度广大民众的社会心理, 影响着他们今天的生活和实践。

注释:1处困境指没有同种姓女子时。

参考文献

①崔林林主编 《外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同上.

③同上.

④《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 《摩奴法典》 第一卷第1条 法律出版社.

⑤同上,第一卷第2条.

⑥同上,第一卷第3条.

⑦同上,第一卷第12条.

⑧同上,第一卷第24条.

⑨同上,第一卷第32条.

⑩郭建主编.《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李怡轩(1994.08-),女,陕西临潼人,现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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