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201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人参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精神,2010年8月15日我公司作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首批获准使用“长白山人参”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标识。
“长白山人参”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打造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是吉林省人参产业二次创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吉林省政府已连续四年在北京、广州、长春、韩国、日本等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品牌推介会、“长白山参王”拍卖会、参加国际展会等活动,对“长白山人参”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目前,“长白山人参”品牌在国内外人参市场上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不影响原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普通商标等的使用,但必须在包装上印制“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標标识。
此次我公司以首批获准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志及“中国地理标志”的名誉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将以事实证明我公司作为“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不仅统一生产标准,从源头上确保品牌产品质量,而且在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方面已经达到或超过相应国家标准,以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和质量安全。同时,作为省级人参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也必将秉承“做人参产业、创世界品牌;展人参魅力、鋳长白山魂”的发展理念,带动吉林人参产业走遍中国,走向世界。
(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