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 杨素兰
[摘要]当前,农村法律实施难的问题成为依法治国方略顺利推进的阻碍因素之一。对农村法律实施难的现象进行观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意义重大。文章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重点提出了法律在农村地区实施问题的改善对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献一己之言。
[关键词]法;实施难;现象;对策
一、法在农村实施难的现象观察
(一)传统的情理法观念
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人们判断是非,解决经济纷争时,其内心首先想到的是“情”,主要指他们在特定场合相互间的情面或面子,当然也包括涉事主体的心情和情感;其次想到的是与“情”既对立又统一的“理”,即根植于中国人内心深处几千年的情理。“理”来源于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道理或应该怎么做的固有思维,后被儒家纳入“天理”的内涵范畴。虽然当前普法活动大规模展开,法律思想日渐深入人心,但传统的情理法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仍顽强地发挥着它的作用,影响着法律在农村的实施。
(二)法律意识被动发展
法律意识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受儒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长期形成“应为”、“应止”等义务观念,缺乏追求自由和权利的意识。在今天的农村,许多数人不会也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人口流动相对较小,人与人之间接触较多,在这样一个都是熟人的圈子里,很难让人相信法院审判工作。很多村民认为打官司就是讲关系,期望以私情攻破法网。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常听到有人甚至是法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明知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可以办到的事情,我们下意识的还是会找熟人,托关系,总觉得这样要稳妥些。”这些现象致使人们对国家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在整个区域难以营造法治氛围。而且中国传统文化造就的“权力至上”观念使一些人崇拜权力而不信仰法律。长久以来行政与司法不分的状况使人们有事找政府,而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种对权力的理解至今挥之不去,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执法中出现一些混乱、不公,司法腐败也让人们对法律产生畏惧感,唯恐避之不及。
(三)农村经济发展对法治提出新要求
经济快速发展必然推进法理论研究,法治文明的发展天然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当前,我国法治较追逐发达区域经济发展步伐,一些法律法规脱离了农民的实际生活,无法解决矛盾冲突,产生了很多的困惑。如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外嫁女回家分地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嫁女”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的情况下,对“外嫁女”经营权份额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惑。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样的案件经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理后得出的判决结果都可能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必然引发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猜想并产生误解。
(四)法运行在乡村的引导力量相对薄弱
农村是最为基层的地方,也是开展法律工作最为困难和辛苦的地方。农村地区特别是偏僻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生活和工作环境恶劣,影响法律人才的引进和长期扎根。另外,农村法律服务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素养不高,法律基础不扎实,其中绝大多数没有或很少受过专业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法律职业素养不高;另一方面,缺少实践经验,无法深入群众,不了解农村的法治状况和乡约民俗。
二、改善法在农村法律实施难的对策思考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农村的法治建设影响着全局。如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力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现针对以上观察谈谈几点想法。
(一)加强法制教育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法律要得到民众的尊敬和信任,就必须让民众先了解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必须加强对农村村民法治观念的教育,送法下乡,特别是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使广大农民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使人们自觉守法、配合执法,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
(二)关注现状逐步推进
在立法方面国家要针对农村的现实情况,认真调查乡俗民约,掌握核心思想,吸收合理的内容,制定出适合农村、贴近农民生活、接近民意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当尽快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强调法的可操作性,注重立法质量,使农民深刻感受到法的精神,清楚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才能使国家法真正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只有让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能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深层共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依靠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解决法律实施难的问题。
(三)提高司法透明度,根除司法腐败
提高司法透明度,根除司法腐败,这是法律在农村获得普遍生命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应受到来自基层党委、政府、乡土舆论等外界环境的影响,严格依法办事。另外,也要尊重当地的相约民风,灵活协调好“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其次,规范诉讼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疑惑及时进行解答,对当事人的质疑和不满及时进行解释和疏导,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再次,司法人员要独善其身,树立良好的形象。在人员的招考和任用中,可以考虑选用本地区以外的人,一来可以给法院注入新鲜血液,二来可以减少人情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队伍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极其重要的。首先,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选拔优秀的年轻法律工作者下基层,积极融入农村法制化建设大潮中;其次,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上岗,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当地风土人情、法律实施状况等信息;再次,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深入群众,积极探索、总结和群众交流的方式方法。
(五)推进农村的社会事业发展
法律实施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人的问题,而是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如果没有经济的稳步、健康、快速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素质的普遍提高,城乡差距的不断缩小等,法律的实现效果会大打折扣。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的主要职责固然在于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也要对与法学相关的边缘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有所涉足,并进行相应的研究,推动相关领域的共同发展,为法律的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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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涛,修文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素兰,修文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