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慧,苑士清,吴 丹,包志丽,朱金花
(1.玉田县中医医院,河北玉田064100;2.高碑店市人民医院,河北高碑店074000)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的临床评价
何英慧1,苑士清2,吴 丹1,包志丽1,朱金花1
(1.玉田县中医医院,河北玉田064100;2.高碑店市人民医院,河北高碑店074000)
目的:系统评价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的临床效果。方法:收集2012年3月~2015年1月来我院就诊的单纯性牙周炎患者172例,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86例。对照组仅给予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和阿莫西林治疗,试验组额外给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后疗效差异。结果:试验组治疗后出血指数、牙周袋深度、前牙覆盖程度、HP阳性率及并发症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而治疗有效率高于对照组,分别经t检验或卡方检验,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结论: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具有可靠的临床疗效和较低的并发症发生率。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西帕依固龈液;单纯性牙周炎
单纯性牙周炎主要是由局部因素所致的牙周支持组织慢性炎症,多由龈炎进一步发展而来,常见于35岁以后患者,故又名成人牙周炎。其临床主要表现为牙齿红肿出血、牙周袋形成、溢脓和牙齿松动,但由于患者早期多无明显自觉症状,极易被忽视,待患者出现明显症状就诊时病情已极为严重,甚至难以保留牙齿。因此,针对单纯性牙周炎的临床治疗,对维持患者牙齿健康,改善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维持良好口腔卫生,给予针对性抗生素治疗、祛除病因是目前治疗单纯性牙周炎最基本的治疗措施[1]。为此,本研究系统评价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1 临床资料:收集2012年3月~2015年1月来我院就诊的单纯性牙周炎患者172例,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86例。试验组男46例,女40例,年龄32~60岁,平均年龄(46.7±6.5)岁;对照组男45例,女41例,年龄32~60岁,平均年龄(46.8±6.4)岁。两组研究对象年龄、性别均无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
纳入标准:①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体征,经牙齿检查确诊为单纯性牙周炎,即:牙周袋形成且深度≥3.5mm,X线检查提示骨吸收>Ⅰ度,并伴有牙龈炎症、牙周袋溢脓及牙齿松动表现;②患者符合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西帕依固龈液治疗适应症;③患者及家属了解研究内容和治疗风险,要求治疗并同意研究调查。排除标准:①患者属于妊娠期、哺乳期女性;②患者半年内已接受抗生素治疗;③患者存在肝肾功能异常,心肺功能不全等内外科严重疾病。
1.2 方法:两组患者经确诊后,评估治疗风险和适应症,立即给予针对性治疗。对照组仅给予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和阿莫西林治疗,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甲硝唑0.2g,人工牛黄5mg,国药准字H23022709),每日3次,每次2粒,三餐后服用;阿莫西林:阿莫西林胶囊 (云南杉榆制药有限公司,0.125g,国药准字H53020127),每日3次,每次1粒,口服。试验组额外给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西帕依固龈液 (新疆奇康哈博维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65020012),每日4次,三餐后及睡前各1次,每次15mL,含漱3min,漱口后30min内禁漱口和进食,连续治疗1周。
1.3 评价标准:本研究系统评价内容包括单纯性牙周炎相关指标变化比较,治疗有效率及并发症发生率统计。治疗前后单纯性牙周炎相关指标变化包括出血指数、牙周袋深度、前牙覆盖程度及HP阳性率等。治疗有效率包括显效和缓解,显效:患者临床症状消失,牙龈外观恢复正常,无龈沟出血,牙齿牢固;患者:患者临床症状明显改善,牙龈外观正常但伴有轻度水肿和少量龈沟出血,牙齿有轻微松动;无效:患者临床症状无明显缓解甚至加重,外观持续异常伴有持续性龈沟出血和牙齿松动。治疗常见并发症包括感染、嗳气、恶心呕吐及精神不振等[2]。
1.4 统计学处理:本研究统计学分析工具为SPSS21.0软件,计量资料采用 (±s)表示,选择t检验比较,计数资料采用百分位数表示,选择卡方检验,检验水准为0.05,即P>0.05,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根据表1可知,两组患者治疗前出血指数、牙周袋深度、前牙覆盖程度及HP阳性率均相近,分别经t检验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上述指标水平均有降低,但试验组治疗后降低程度明显大于对照组,分别经t检验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根据表2可知,试验组治疗有效率高于对照组,经卡方检验,χ2为7.898,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根据表3可知,试验组治疗后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经卡方检验,χ2为6.973,差异亦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单纯性牙周炎相关指标变化比较(±s)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单纯性牙周炎相关指标变化比较(±s)
t P出血指数(%) 治疗前 56.38±8.49 56.36±8.48 0.022 P组别 试验组(n=86)对照组(n=86)>0.05治疗后 28.27±4.33 37.25±6.36 -13.094 P<0.05牙周袋深度(mm)治疗前 4.57±0.68 4.53±0.69 0.538 P>0.05治疗后 2.85±0.36 3.47±0.42 -13.689 P<0.05前牙覆盖(mm)治疗前 4.18±0.86 4.15±0.85 0.327 P>0.05治疗后 2.53±0.59 3.29±0.64 -11.012 P<0.05 HP阳性率(%)治疗前 66.53±8.78 66.49±8.72 0.043 P>0.05治疗后 32.53±5.26 40.18±6.39 -11.102 P<0.05
表2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n,(%)]
表3 两组患者治疗后并发症比较[n,(%)]
牙周炎是侵犯牙龈和牙周支持组织的慢性炎症性破坏性疾病,是目前导致成年人牙齿丧失的主要原因,而单纯性牙周炎是其临床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主要表现为牙周袋形成、袋壁炎症、牙槽骨吸收和牙齿逐渐松动四大临床特征。其临床发病诱因包括牙菌斑、牙结石及不良修复体等局部因素和机体免疫力异常、低下等全身性因素。故其治疗措施包括控制菌斑、彻底清除牙石、平整根面等局部治疗措施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等全身性治疗措施[3]。本研究主要系统评价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的临床效果,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决策指导。
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主要成分包括甲硝唑和人工牛黄,是目前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等口腔疾病较为有效的全身治疗性药物。甲硝唑是目前临床公认的抗厌氧菌感染的首选治疗药物,已广泛应用于牙周炎及其他厌氧菌感染疾病的治疗中。甲硝唑具有极广的抗菌谱,包括韦容球菌、消化球菌和消化链球菌、棱形杆菌、脆弱拟杆菌属、真杆菌、产气棱状芽孢杆菌、其他拟杆菌属等。人工牛黄由牛胆粉、胆酸、猪去氧胆酸、牛磺酸、胆红素、胆固醇、微量元素等加工制成,具有清热解毒,化痰定惊之功效,多用于咽喉肿痛,口舌生疮,痈肿疔疮等病症的治疗。人工牛黄不仅可消除口腔厌氧菌感染,还能消除牙龈肿痛,改善患者病情和痛苦[4]。
阿莫西林属于半合成青霉素类广谱β-内酰胺类抗生素,具有极强的穿透细菌细胞壁和杀菌作用,通过切断菌体依靠转肽酶合成糖肽干扰细菌细胞壁合成,从而导致细菌细胞迅速变为球形体破裂溶解,并最终因水份不断渗透、胀裂死亡。单纯性牙周炎服用后,阿莫西林可维持较高浓度分布于患者龈沟液、唾液和牙齿等组织内,有效发挥抗菌作用[5]。
西帕依固龈液是属于维吾尔族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成果之一,其主要成分为没食子,辅料包括甜蜜素、薄荷香精和苯甲酸钠等。没食子具有固涩、燥湿、止血、防腐的作用。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后可有效发挥健齿固龈,清血止痛功效,临床多用于牙周疾病所致的牙齿酸软,咀嚼无力,松动移位,牙龈出血等疾病。此外,病原学研究证实其主要成分没食子具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可有效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等细菌[7]。
本研究基于系统评价,证实试验组治疗后出血指数、牙周袋深度、前牙覆盖程度、HP阳性率及并发症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而治疗有效率高于对照组,充分肯定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的可靠疗效,值得临床应用和推广。
[1]Checa-Casalengua P,Jiang C,Bravo-Osuna I,et al.Retinal ganglion cells survival in a glaucomamodel by GDNF/Vit E PLGA microspheres prepared according to a novelmicroencapsulation procedure.JControl Release.2011,30(1):92-100.
[2]于林祥,刘博.甲硝唑联合氧氟沙星治疗牙周炎的临床疗效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4,8(4):135-136.
[3]王学振.两种不同药物治疗慢性单纯性牙敞炎的临床效果观察[J].当代医学,2015,21(14):125-126.
[4]吴亚东.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联合西帕依固龈液治疗单纯性牙周炎40例[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5,28(5):297 -298.
[5]付莉.阿莫西林联合甲硝唑治疗单纯性牙周炎效果观察 [J].哈尔滨医药,2014,34(4):297-297.
[7]何水清.西帕依固龈液应用于单纯性牙龈炎与牙周炎的临床疗效与菌斑抑制情况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5,13(19):41-42.
R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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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76(2015)08-0096-02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