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灿 兴成鹏
法院虽然作为司法机构但仍需要接受监督和承担责任。为了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较早就开始实施司法绩效评估项目。
经过二十年的实践,美国律师协会结合经验,于2005年2月发布了修改后的《法官绩效评估指南》。美国法官的主要来源是律师,并且美国律师协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律职业协会。因而,虽然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官绩效评估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以该指南为基础的司法绩效评估项目近些年来在美国各州广泛开展,并且在法官的遴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绩效评估用途广泛
在美国,司法绩效评估项目具体是指什么呢?又发挥着哪些具体作用呢?
司法绩效评估项目的积极用途是用来促进法官的自我改进、提高整个法官群体的素质、为负责决定法官去留的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合理有效地分配法官。
相对于较为积极的用途,司法绩效评估项目的消极用途是,当评估得出的信息达到惩戒标准时,可能根据相关规定用作惩戒的根据。但评估不会必然导致惩戒,法官评估和法官惩戒并非完全对应关系。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官绩效评估指南》特别强调,法官绩效评估项目不能有损司法独立,评估过程应该免受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和问题导向的干扰。因为如果法官评估使法官过分关注评估结果而不是专心审案,甚至将变相导致司法行政化,那势必就与评估目标背道而驰了。
谁来执行司法绩效评估
《法官绩效评估指南》规定,需要对美国法官进行评估的具体标准包括法官的法律能力、廉正和中立、交流能力、职业水准和性格气质、管理能力以及其他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法官评估虽然也追求司法高效,但是没有突出数字衡量。
《法官绩效评估指南》认为,制定与执行美国法官绩效评估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或者宪法规定的对法官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的其他机构。
而在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没有制定法官绩效评估项目的州以及法官任命方式采取选举制的州,应当由美国律师协会来制定和执行法官绩效评估项目。
法官绩效评估项目应该由一个独立的、多方参与的、多元的委员会来负责。委员会由法官、律师组成,有必要时还可以包括熟悉法院系统的公众在内。
司法绩效评估方法多样
在美国,实际执行的法官绩效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数据的搜集、综合、分析和使用三个部分。
评估法官和搜集、分析数据应该专业并注意采纳专家意见;评估法官应该基于其行为,使评估具有客观基础;评估过程应该确保受访者匿名,通过设置保密条款使特定的信息来源无法被识别出来。
此外,评估的信息来源应该可靠。信息来源多元化,应当包括参加过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律师、陪审团成员、当事人和证人、与法官经常接触的非法院工作人员、社会服务人员和执法官员等;信息来源应该限于对法官的近况具有个人了解的人,为确保信息的可靠性,需要求对法官行为的观察应具有时效性。
客观的信息来源应该包括公共记录,法官审理案件的相关数据都记载在公开记录中,这些客观数据可以被随时调取并使用。在评估方法中,民意调查是最常见的方法,调查问卷又是了解民意的最主要途径。
评估结果披露有“学问”
在美国对法官所作的绩效评估中,评估的数据和结论原则上不得完全向社会公开,以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如果评估只被用来促进法官的自我改进,那么结论只能让被评估的法官本人或者对法官所在法院的绩效负责的首席法官或监管法官知晓;如果评估被用来提高整个法官群体的素质,那么结论不能被用来在法官之间进行比较和排序。因为评估本身不是目的,法官并非企业流水线上的工人,其职业特殊性决定了排队比较对法官独立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评估被用来为负责决定法官去留的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那么结论应该为包括选民、州长、立法机构、委员会等在内的负责决定法官去留的人员或机构所知晓。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