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天玉
【摘 要】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首要的是处理好阶级、阶层的关系
首先,经济体制的变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人阶级逐渐在分化。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怎么变,工人总归是工人。还有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后,由于没有稳定职业,形成了流民性质的群体。第三,知识阶层在崛起。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战略造就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新形象与新地位,知识经济的出现又为知识分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舞台。第四,私营个体阶层在发展壮大。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个体私营阶层有了较大发展。第五,企业经营管理阶层逐渐凸现出来。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直属于党政干部系列。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使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社会分层是天经地义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分层犹如棱镜可以把一束光分成红橙黄绿青蓝紫。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文化的认同,宪法的赋予。执政党的使命就是要协调阶层关系。
二、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入手优化社会结构
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它由市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和农民的关系网络构成的空间这两部分构成。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上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他服务业,并允许城市中的某些国营企业从农民中招收部分临时工、合同工,其他所有制企业和个体户从农村中雇工也不再受到禁止。在这样一个双力作用下,农民纷纷涌进城市谋生,形成了我们国家这一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民工潮。
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城乡二元结构是否正在消失呢?非也!我们认为,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在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并存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制约着市民和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逐个生活境遇;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政策上为农民提供了非农化路径,但是,农民在城市中并不存在与市民等同的机会。一方面,我国社会仍然存在显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这种潜在结构的存在就是阶层关系的分布问题。这种不合理的分布,从根本上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当前,社会组织应当努力克服依赖性,增强自主意识;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
人是社会化动物。尤其是现代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智力上,都很难以个人的形式来满足需要,而只能以群体的形式来增强满足人们多种多样需要的能力和可能中国的社团纵向比,突飞猛进;横向比,发育得还很不够。我们应当在努力建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机制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的社会管理。
由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吸纳了一批离开政府的公务员,同时也扩大了人们就业的机会,既保护了富人的合法收入,更扶植了一大批困难群体。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充当了安全阀的作用。社会冲突各国都有。“春江水暖鸭先知”。在社会冲突起于青苹之末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社会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为“化干戈为玉帛”做出贡献。
四、以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社会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
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与法治相对应,在学术的语境中,我们称之为德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所以说,制度创新应该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入手。
“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还得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首先,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要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提供有利的空间和养分,同时也为个人营造阻挡强权侵扰的屏障。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要将执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领导方式及其与政府、立法、司法、社会民间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化、制度化,使得对执政党的约束与监督落在实处,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应注重我国的政权建设水平,注意各级、各类权力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与平衡。
五、以制度创新构建和谐社会
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
其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要将执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领导方式及其与政府、立法、司法、社会民间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化、制度化,使得对执政党的约束与监督落在实处,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应注重我国的政权建设水平,在减少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注意各级、各类权力机关之间的有效制约与平衡。
【参考文献】
[1]吴家庆.吴敏,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协调[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04).
[2]陈勇. 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毛泽东思想研究. 2005,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