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沿海航区的划定

2015-05-31 08:16沈肇圻
中国船检 2015年8期
关键词:航区强风航行

沈肇圻

早在1955年,船筹处的邵良、潘积安在勘定沿海船舶干舷,陈天骏、廖厚泽在赴上海制定海船救生设备和信号设备定额时,曾经研究拟定了方案,并且加以试行。到了上海讨论第一套验船规范草案时,对于海船载重线规范和几个设备规范草案的航区问题又再次提了出来。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际航行海船,但并不排除各国对国内航行船舶做出自己的规定。

有关沿海航区的划定,必须考虑我国沿海的风和浪、航线和海难救助条件。但是,当年我国专为这个目的所做的实测资料可以说没有,或者零零散散,极不完整,只能借用或参考其他方面的数据。船员们在这个区域所有的全年和全天候航行亲身体会,虽然可供参考,但有时由于角度不同,常常对于风、浪的介绍,天差地别,难于依其作为制订标准的依据。

对此,为了搞清我国沿海风、浪情况,潘积安和我走访了中央气象局、上海和广州等地气象局,以及地球物理研究所、国家和地方海洋局、海洋规划委员会和海军航道测量所等单位,搜集有关资料,跑图书馆查阅相关书刊,到上海和华南地区听取船员对沿海地区风浪情况的介绍,还多次邀请海河总局周启新、左文渊、王承训等老船长座谈。

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对我国沿海风和浪有了一点了解,对航区划分有了初步的设想,但仍觉得缺少有说服力的数据。后来,几经努力,最后我们在天津海军航道测量所找到了一本英国海军部汇编的全球各大洋每月气象情况,其中有1855年至1938年连续83年我国沿海地区的强风(8级以上)统计资料(见图1)。这份资料说明,我国的南海地区每年1月到8月,其他地区每年4月到8月,强风频率不超过1%。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划定夏季地区正是用强风频率不超过1%为夏季地区,不足1%为热带地区,超过10%为冬季地区作为基准。当时收集到的其他资料,虽不及这份统计资料那么完整,但也大致印证了这个风力数据。同时,这些数据也与我们船员介绍的经验相一致。于是根据公约划分干舷航区的标准,应用收集到的我国沿海风力数据,提出在我国东部沿海使用一段时间的热带干舷,由公约规定全年夏季干舷改为4月21日至8月31日使用热带干舷,香港以南地区使用热带干舷的时间由1月21日至4月30日改为1月21日至8月31日,黄海南部8月强风频率虽超过2%,对此,为使航区统一,仍包括在内。这样,在东部沿海允许使用热带干舷,因此香港以南地区延长使用热带干舷(见图2)。虽然不增加船舶数量,却可以得到运力增加3%~4%的好处。

图1 1855~1938年我国沿海强风频率统计

图2 我国沿海气象观察示意和船舶载重线分区图

在设备方面,根据我国沿海航线、海岸线和岛屿分布情况,在保证航行安全,尤其是旅客和船员安全以及具备一定的海难救助条件下,订出合理的设备定额,可以尽量降低船舶造价。具体来说,对于航线长、失事几率高、离岸远、救助困难的船舶,其救生设备的配置应该齐全;对于离岸远、无法利用沿海自然标志的船舶,其驾驶设备的配置应该充分,而且要现代化一些。当时,有关沿海航区的划分,可供参考的原苏联船舶登记局的相应规定是:将沿海划分为三个航区,它们分别为离蔽护港不超过20海里的航区;航程不超过100海里或离蔽护港不超过200海里的航区;航程不超过600海里的航区。而当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的庇护港,且不少岛屿超过20海里不足25海里。因此,在救生设备方面提出,划分为近海、沿海两个航区,其中近海为距岸不超过55海里,且航程不超过240海里的航区,沿海为距岸不超过25海里,且航程不超过120海里的航区;在驾驶设备方面提出无限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三个航区,其中无限航区为距岸超过100海里的航区,近海航区为距岸不超过100海里(成山头至佘山航线包括在内)的航区,沿海航区为距岸不超过25海里的航区。

1958年8月22日船舶检验局会同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我国沿海航区划分问题。上海海运局、上海港务局、一机部船舶产品设计二室和四室、上海船厂、中华船厂、上海造船学院、交通部船舶设计院、船舶科学研究所和上海水产公司等单位派代表出席。在会上,由我就上述航区划分方案作了说明。经过讨论,会议认同了此方案。同时,有部分代表认为,在这个划分方案中没有考虑到沿海船舶结构强度标准,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对此,船舶科学研究所方文钧所长提出,由上海海运局、上海港务局(船舶检验科)、上海水产公司、上海造船学院和船舶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立即合组,进行专门研究,得到会议认可。

1958年10月21日,船舶检验局谢中峰局长在上海召集一机部九局、交通部技术局、上海海运局和上海港务局等单位代表,讨论如何节约造船钢材问题。会上再次讨论到沿海航行船舶的强度标准,结论是在沿海风浪尚无可靠资料能采用前,可暂定为一个沿海航区,待上述方文钧所长建议的研究有结果后,再最终确定。经商定的暂定航区为:离岸100海里以内,同时还对这个航区内航行船舶的结构强度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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