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2015-05-30 04:38王雪谭琳琳
2015年1期
关键词:预防对策

王雪 谭琳琳

摘要: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一般社会原因主要是指经济因素、法治现状和社会文化等,个体原因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两类个体的生理弱势、心理因素和无知状态等。针对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因提出三大方面的预防对策:改善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法治现状;健全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社会机能;拟建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

关键词:药品安全犯罪;一般社会原因;个体原因;预防对策

一、药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

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于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这种对整体犯罪现象产生影响的原因可以被称为一般社会原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等。本节主要是从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因素、法治现状和社会文化三个方面的一般社会原因进行分析。

(一)经济因素

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方法论出发,经济因素是影响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因素,不能否认经济发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① 但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种类犯罪的前提下,这种联系的性质和程度需要具体分析。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这种转型时期的经济增长在逐步实现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同时,也会使源于社会生活中的易于诱发犯罪的现象产生数量和结构上的变化,从而出现一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犯罪现象。药品安全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无论是渎职型还是非渎职型的药品安全犯罪主体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和主要目,在经济高速发展和转型时期这种犯罪的数量呈现增加趋势。据统计,2008年—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一审案件4496 件,审结4391 件,生效判决4386 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4291 人,免予刑事处罚95 人。2012 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激增,一审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给予刑事處罚人数均急剧上升,与2011 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长8.13 倍、结案量增长8.35 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5.79 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5.67 倍。② 此外,药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省份和地区。但是,在众多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因素中,经济因素虽然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也仅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需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其他领域的相关因素来影响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

(二)法治现状

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也是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的社会原因。在药品安全领域,我国普遍存在相关立法数量少、质量不高,执法效力偏低,司法不公正,守法缺失等问题。首先,2013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至今颁布的关于药品管理的最为系统的一部专门性法律,但是它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偏行政性质的规定,不能有效地预防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刑法》中有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两个专门针对药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这两个罪名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的需要,在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现象严重,《刑法》却没有规定药品监管渎职罪。在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量刑较低,对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易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并且缺少资格刑的配置。其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的较晚,而且药品安全涉及政府不同组成部门的管辖,并且这些部门分工不清,经常相互推诿,行政部门往往为了一己私利不积极主动移送该交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导致对相关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再次,相关监督部门主要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廉政问题的监督,较少关注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效力。最后,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守法不只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求我们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有很多制造假药、劣药的地址就设在居民区内,但是周边百姓却对此不闻不问,即使发现了异常情况也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正是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纵容了药品安全犯罪。

真正的法治应该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在药品安全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存在种种不足,尚未实现真正的法治,也为相关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环境。

(三)社会文化

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类的思维和活动方式,构成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大舞台”。当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分析时,社会文化就会显示出其独特的影响力。药品安全犯罪是社会文化的一方面,也是一定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是指社会集体的风俗习惯、价值标准及道德观念等。文化的主要功能就是确立必要且正确的社会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确保社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但是,当有一些社会成员背离了这种文化意旨时,社会就会出现一种“病态”,这种 “病态”即可能为犯罪。

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发生不同程度的变革。在自有社会文化的负面效应未根除时,又出现新型文化、西方文化冲击着本土文化和传统文化等问题,有了这样的文化背景,再加上社会环境中适宜于犯罪的其他条件,使社会在全面转型时期经历着“创伤”。在药品安全领域导致出现这种“创伤”的社会文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 封建文化

中国经历着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基于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培植出了浓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观念。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高度重视人治而轻视法治。虽然,现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这种人治的思想在社会生活中仍有表现,如在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行为。

2. 迷信思想

迷信思想是指相信巫术、占卜、风水、算命等活动,确信鬼神可以主宰人的命运的思想观念。③迷信思想在具有深厚的土壤环境,一遇到适合的条件就会横行于世。在迷信活动中,人们愚昧无知触犯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故意利用迷信思想进行犯罪活动。“神医”胡万林宣利用迷信思想传用其“五味疗法”可免除吃药打针等传统医疗方式并且针对糖尿病、高血压、白血病、艾滋病、心脑血管病、各类癌症等有特殊效果,然而却造成他人呕吐、抽筋、昏迷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自己也多次获刑入狱。

二、药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药品安全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是一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原因是其产生与发展的外部条件,一般原因需要通过个体原因起作用,个体原因中的主观因素是其产生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以下主要是从犯罪人和被害人两方面的个体原因进行分析。

(一)犯罪人的原因

1.心理因素

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有贪利心理、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但是在众多因素中贪利因素是首要因素。

第一,贪利心理。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实施这类犯罪主要是为了追求利益,大多信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金钱万能”依据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人以追求利益为信念如果有100%的利润,他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他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④追求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是通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将不会被社会认可甚至构成犯罪。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往往也是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而丧失心性,冲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第二,侥幸心理。一部分药品安全犯罪人存在这种心理,心存自己偶尔一次触犯法律不会被发现、自己“包装”手段高明不会被查到或者他们没被查到我也不会被查到的心理,总想钻法律的漏洞铤而走险,却忘记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永恒真理。

第三,从众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不知不觉或者不由自主地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模式的社会心理现象,通俗说就是“随大流”。有一部分药品生产、销售主体看见一些犯罪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自己也“跟风”而为之,仅看到的是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忽视了与犯罪相对应的惩罚。其实,从众心理是个体普遍具有的心理现象,但是我们所倡导的是从善而不是从恶。

2.无知状态

无知比贫穷更可怕,甚至具有使人毁灭的力量。犯罪人的无知状态往往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缺乏社会责任感。很多从事药品安全犯罪的小作坊、小工厂主等大多文化水平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极少且肤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还有一些犯罪主体缺乏羞耻之心和社会责任感,只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不顾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忘记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药、劣药抛入市场,致使消费者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二)被害人的原因

在犯罪被害人方面,现代犯罪学的基本结论是:他们既是犯罪的受害者,也是犯罪发生的策动者和帮助者。犯罪学领域本身对被害人诱发犯罪作用的研究就比较少,但是这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药品安全犯罪领域也同样如此。

1. 生理弱势

药品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商品,普通人是难以鉴别的,即使是医药专业人士也需要通过相关仪器和实验来甄别。正是药品的这一特性使得被害人无法像选择食物或者其他日常生活用品那样容易地选择药品。而且,使用药品的人大多都是身体或者心理有疾病或者缺陷的人,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必然影响被害人对药品的选择能力。从年龄层次上看主要是一些年纪较大的老年人,这类人群由于其本身存在视力不佳、听力减弱、反应迟缓等生理弱势使其难以辨别真、假、劣药,从而给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 心理因素

贪利心理。物质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但是当这种需求被扭曲时,动机便有了贪利性。贪利,不仅仅是犯罪人的追求,有时也是被害人受害的原因。有一部分被害人贪图便宜在一些不正规的药店购买一些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此外,现在很多药品销售机构竟然像销售其他商品一样大办促销活动,像食品一样很多促销药品都是即將过期的,当被害人购买这类药品后却不能像消费食品那样短时间内将其消费掉。被害人只看到自己一时获得的蝇头小利,却没有认识到自己未来会遭受到的损失。正是众多这种行为增加药品安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信心。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客观上为犯罪人创造力这样的便利条件。

3.无知状态。

所谓无知是指缺乏知识和重要常识。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表现为:缺少基本生活常识和必要的药品知识,缺乏被害意识和法律意识等。

总之,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众多的,虽然这些原因之间与犯罪联系多少有区别,但是并不存在唯一且决定性的原因。药品安全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有机体,经济因素、法治现状和社会文化等一般社会原因不会绝对、单独地引发药品安全犯罪,只有通过个体才能起作用,个体原因也也不是单一的,而是身处于一般社会原因中与其复杂结合,并且深受一般社会原因的影响。

三、药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对策

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为预防犯罪提供服务的,有效的预防犯罪才是犯罪原因研究的目标和归宿。多数学者认为犯罪预防就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去减少社会中各种可能诱发犯罪的因素,以减少和遏制犯罪的发生。⑤药品安全犯罪预防所指向的对象即为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因。根据以上指出的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三方面的预防对策:

(一)改善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法治现状

1.完善药品安全相关立法

从立法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双管齐下,法律是预防犯罪最有力的武器,我们应该制定出保质保量的药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预防预防药品安全犯罪做好准备。鉴于药品安全犯罪的共性和严重危害性,建议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药品安全的罪名,新增设的药品安全犯罪应涉及药品以及药品原料的研发、实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信息发布、销售及售后等一系列可能危害药品安全的环节,还有很多废弃药品被加工成“新药”和药盒被肆意回收,所以应特别强调完善废弃药品和药品包装的相关立法,除此之外,应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罪,全面保障药品安全。虽然我们不提倡严刑峻法,但是适当提高犯罪成本是极其必要的。对于药品安全犯罪这种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极其危险境地的行为应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可以提高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幅度,对于造成极大社会危害,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并且限制减刑和假释,使犯罪人再无犯罪勇气,使欲犯罪人看到犯罪所承受的痛苦比犯罪所到来的快乐多得多从而不去犯罪。

2.贯彻执行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执行,也就失去了法的尊严和意义。药品安全相关执法机关明确权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该处罚的按规定处罚,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坚决杜绝“九龙治水”、“相互推诿”、“以罚代刑”的行为,对药品安全犯罪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3. 加大对药品安全犯罪惩治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在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检查监督不力是导致此类犯罪增加的重要原因。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形态各异,案情及其复杂,难免会出现一些应该立案而未立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司法不公现象,检察机关对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阶段存在漏洞和隐患予以应有的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4. 履行维护药品安全的守法义务

没有遵守,法律将失去依托。守法是法的基本要求,遵守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求不能主动触犯法律的底线,还要求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药品安全犯罪,如发现问题药品及时检举揭发,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

(二)健全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社会机能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物质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精神文明却没有随之达到应有的水平,当前信用不良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薄弱环节,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缺乏信用的企业反而可以获得巨额利润,在这样的恶性循环环境中,药品安全犯罪也就越来越多,对此可以分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体系,然后将其连成一个整体,从而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2.公开药品安全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于药品安全,民众可以了解的信息远远少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众可以熟知的也就是几种常用的简单药品,面对市场上纷繁复杂的药品的安全性很难知晓。所以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公开自己的药品安全必要信息,政府、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力量还可以帮助解读相关信息,以此实现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化。在实现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同时也有利于对药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可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图书、广播、电视、移动媒体、网络等媒介提供药品安全信息,宣传药品安全的重要性,揭露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力量。

3.发动社会团体组织,探索建立公益诉讼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等。我国与药品或药品安全相关的全国和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很多,如中国食品药品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怀远县食品药品安全协会等。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的一个分支,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政府打击药品安全犯罪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可以调动各种社会团体积极性,让其参与到反对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列中,发挥社会团体的重优势和力量。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一般较多且低于分散,可以通过相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药品安全的重视,对潜在药品安全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三)拟建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

药品安全犯罪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都可能具有实际的被害人。鉴于被害人对诱发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因素,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中心,拟建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以此减少或者消除存在于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方面的易致被害因素。

1. 以个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

以个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是一种以自我保护为主的预防对策。这种对策强调预防由被动转化为主动,被动是待外力推动而行动,而主动不依外力推动便能夠自由掌握。预防药品安全犯罪单纯依靠政府和社会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最主要的力量是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自己。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应该重视自我教育,提高个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改变无知状态,摒除封建文化和迷信思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利用科学的方法治疗疾病;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随时审视自己的行为,祛除贪利、侥幸等不良心理因素,不因盲目节俭或贪图小利而购买或囤积促销药品;了解药品安全必要知识和法律法规,在购买前对药品的生产信息、销售资质等进行详细询问,学会辨析真、假、劣药,遇到问题敢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个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对策要求个人建立自我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这是一种最及时且最有效的被害预防对策。

2.以家庭为中心的被害预防

家庭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也是人类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一种群体形式。一直以来家庭都被人们看作是个人的避风港。当个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被害预防能力时,以家庭为中心的被害预防显得尤为重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往往是那些身体或者心理受到疾病折磨的人,备受疾病困扰的他们可能会丧失原本具有的个人被害预防能力,这时需要家庭给予足够的关心和照顾,帮助他们选择安全的药品,特别是那些年老体弱需要子女照看的老人和那些需要父母爱护的未成年人,更加需要发挥家庭对易致被害因素的控制和化解作用,使个人免受药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因此,以家庭为中心的被害预防也是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极为重要的一面。

综上,为达到预防药品安全犯罪的目的,要根据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因采取多种应对之策,具体包括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改善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法治现状;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公开药品安全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社会团体组织、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等具体方法健全药品安全犯罪预防的社会机能;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中心拟建药品安全犯罪被害预防系统。在预防药品安全犯罪的实践中,各个对策之间是相互呼应的,坚持采取多角度、立体化预防,会更有效地遏制药品安全犯罪。

注解:

①张元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第283页。

②元春湘,丁冬,陈冲:《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人民司法》,2013(19)。

③同①,第273页。

④谢毅,贾雪枫:《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经济学防控路径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⑤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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