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研究

2015-05-30 03:40罗建华谭嘉玲
2015年1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罗建华 谭嘉玲

摘要:P2P网贷是微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主要为解决个人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P2P网贷使得长期被压抑的民间金融需求获得释放。P2P借贷手续方便、灵活、快捷,自2007年引入中国以来,P2P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在其高成功率的背后,存在政策风险、信贷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监管风险等诸多风险。而这些风险的源头,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职责不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息息相关。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和监管主体,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一、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日益进步,传统的民间借贷范围狭窄,需求匹配度低、风险高,常在熟人圈子运用,市场规模发展有限。传统金融机构在小额贷款业务方面没有进行更好地展开,存在融资壁垒。商业银行在资金贷款方面,更倾向于提供给大中型企业,小额贷款融资非常不易;再者,这些年来民间资本大量地累积,使得民间借贷业务日趋繁荣。P2P基于某一个网络平台、某一个自然人或机构等信息中介,在对等主体间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方式。P2P网贷是民间金融的创新,进一步活跃了民间借贷。P2P网贷准入门槛低,手续也简单,业务办理效率高,成本相对较低。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以P2P借贷、众筹、创新性理财工具、个性化保险、电商金融、移动支付和创新性理财工具为代表的网络金融呈现爆发性增长,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年底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相对2013年的爆发式增长,今年由于问题平台不断涌现,仅12月问题平台数量达92家,绝对增量已经超过2013年。目前伴随新平台上线、资本、巨头涌入P2P行业,我国相关法规尚不健全,资金监管也处于真空状态,导致其存在多方面的风险。

二、我国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

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和接二连三的跑路事件爆发,民众对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监管法规的呼声愈演愈烈。政策的不确定性是P2P行业最大的变数,从去年开始传闻相关的政策明细规则在制定中,监管主体可能归属银监会或者中央人民银行,而到如今却迟迟未明确,足以说明此行业监管的难度之大。在此形势之下,某些本已经营不善的平台是否会上演“最后的疯狂”,值得关注。一旦确定监管政策,将对P2P行业进行重新洗牌,一些不合规的P2P平台可能会被监管结构接管,投资者恐慌,平台被大规模挤兑,出现大范围的倒闭现象。

(二)信贷技术风险

信贷技术风险是P2P行业的源头风险。P2P网贷业务主要是满足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需求,大部分贷款业务是纯信用性和无抵押无担保的。因此,小额信贷对数据技术、诚信环境和征信体系有很大的依赖性。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社会信用环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都还不成熟,平台经营者本身缺乏足够的审贷、征信和风控能力,甚至一些平台仓促上线,经营者本身并无小额信贷业务的经验,但是为了盈利,盲目扩大业务量,承诺或担保各种不切实际的资金回報,大大提高坏账率,最终导致平台被挤兑而倒闭,造成了较高的信贷技术风险。

(三)信用风险

不管是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P2P网贷,信用均是核心因素。信用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中,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P2P行业,一方面,因P2P平台只充当中介,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促成借贷交易,并非交易当事人,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P2P借贷大多属于信用借贷,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开放,贷款人不能准确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致使信用风险提高。

(四)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

对于P2P借贷平台的资金安全问题,公众投资人最关心的是平台是否能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动用用户的资金。P2P目前尚处于“三无”的状态,成立门槛很低,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平台仍有资金的获取和调配的权利。近期很多平台出现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的丑闻,反映了P2P平台自身存在严重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也增大。中间账户缺乏有效地监管,投资人不能掌握资金用途、去向和转移,风险加大,平台本身也陷入非法集资的怪圈。

三、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中介性质,完善相关法规

P2P网贷平台不得突破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P2P仅作为金融中介服务商;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P2P借贷近年来火热的发展,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全国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其发展,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南京、贵阳等地均已出台方案,广州和武汉也跟着步伐征求支持意见稿。人民银行可以负责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地方政府发挥其金融结构职能,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为规范P2P平台的总体运作而努力。

(二)提高征信技术,建立P2P行业征信数据库

为降低小额信贷技术风险,我们可以考虑从加强开发数据化、自动化征信技术着手,既可以降低P2P平台人工征信的成本,又可以试图通过征信技术提供商拓展收入渠道,提升平台的创新价值。P2P借贷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尽职调查,汇集了大量借款人的信用数据,从而可以建立信用档案库,为其日后的信用活动奠定了数据基础。如P2P平台间共建共享信息机制,建立P2P行业征信数据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央行征信和商业征信给予P2P平台接入权限的不足,形成更加全面、完善、系统的P2P个人信用数据。

(三)加强借款人审核,努力开发优质借款人

平台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核:第一,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第二,偿债能力。第三,信用历史。第四,财产状况。第五,贷款条件。基于五项指标,运用多因素对违约概率的定量分析及其重要性排序方法,最大限度的避免劣质借款人进入平台。

(四)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2013年年底,央行建议应建立P2P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引进审计机制,避免非法集资。第三方支付对顺畅、便捷的资金通道有丰富经验,P2P借贷平台恰恰需要此服务通道,因而二者顺利成章地进行合作。P2P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的深度合作,体现于托管型服务,该服务一方面通过虚拟账户形式,利于P2P平台匹配信息流与资金流,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将平台的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进行隔离,使其不能随意调用和获取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平台挪用用户资金,避免平台构建资金池、卷款跑路,只能作为参与者进行资金配对的金融中介服务商而非金融服务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检测分析。(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我省融资性担保为基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模式及其为主导的行业体系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YBA002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

[2]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3]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4,(4)

[4]杨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J].财会金融,2013(10)

[5]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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