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保社会组织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5-05-30 10:48丁媚英
环境 2015年1期
关键词:环保法公益环境保护

丁媚英

随着全国各地环境危机的日益深化,日益壮大的环保社会组织也积极地用自己的方式,推动并参与更多环境事务。然而,在近日召开的2014年广东省环保社会组织年会上,有专家直言,作为经济大省的广东,环保社会组织大多数仍面临资金、人才、专业知识匮乏的困境,特别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这种困境愈发凸显。

对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广东拟用5年时间在全省培育扶持300个环保社会组织,打造3到5个规模较大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组织。

现状困境

——资金、人才、专业知识匮乏

新《环保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的规定曾一度受到社会各界点赞。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新《环保法》为环保组织提供了公益诉讼的机遇,但环保公益诉讼仍然路途艰难。”他解释说,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范围依然很窄,在此前的环境诉讼案件中,大多是提起一般行政诉讼而非公益诉讼。此外,利益相关人群提起的环境诉讼实质上只属于“众益”范畴,但与公益诉讼不等。

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原告主体不仅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满5年,而且既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清晰地阐述环境侵权事实、因果关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对侵权事实、因果关系提交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王灿发认为:“这对于缺乏诉讼经验的环保社会组织来说,是极大的考验。”

环境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往往需要对污染状况、损害后果进行科学鉴定。从司法实践看,环境案件的鉴定要支付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鉴定费,加上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诉讼支出费用相对较高。王灿发分析认为,由于法律规定具有提起诉讼权力的环保社会组织并不多,诉讼涉及鉴定费用高昂,国内有专业能力的律师也很难请,因此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可能稍有增加,但不会呈现爆炸式增长。

对此,广州某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也深有同感,“由于缺乏法务人员、资金支持,短期内只能继续做些环保教育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广州大部分的环保社会组织短期内不会因为新《环保法》的实施而改变现状,2015年广州不会出现环保公益诉讼,因为没有符合要求的环保组织,第一家注册登记的广州市绿点公益环保促进会也是2012年才登记的,连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够5年,不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发展目标

——5年基本形成社会行动体系

“解决污染问题,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执政党、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自然之友基金会理事长、创绿中心理事长李楯认为,虽然新《环保法》仍不完善,但也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事务提供了新的途径。他强调,民间环保组织在推进中国环境法治中应起到作用,公众的主体参与更是不可或缺。

为此,广东也正紧紧围绕“民主环保”的核心任务,创新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模式。根据《意见》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广东将基本形成环保社会组织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初步形成全民环保公益理念,进一步提升环境意识,践行环保行为进一步增强,“民主环保”进程取得初步成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周观明在年会上介绍《意见》时指出,当下主要的任务就是要组建全省性环保志愿者队伍,促进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全省环保志愿服务平台,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环保志愿服务制度,推进环保行业志愿服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发展学生及社区草根环保社团,发展环保基金会,扩大环保社会组织的数量,并选择一批发展快、服务优、管理好、具有主导和纽带作用的环保社会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其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环保社会组织发展。

“环保组织达到300家的时候,就不仅仅是做环境教育,还会监督企业排污、甚至会监督政府政策。”千禾基金会秘书长、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发展研究部主任胡小军认为,这对于准备投身或已经从事环保社会组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利好时机。

保障措施

——政社合力谋发展

“可喜的是,珠三角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显现趋好之势。”胡小军表示,目前在珠三角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行动开始出现,正在推动水、大气保护等关键环境议题的构建,例如近年保护珠江水联合行动。此外,珠三角环保公益跨界互动与交流活动增多,特别是企业家、学界和媒体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知和了解逐渐深入;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等环保“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始显现,逐渐推动环保社会组织行业建设进程,广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优势正在吸引国内较为成熟的环保组织在珠三角拓展工作;民间环保组织机构与机制正在增多,本土资源得到发掘和拓展,例如MCF滨海湿地鲍鱼小额资助项目等。

尽管如此,为保障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发展工作,加强督办,保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公共资源的功能,营造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环境;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枢纽型”环保社会组织政治上桥梁纽带、业务上龙头骨干、管理上授权指导的功能,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运行监管机制,建立新型的政社合作关系。

针对资金不足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将加大政府购买环保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及时提供最急需的环保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拓宽企业、民间和境外资金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渠道。

除了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胡小军还建议,环保组织也要把握机会,不断以“专业化建设”促进领导力提升;以社会化改革与转型为契机,激发组织自身活力。只有政社合力,环保社会组织活动才能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猜你喜欢
环保法公益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陈吉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把环保法落到实处
最严环保法实施一周年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保法须成劈污斩霾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