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财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05-30 10:48石松孙谦
现代管理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风险

石松 孙谦

摘要:文章研究了网络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分析了网络理财产品的特点,其次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了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以及涉及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理财产品;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我国网络理财产品的现状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了余额宝业务,开启了我国的网络理财时代。余额宝首日即募集资金3.5亿元。余额宝的成功使得多家互联网企业联合传统基金公司推出同样地宝类网络理财产品。随后,银行机构也推出自己的宝类业务。截止2014年5月,我国的宝类业务共有22个。

我国网络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的特点:(1)准入门槛低。与传统的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不同,宝类业务的准入门槛较低。从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公布的《2014年4月宝类基金月报》可以看到,多家产品的准入门槛只有0.01元,而最高的门槛为光大货币的200元。低的准入门槛使得众多的投资者可以将闲散资金投资到网络理财产品,促进了它们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培养了老百姓的理财意识。(2)网络渠道。与传统的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不同,网络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而不需要到传统的销售网点进行购买和赎回,没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几乎没有交易成本。(3)网络理财产品实行T+0的赎回制度。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的赎回自己的产品。如余额宝的投资者可以随时使用余额宝来进行网络支付和消费。(4)收益高。网络理财产品的收益高于同期的活期存款或者定期存款利率。从《2014年4月宝类基金月报》可以看到,2014年4月底,各网络理财产品的区间年化收益率最低者仍然高于三年定期存款利率4.25%。(5)碎片化。由于准入门槛低,无时间和地域限制,随时可以赎回以及收益高等原因,网络理财产品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使得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呈现碎片化特征。截止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的用户数超过了8 100万。而当时余额宝的规模为5 000亿元,即人均投资6 000多元,远低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低门槛。

上述特点使得网络理财产品具有参与者众多、无地域限制、较低的交易成本等优势,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促进了网络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但是这些特点又使得购买网络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数量众多,呈现碎片化,加大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难度,尤其是在监管主体和监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王华庆(2012)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经济稳定、提振金融消费信心等。因此,本文将分析网络理财产品中涉及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现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 网络理财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传统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的结合,所以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替代的传统金融产品功能)和互联网属性(互联网使得传统金融功能的改变)两大属性。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仅面临着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还具有互联网带来的一些风险。本文将从这两大属性来分析网络理财产品具有的风险。由于网络理财产品的相似性,所以本文以余额宝为例来分析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

按照余额宝官方网站的介绍,“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付,灵活提取”。从上述描述可以判断出,余额宝业务所替代的传统金融产品功能是基金,这也是余额宝的金融属性。与传统基金产品不同的是,金融消费者并不直接购买基金产品,而是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这个网络平台,而支付宝则将资金转移到天弘基金的托管账户,然后由天弘基金进行资产组合投资,并且每日将客户的收益转入到客户账户并进行再投资。而且客户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资金,用于购买和消费。因此,余额宝作为一个中转网络平台,取消了基金购买者和基金产品直接交易和赎回,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这即是余额宝的互联网属性。

1. 网络理财产品金融属性带来的风险。

(1)收益风险。余额宝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其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收益风险,这是余额宝的金融属性。余额宝的收益主要受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美国的paypal货币基金就因为美联储的降息而被迫关闭。而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也从年初的6.75%降到了现在的4.669%。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余额宝的收益风险将不断加大。

(2)流动性风险。长期来看,流动性风险是货币基金的核心风险。天弘增利宝2014年一季度报表显示,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为57天。由于网络理财产品具有用户数量多、投资金额小等特点,因此,后续用户的购买为其他用户的资金提取提供了便利,使得余额宝具有较好的流动性管理,从而使得余额宝可以使用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进行组合投资,并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如果余额宝业务出现大面积的兑付或提取,将会降低余额宝的流动性,并影响余额宝的收益。

2. 网络理财产品互联网属性带来的风险。

(1)技术风险。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渠道,必然面临着互联网技术风险(王莹,2013)。如余额宝账户被盗,从而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2)备付金风险。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支付宝的备付金存款需要提取风险准备金。而将备付金通过余额宝的形式转化为基金理财产品,降低了支付宝用于提交的风险准备金。但是备付金的风险并没有被转移,只是换作了另一种形式。

(3)政策风险。余额宝承诺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资金,即T+0赎回。余额宝的互联网属性要求余额宝首先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余额宝需要阿里巴巴大量的垫付资金或者是天弘基金将部分购买基金的资金预留来维持T+0赎回制度。而这两种方法都与现行的基金监管政策违背。

三、 网络理财中涉及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及现状

1. 信息安全权。信息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网络理财产品时,需提供自己的证件号码、姓名、电话等信息,而在购买和赎回网络理财产品时,消费者自己的收入、消费、银行卡号等信息也被获知。而有的产品本身与第三方支付相关联,如余额宝与支付宝相挂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行为等信息也会被相关的机构获知。即购买网络理财产品涉及到了消费者的众多信息。由于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销售平台,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更容易被泄露,安全隐患较大。因此,网络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应该注意并加强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余额宝的服务协议声明“您知晓并同意,为向您提供余额宝服务,本公司有权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相应的金融机构。您同意相关金融机构有权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交易信息、资产状况等)提供给本公司”。我们可以看到购买余额宝需要涉及到的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基本上涵盖了投资者的所有信息,但是余额宝并未说明自己在获取投资者的信息后是否应该保证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2.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应该知道并了解网络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托管机构、投资期限、潜在收益和风险、争议处理机制等。即投资者在购买网络理财产品时,产品的提供者应该充分地披露产品的潜在风险和收益、投资对象和投资期限等信息,使得投资者可以据此来决定是否购买相关产品。而在持有产品的过程中,产品的提供者应该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投资动态以及可能影响产品收益的重大事项,使得投资者可以及时地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产品,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资者应该知道并了解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进行维权和处理相关争议。

但是我们在余额宝的官方网站上只看到了余额宝的介绍和特性、收益、安全、转入和转出等信息。从其网站上可以看到,余额宝主要在介绍余额宝是什么,具有稳健收益、安全保障和随时存取的特性,而关于收益、安全、转入和转出等信息在放在网页最下方,且以较小的字体来显示,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其中,安全中提示了余额宝具有的风险——“总体来看,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即余额宝只阐述了余额宝业务可能具有收益性风险,但是并未对本文第二章所列举的其他风险。同时,余额宝也只是披露了每日的收益,而没有对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期限等动态信息以及可能影响产品收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3. 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和持有相关网络理财产品时,享有要求产品提供者保障其财产安全的权利。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投资者的身份证和手机等提供多重安全保障。与传统理财产品不同,网络理财产品与其他支付业务相关联,当投资者的账户被盗或者身份证丢失,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的财产损失,还可能会导致其他的财产损失。

为了保证支付宝账户的安全和控制交易风险,支付宝在2005年研发了一套风险控制监控系统,为用户提供7×24小时的保护。同时,支付宝也提供了多种密码安全保障措施来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而余额宝账户是支付宝的关联账户,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4. 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当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求偿权主要表现为投资者因非个人原因导致账户被盗,财产被转移时应该获得的补偿。

余额宝的服务协议规定当投资者因非个人原因导致余额宝账户发生损失的,可以向余额宝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时投资者需要向余额宝提供申请材料和存款凭证类证明文件。而余额宝可以选择自行赔付或者由保险公司偿付。但是在网上搜集到的一些余额宝账户被盗案例中发现,余额宝账户被盗是否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判定则是由余额宝公司来进行,具体来说,余额宝公司会根据其风险控制监控系统来判断用户的账户使用是否是在可信的网络环境下进行,即资金支出时用户是否的网络环境与用户以往使用的环境是否有区别。也就是说,当用户的余额宝资金被盗后,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非赔偿)将由余额宝公司决定。即用户的求偿权并没有完全得到保障。

5. 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选择金融机构、消费方式和消费金额。这一权利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自由地选择存入或转出余额宝的金额。

在余额宝页面的转出(或消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余额宝转出到支付宝余额的额度限制,以及转出到银行卡的次数和额度限制等规定,限制了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自由权。虽然余额宝的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但是当金融消费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者余额宝收益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想转出超出额度限制的全部资金时,则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最终可能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

四、 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 网络理财产品提供者的争议处理机制。金融消费者在网络理财过程中遇到权益损害时,首先应该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维权。但是产品提供者提供的争议处理机制主要是针对投资者的账户发生被盗,财产发生损失时,即只针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权和求偿权。如余额宝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余额宝申请补偿流程。

2. 网络理财的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在网络理财中遇到权益侵害时,要知道网络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谁。有望年底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类,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同监管。而网络理财产品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衍生产品,将由央行直接监管。因此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网络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不能协调处理争议时,可以寻求央行的帮助。央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了12363热线,专门用来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五、 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相关建议

1. 完善网络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销售传统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在购买网络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完全获得网络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期限等信息。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在宣传其产品的风险时,并没有完全阐述本文第二章所列举的各个风险,而只是说明余额宝为货币基金,其风险在理论上是存在的,向投资者传播了不完全的风险信息。而关于投资期限等信息,余额宝在其主页并没有公布相关的投资期限的信息,从而误导了消费者。基于此,本文对网络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两点建议:(1)网络理财产品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充分地披露产品潜在风险的相关信息。网络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应该在产品销售前充分地提示投资者相关的产品的潜在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技术风险等等,而不仅仅是基金本身的风险。(2)网络理财产品在销售前和持有期,应该充分地披露产品的投资对象、投资期限、以及对收益和风险有影响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投资者购买了相关产品后,应该可以快捷、方便和充分地了解相关产品的投资信息,如相关基金投资了哪些类别的证券、投资期限为多久等信息,而不仅仅是产品的区间年化利率。

2. 监管机构应该完善对网络理财产品的监管。政府目前对网络理财产品持支持和观望态度,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措施。但是随着网络理财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自身隐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是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实施拍照管理。现有的网络理财产品多为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基金公司的合作产物。互联网企业是否拥有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以及设计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等都需要监管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测,从而从源头控制并筛选掉哪些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网络理财产品。二是加强网络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如果无监管,网络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而误导投资者来购买其产品。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规定网络理财产品应该披露的信息类型和频率,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自己要求的理财产品。三是明确对网络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网络理财产品的现有风险部分来源于监管真空。如是否缴纳备付金或者征收存款准备金等。规范网络理财产品的监管,有助于降低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的风险。

3. 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理财消费意识。随着网络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开始购买网络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并不是基于对网络理财产品的了解,而是被网络理财产品的高收益诱惑。因此,开展金融知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普及活动,有助于投资者对网络理财产品的了解,明确网络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收益如何计算以及网络理财产品的投资信息等,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知能力,从而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购买相关的网络理财产品。同时,相关的普及活动使得金融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2014年4月宝类基金月报》. http://www.howbuy.com/opinion/2014-05-12/499- 03.html.

2. 王华庆.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中国金融,2012,(22).

3. 王莹. 余额宝的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分析.中国商贸,2013,(35).

4.余额宝网站:https://financeprod.alipay.com/fund/index.htm.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71172035)。

作者简介:孙谦(1956-),男,汉族,上海市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和国际金融;石松(1986-),男,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

收稿日期: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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