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阈下的高校师德建设刍议

2015-05-30 10:48杨静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师德建设高校教师法治

杨静

摘 要 本文在详细阐释、辨析“法治”概念基础上,用现代法治的思维烛照师德建设,提出当前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存在着三大困境:优良标准的缺失、正义原则的扭曲和至上权威的僭越,认为要用法治的精神推进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

关键词 法治 高校教师 师德建设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法治与“人治”相对,意为根据法律规则治理国家。但是法家之法治在本质区别与今之法治。中国古代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是在君权神授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话语体系中,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不管是强调刑法的法治还是强调仁德的德治,最终都是人治,本质上都是君王的驭民之术、治民之策。

现代法治与中国古代法治的不同,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维护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的终极价值目标。现代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正义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根源,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目的。(2)普遍性。也就是人人都得服从,不管是位高者还是黔首百姓。(3)平等性。不仅所有人要服从,而且必须是同等地服从。(4)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5)灵活性。法律也应当因时而变,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需求和人民的生活习俗。(6)权威性。或者称是不可逾越性,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威,任何人都被禁止“翻越”法律的篱墙,而肆意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影响深远,奠定了后世法理学的基础。归纳而言,现代法治在具体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最本质的特征:

一、至上的权威。按照亚里斯多德的说法,就是“法的统治”。所有人所有事都在法律之下,受法律的约束,按照法律规定的轨迹运行。法既已立,就必须得到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的遵从,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这个“任何人”其中包括了统治者,“王在法下”,“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二、正义的原则。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的契约,必须得到大多数的举手认同,其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天赋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兑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无情的,而人总是有感情的,天生不可避免地总是带着主观性和偏见,因此不免容易偏私,因此人不能作为“中道的权衡”。人权要想得到最大程度的拥有,公平正义要想得到完美的实現,社会秩序要想得到良好的维护,不偏不倚的法律是最好的标杆和尺度。法治必定优于人治。

三、优良的标准。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提出必须有两条标准,除了“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之外,还必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良法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用当今中国主流话语来说,就是要体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延伸来说,法律必须有可用性、可操作性、统一性、明确性、规范性和连续性,要能够在付诸实践中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功效。

以上是法治的三个支脚,缺一都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现代法治。厘清“法治”的概念,目的是为了以法治的观念来烛照师德建设,把师德建设放这把显微镜下,认真观照和解剖。对照“法治”的基本涵义和本质特征,当前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根本性的问题:

一、优良标准的缺失。师德建设很重要的,但是到底如何建设,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可操作、可循之的“法”。2014年10月,教育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但是如何教育、如何宣传,在师资培训中占多大比重、培训什么内容、如果没有培训要如何处罚,这些具体性细节,目前还没有一个遵循的规范。在师德考核中,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那么“考官”只能根据印象打分。由于没有标准,那么在师德激励和处罚中,师德建设就只能滑入“人治”。

二、正义原则的扭曲。根据正义的原则,师德建设中的“奖”应该属于师德的优者,“罚”应该属于师德的劣者,但是因为师德评判没有一个可循之的标准,师德评判最终沦为了治理者手中的权柄,成为了他们平衡教师员工之间的关系,甚至拉帮结派的工具,正义的原则被扭曲,法治的精神被践踏,最终使“法”失去效用。

三、至上权威的僭越。“师德至上”、“师德建设要摆在师资队伍建设的首位”,但是在现实中师德建设却成为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没必要,平时很重要、忙时很次要的事情。以高校教师最关切的事情——职称评定为例,笔者在统计了二十六个省份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之后,发现所有省份的评审条件的第一条都是政治表现和师德,但是这一条只有一个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如此等等;而对教师的学历、教龄、论文及课题数量、教学工作量等有一套系统而严格的计分体系,因此在实际评审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师德往往被忽视甚至忽略。也正因为如此,法治的精神在师德建设中很难得到体现,法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感和权威在师德建设中被僭越,这样必然导致教师队伍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师德师风的行为和现象。

优良标准的缺失、正义原则的扭曲和至上权威的僭越,以上三个问题是当前师德建设面临的主要困境,解决以上问题,根本的还是要树立法治的精神,以法治的精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以法治的思维来治理师德中的乱象。

参考文献:

[1]王安富.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3.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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