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职及退休时的工资待遇及生活补贴如何计发
问:我于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被聘为护师,1998年至2000年停薪留职(不参加年度考核),2001年至2006年分别上班时间不足6个月,考核不定等次,2006年10月因病提前退休。请问:我在职及退休时的工资待遇及生活补贴如何计发?
读者:黄女士
答:读者您好!您在岗位变动后工资调整情况:在2006年7月工资套改时,按护师十二级岗位套改,岗位工资590元,套改年限为21年以下,护师任职时间11年以上,薪级工资417元。2006年10月退休时您的退休费为:〔590+417+100.7+114(高出30%部分)〕×85%(含独生之女增加5%)+769(当地市各项津补贴之和)=1807.45元。2013年首次岗位设置变动后,您的退休费(护师十一级)为:(620+417+103.7)×85%+1948(退休人员补贴)+7(护龄津贴)=2924.6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的规定,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包含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统一归并为“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高出30%的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恢复1980年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时原部队工资待遇
问:我于1971年8月复员(干部),在部队的级别为行政21级(地方工资标准62元);1972年10月被招工到市一家企业当工人,工资级别定为工人四级,月工资52元;1977年由工人四级调升为五级,工资59元;1979年由工人五级调升为工人六级,工资为70元;1980年1月,中央实施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政策,我符合改办转业政策规定;1980年6月,我书面提出“保留原来工人工资级别”,1980年7月,当地市人事局批准我改办转业,工人六级,工资70元不变;1985年,国家实施企业工资改革,国营企业实行新拟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和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当时我已经按规定落实了企业干部的工资,套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企干十副);此后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调升工资,至1992年6月退休前达到企干六副。请问:我能否恢复1980年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时原部队工资待遇?
读者:马先生
答:读者您好!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0〕3号文第一点规定:“ 1969年至1975年7月期间这批军队复员干部中符合转业条件的,应当改为转业手续,恢复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工资待遇。本人现在工资稍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不再变动。本人不愿改办转业的,可以不改。”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89号)文件第一点规定:“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在改办转业以前,于一九七一、一九七七、一九七八年升过级的……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仍低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的,在改办转业后,可恢复本人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由于这些复员干部在地方升级时,是考虑到他们当时的工资一般比较低而升级的,因此,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时,不能恢复了原部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再累计增加已经升过的工资级别。”
1977年升级后,您的工资为工人五级59元,低于原部队工资级别行政21级(地方工资标准为62元),按照上述规定,改办转业时,您可以恢复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行政21级,但不能在恢复了原部队工资级别行政21级的基础上增加1977年升级到行政20级。
原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89号文第二点规定:“已经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搞了升级的单位,经考评批准升级的改办转业的复员干部,……如果本人这次升级前的标准工资低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改办转业后,恢复了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其所升的级别不得在改办转业后的工资基础上累加,也不计算升级面……。”原自治区劳动局桂劳薪字(80)40号文第2点规定:“执行非国家行政级别工资标准的复员干部,1979年升级前低于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升级后工资额又高于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的,改办转业时可以恢复原部队级别,保留高于部队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部分……。如本人不愿意恢复原部队级别,要求保留非国家行政级别工资的,1979年升级的应计算升级面,所占升级指标不能再使用。”
1979年升级前,您的工资为工人五级59元,低于原部队工资级别行政62元;升级后,您的工资为工人六级70元,高于行政21级62元。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改办转业时,您可以在1979年升级前工资的基础上恢复原部队级别,但不得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基础上累加1979年的升级;也可以不恢复,要求保留非国家行政级别工资。您在1980年6月,书面提出“保留原来工人工资级别”的意见,表明您当时不愿恢复原部队行政级别,要求继续执行非行政级别。因此,1980年7月当地市人事局批准你改办转业时,按照您的意愿保留工人六级工资是符合政策的。1985年国家实施企业工资改革后,国营企业实行新拟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和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企业原来实行的行政级别工资、工人八级工资等停止执行。当时您已按规定套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企干十副),已落实了企业干部工资。
综上所述,当时经办机构在落实中发〔1980〕3号文件精神时,征求了您的意见,您当时也书写了“保留原来工人级别”的意见。因此,对改办您转业工资的处理结果,既符合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89号文和广西桂劳薪字(80)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也满足了您本人的当时意愿(当时您所在市为五类工资区,工人六级的月工资为70元,行政21级的月工资为60.50元)。因此,现您提出恢复1980年改办转业时原部队工资级别待遇,没有政策依据。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将受行政开除处分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我于1962年7月进入市建筑公司工作,2001年3月30日,该公司对我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1991年9月起至2006年8月止共缴了15年。2006年8月14日我申请办理退休,2006年9月,当地社保所按我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请问:我能否将受行政开除处分前的工作时间(1962年7月至2001年3月)计算为连续工龄?
读者:何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国家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按照上述政策规定,2001年3月30日,市建筑公司对您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您被开除处分之前的工作时间(1962年7月至2001年3月)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辑部:魏珉
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问:我是地级市医院的一名职工,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我于2004年3月在工作中受伤。请问: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读者:洪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您所在的医院2004年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您2004年工作受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 号)规定,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或雇工,在《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实施前(即2011年1月1日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您2004年工作受伤,其认定工伤及相关工伤待遇,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