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修改幅度之大,令人瞩目:原来的49条例变为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
充实细化广告准则
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针对这一情况,新《广告法》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细化:
补充完善了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对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酒类、招商、教育培训等重要商品和服务。
为了进一步严管烟草广告,新《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针对现实中大量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宣称预防疾病或者治疗功能的现象,新《广告法》规定: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产生混淆的用语。
完善了对虚假广告的规范。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成为制约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的难点之一。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一条,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列举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增强了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
增加了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补充完善广告行为规范
明确规定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增加了未成年人广告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练习册、校服等载体发布广告,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的活动规范。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广告,并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健全强化广告监督管理
增加了工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增加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职责,包括: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受理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等;增加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批準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告审查机关审批行为的透明度;增加了工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电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规范完备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震慑力。
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了按比例处罚和定额处罚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广告费用能够确定的,新《广告法》规定按照广告费用的倍数进行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实行定额处罚,定额处罚数额可以达到200万元以内。
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严重违法广告,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卫生部门可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增加了有关任职限制。
明确了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管理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此外,为了促进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广告法》进一步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有关公益广告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以上内容摘自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张茅局长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