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杰
案情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韩某告上法院。物业公司称,他们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服务合同上约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还约定了公共能耗费,即公用设施设备,其中包括了相关的电梯设备运行能耗费,按物价部门规定为业主代收代缴,多退少补。然而,韩某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后,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2500余元以及公共能耗费1000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韩某始终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为此,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韩某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以及违约金共计3700余元。
韩某表示自家住在高层楼房的二楼,平时不需要使用电梯,因此对于公共能耗费这笔公共能耗费用自己没有理由支付。
点评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