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北元
《约谈办法》是消协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事前预防的作用。可如果消协试图将其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替代方案,只会导致恶意经营者愈加嚣张。
作者系知名律师,曾代理齐二药、三鹿奶粉、达芬奇等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2015年11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对2014年以来约谈大量经营者后的良好经验总结,并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今后的工作”。
根据《约谈办法》规定,“约谈”被界定为:“消协组织针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直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行为。”这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协的八项公益职能中的“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相衔接。
从条文来看,符合约谈的情形几乎涵盖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情形也被列入其中。在约谈过程中,消协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向经营者宣讲经营者义务、告知危害性、提出整改建议,而被约谈人则需要回应消费者问题,并在约谈后落实整改方案,否则消协组织可以视具体情节向其发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劝谕)书》、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移交行政部门查处等。
《约谈办法》是消协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事前预防的作用。但是,这种约谈毕竟只是一种软性诉求,相关约谈对象未必肯买消协的帐。尤其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往往纠纷复杂,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立情绪严重,单靠经营者让步可能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导致事后索赔的连锁反应。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也曾表示,案件调解撤诉率相对较低。群体性消费事件是难以用温柔的方式“谈”下来的,所以对争议性比较大,涉及人数比较多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不应当忽视消费者公益诉讼,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给消协组织的最有力武器。《约谈办法》列举了“谈不成”后的若干处理模式,但却对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方式避而不谈,这说明消协组织仅“支持起诉”的惯性思维仍根深蒂固。
回顾消协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中包括:2012年3月无锡市消协就一次性餐具强制消费起诉某火锅店;2014年12月浙江省消协以“实名制购票,坐车后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状告上海铁路局;2015年7月上海市消协以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知情、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问题起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消协组织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群体性消费事件,得到了社会良好的反响,遗憾的是并没有起到涟漪效应,消费公益诉讼依然寥寥无几。
可如果消协试图将《约谈办法》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替代方案,只会导致恶意经营者愈加嚣张。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是消法修订实施1年半后的首次执法检查,该份报告中也认为消协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态度消极。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在2015年出台,届时公益诉讼将有更细致化的规定。希望消协组织可以在发生群体性消费事件时担当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而不是拿“约谈”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