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价虾事件:报警为什么没用?

2015-05-30 10:48:04吴景明
消费者报道 2015年11期
关键词:明码标价宰客权益保护法

吴景明

对于宰客行为,工商和物价部门才是法定执法部门。可这里暴露了一个重要问题:针对消费者的假日维权机制尚未建立,除了警察,简直投诉无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景区宰客”已经变成一个专有名词了,可见此现象的普遍程度和存在时间。

最近的两个案例,一个是青岛景区天价虾论只卖,一个是香港天价玛卡论钱称。两个隔着几千公里的店家,“宰客”的理由居然出奇一致:“明码标价”。可这些经营者口中所谓的“明码标价”,实质却是典型的违法欺诈行为。

从媒体报道来看,四川游客主动询问过大虾的价格是否为38元一份。公开询问得到了公开的答复。而该餐馆菜单并未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提示一份指的是一只还是一盘,因此“明码标价”不能成为餐馆肆意宰客的合理理由。即便店家进行了这种提示,但以超出正常市场的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甚至采取暴力的方式来强买强卖,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是明显的价格不合理。作为经营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义务。

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讲,商家的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靠一句“明码标价”根本没用。

每到节假日,欺诈外地游客的行为还是很普遍的。一方面是由于经营者的理念,认为是“一锤子买卖”,即使欺诈游客也往往“强龙压不过地头蛇”。

另一方面,执法不健全。根据《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价格由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管理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机制和分工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有些部门容易怠于执法,少数地方政府往往也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行为。对于涉事商家的处罚,一般都是罚而不死,罚而不痛,这使得商家有恃无恐。

作为消费者来说,一旦在异地旅游时碰到“宰客”行为,应该如何应对呢?

先说一个基本观念:未必一定是警察的事。这也是为什么内地游客在香港遇到宰客现象报警时,香港警察并未成功解决问题。因为对于公安部门来讲,其法定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理论上说,在责任分工上并没有解决消费纠纷的责任。只有当因价格问题引发纠纷,消费者感觉受到了人身安全上的威胁,公安机关才有义务去阻止事态的发生和扩大。或者因顾客不满高价宰客不愿意掏钱,经营者采取暴力手段或限制顾客人身自由,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介入了。公安部门的地位虽然尴尬,却不能逃避。应该引导消费者找到相关负责部门,绝不能踢皮球,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对于此类案件,工商和物价部门才是法定的执法部门。因为“强买强卖”本身如果没有采取暴力行为就只是属于民事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这里暴露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针对消费者的假期维权机制尚未建立,消费者除了警察,简直投诉无门。

假期消费与平时消费不一样,消费人群很多是外地人,宰客也主要针对外地人。针对假期,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建立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假期机制。目前在旅游发达地区,很少有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假期机制。假期解决的主要问题还是治安和交通。

比如青岛天价虾事件中,据媒体报道,四川消费者曾向多部门投诉,有的称在休假要等工作日,有的干脆无人应答。这实际是对商家的纵容,有关部门不能以放假为由,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都不了了之。好的机制应该是,旅游目的地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行动,起到警示、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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