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首曝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每天平均有1.8万次以上的电视广告中可以看到明星代言。相比之下,我国对广告代言人实在过于放任。这种有利益而不担责任的代言方式,让某些明星睁着眼睛说瞎话、昧着良心骗人,为了代言费什么样的违法广告都敢接。
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代言的惩处不能止步于此,而是应该上升一个层次——代言产品不能再是“和演戏一样表演”。换言之,为某种商品或服务代言的明星,必须是该商品或服务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正如新《广告法》中所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新《广告法》关于违法代言的规定虽已上升到新层次,执法层面却仍旧停留在骗人尚且不能尽惩的低水平。新闻中曝光的几位明星,早就不是第一次做这种虚假广告,那么,他们都受到了怎样的惩处?如果这种低层次的虚假广告尚且明目张胆,“和演戏一样表演”的言实不符代言又怎么可能真正被查处?比如,那些为大众化妆品代言的女明星,生活中真的会用这么廉价的品牌吗?按新《广告法》,这显然已经构成了虚假代言。
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实相符——把很差的东西说成很好的东西固然是说谎,把自己从来不用的东西说得天花乱坠推荐给消费者同样是说谎。用严惩违法代言的明星来为新《广告法》“代言”,这是落实新《广告法》的应有之义,其宣传效果要远好于仅仅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舒圣祥文,摘自2015年9月29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