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看法律价值和司法公信力

2015-05-30 16:24李建
2015年13期
关键词:公信力秩序正义

李建

摘 要:法律具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正义与自由的基本价值,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维护阶级统治的秩序较其他规范来说,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正义和秩序并不是两个不可调和而矛盾对立的事物,正义和秩序是紧密联系,相伴而生,相互促进的。正义具有补充完善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反过来法律可以很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协调正义与秩序的关系,对于当下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关系着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建设。从民众对聂树斌案的广泛关注来看,司法公信力越来越受到质疑、舆论的力量对于司法审判影响越来越大,公民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注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的正义和秩序价值以及司法的公信理论出发,寻找合适的途径。

关键词:正义;秩序;司法;公信力

一、 正义的基本内涵

法对秩序的追求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分配来实现的,但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是任意的,而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称为公正或者公平。法的正义价值,就是要求法通过对权力义务的分配符合公正的观念要求。

在任何社会里,都有自己的公正观念,因此,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法都有正义的价值追求。首先,现代法的正义体现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方面。对形式正义的追求,按照美国法学家富勒的划分,包括:法律具有一般性;法律需要公布;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法律中不得包含矛盾;法律应要求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应具有稳定性;官方行动和法律一致性,现代法把这些要求明确的作为目标。

其次,现代法对实质正义有新的法律规定。实质正义指的是法律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的正义,或者说结果正义。但是,如何实现实体正义,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一方面,现代法普遍规定了体现现代正义观念的基本原则,比如在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规定了平等原则和契约自治原则等。在这些价值目标的指导下,人们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并解释和实施这些规定,以此实现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它的实施不仅本身就能使人们获得正义的感受,而且还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

二、正义和秩序的关系

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社会中,秩序和正义这两个法的价值常常发生冲突,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秩序和正义则紧密联系,融洽一致。一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实现正义的价值要求,要想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和和平,这几乎是不能实现的。再则,如果社会中相同的情况得不到司法行政制度的相同对待,正义几乎也不能实现。

法律价值本身包括正义和秩序,有一个合理且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维持秩序的前提条件,而正义发挥的一些基础性作用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正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而秩序是法律的原初价值,法律的目的在于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任何社会形态的确立都会形成一定的统治秩序。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率,而秩序是其他法律的价值的基础。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又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还必须符合常理、符合人性。正义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评价标准,可以用其衡量良法与恶法。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以正义观念为指导,将正义观念体现在法律规范中,以此来引导社会和民众追求正义、崇尚正义。正义观念促进了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的完善,正义还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性。法律的运行不仅要有利于社会秩序这一基本价值的维持,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现代法治理念认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常常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因为司法的生命就是公信力。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光是对司法本身的意义重大,还可以很好的提升中国执政党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有诸多表象显示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涉诉上访问题严重,即使法官秉公裁判,判决本身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当事人不服,就是要不断上访不断申诉,对司法不公颇多传言;基层法院法官不愿意裁判,不敢裁判,调解率非常高。因为调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协商且认可的,虽然有妥协,有些许不公正的地方,但是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上诉,亦不会上访。

从整个司法环境来看,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司法依附于政府。还有司法人员不廉洁,司法不透明、不独立等等诸多问题。

首先,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以及严重的司法腐败情况是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质疑的直接原因。司法活动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度和广度,而在于其成为实施法律的底线。人们将社会纠纷交给司法机关裁判,并且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相信其不偏不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才能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性必要性,如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权威性不能保证,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裁判,我国都现实的存在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从整个司法现状来看,这样的不公正的、甚至是错案假案的比例是很小的一部分,但近几年来通过媒体不断披露不停追踪报道的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打击是巨大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其次,司法公信力不高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司法人员遵守:“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配合,相互尊重;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六大原则。当今中国,社会处于大变革大调整、大转型时期,物质生活提高了,精神生活落后了;经济发展了,人性都堕落了;生活水平提高了,道德水平下滑了;贫富差距拉大了,社会矛盾增加了;一些人越来越富有了,另一些人越来越贫穷了。司法机关是人组成的,司法裁判是人作出的,司法公信力不高,也就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的职业操守不高。社会诚信缺失、素质低下、司法冤假错案、堕落腐败,说到底都是人的问题。

体制方面的困境和现实,也是司法公信力受到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我国司法体制地方化、司法决策过程的行政化、司法裁判的不透明性等等,都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欠缺添附了负面因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现实状况却不是魏蜀吴三足鼎立,而是刘关张三结义,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相互制约徒有虚名;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庭的审判形同虚设。《民主与法制》的主编刘桂明把公、检、法、司形象地比喻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法院本应保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是在互相配合的口号下只能认真“吃饭”,吃公安做成了的饭,这显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另外,法庭审判本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但是却被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境地。这一现实困境进一步证实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举措势在必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四、结 论

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制度在没有正义和秩序的社会中不会得到良好的运行。正义、秩序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改革紧密相关,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法律时正义和秩序常常出现分歧。在当前,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先进的法律理念来指导司法制度。实践中公检法三机配合有余而只制约不足,个别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公检法已经碰头并对案件如何处理定了调子,这就使随后的起诉阶段流于形式,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今后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应该加大三机关分工和制约的力度,正确厘定配合的范畴,保障检察院、(上转第186页)

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其目的是要到达司法独立。合理配置权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聂树斌案异地复查工作的启动,又一次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如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避免社会情绪和舆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现象,这需要切实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利,同样还应当召开听证会实现公众对复查工作的参与,确保复查结果公正透明、社会理解认同。聂案复查听证会的召开,既是对法治规则的遵循,更是对法治理念的坚守。王书金案审理时就应该重审聂树斌案,聂案不重审,王书金案也难以弄清楚全部事实。根据有错必纠的法律精神,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审聂树斌案的障碍。公众舆论和学界始终关注聂树斌案的进展,以此衡量中国的法治进程,把案件的结果作为实现正义的一个指标。这样一个标志性案件的重审,其意义远远超出是聂树斌是否被冤杀的范畴。重审聂树斌案,还法律以清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这是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心与信念的基础。美国的新闻媒体、电影电视剧很喜欢从反面来描绘法官和警察,但公众仍然认同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中国,警察、法官和检察官总是被描写成正义的代表,但公众总是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缺少认同,其中的原因,需要我们每个人反思当前的司法环境。

聂树斌案复查后能否再审,若再审能否翻案,对聂树斌来说,没有价值,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复查本案的积极意义:给社会舆论一个明白,澄清学界质疑,匡扶法律正义,维持法律秩序,提振司法公信力,重塑司法权威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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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龙宗智.聂树斌案的法理研判[J].《法学》2013年08期.

[4] 何家弘.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9月第2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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