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育菡
摘 要:目前,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而实际很多企业在探索并实施混业经营。由此看出混业经营模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金融体制变迁历程,简介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可行性分析和不足之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对应的措施弥补不足。从而为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创造一个健康,高效的运作环境。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一,回顾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一)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自然混业阶段。1993年之前,混业模式经营流行于世界各国。所谓的自然混业阶段是自发形成于经济效益的刺激。美国作为最典型的例子,那时金融业在美国的实施主要是以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为原则从而平衡竞争秩序。随着美国对金融监管政策不断的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迎来了飞速发展阶段,这标志的美国开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
2.严格的分业阶段。199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一条分水岭,这四年的大萧条对于实施自然混业经营的美国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银行,证券大量的倒闭,这种混业的金融运作模式助长了股市投机,造成了股市混乱,对于股市暴跌。随即,1993年经过国会的商议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的分业经营时代由此开启。
3.回归混业阶段。进入了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传统的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严重冲击开始衰退,业务收入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全能型银行的跨国经营给严格执行跨国经营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面对如此大的竞争压力,美国社会开始呼吁放宽金融管制,允许银行再次进行混业经营。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分业经营体制的瓦解,混业经营成为主流。
(二)介绍一下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混业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新建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当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1986年,随着一批经营范围广泛的现代化意义上的银行的介入,四大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优势和经营优势纷纷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相关非传统金融业务。从此推动了我国混业经营格局的形成。
2.分业经营。1993年是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分水岭。由于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的不足,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累,金融混乱的格局主要是由于很多金融企业在过渡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引起的。在此种严峻的背景下,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一)简单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运作机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各个金融机构之上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在各个金融子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建立一个行政中心。构成一个金字塔模式。各个子公司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运作,他们之间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渗透主要以按照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
(二)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国情下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等相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银行法并不限制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由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投资其他金融业。总体概括就是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上采取绕道海外的方式即“国外注册,国内经营”的方式进行。
2.金融控股公司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又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首先,各个金融子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下,分别经营保险,证券,银行等业务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使得控股公司可以从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得高额利润。自然盈利能力也相应提高。其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混业经营为基础,但各个子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组织,各公司之间形成了一道防火墙,阻隔了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播。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引发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不是万能的,运行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相关风险。
(一) 法律监管风险。我国至今仍没有准确定位“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原则上仍然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目前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混业经营模式的经营势不可挡。这种法律缺失势必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不利风险。相关金融法律对混业经营只字未提,使其处于法律法规中的“真空”地带。这种金融法制架构不完整容易导致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造成金融业再一次混乱。
(二)资金风险。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统一管理下容易出现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同一笔资金在为了实现最大利用效率的情况下,集团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重复多次使用这笔资金,造成偿付能力虚高,这样会造成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从而威胁到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风险的传递性。金融控股公司统一指挥各个金融子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金融业务,如果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那么金融控股公司为了保住其在金融业的整体信誉,会借用其他子公司的资金对亏损的公司进行援助,这必将影响其他子公司业务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体系管理的建议。从1993年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变迁历程可以看出。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所以金融监管的加强对混业经营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我国金融业体制的发展至关重要,有效的对各个监督管理部分的责任进行划分势在必行,从而稳定金融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法律构架,既结合以往分业经营管理中相关防火墙的建设经验,也要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管理方法。制定防范风险的相关规则,要求各部门严格实施。详细规定处罚制度和存款保险在金融业务的应用。最大化保证客户的利益。
(二)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首先,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我国面对这项混业经营模式尚在探索学习阶段。所以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体系。如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尽快启动《金融控股公司发》的立法。明确金融公司的准入等相关原则。其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在注册资本方面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这样从本质上提高了公司的质量,降低了风险。
(三)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不同部门人为信息隔离导致信息不对称,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打破信息隔离。有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牵头制定统一的监管报表格式和标准,规范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成效。其次,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支持。可以考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将其收集到的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形成一个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多部门的监管和交流。(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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