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
摘 要: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项工作制度还需要逐步进行完善。加强我国非税收入的监督对财政收入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税收入 财政 代收代征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各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财政部门缺乏对非税收入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受到威胁,甚至会造成流失;另一方面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能真正归位,目前仍主要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就给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扩大了监管成本。
2、征管体系不健全
当前非税收入是由涉及资金使用的各行业部门自行征收管理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亦表现为多元化、复杂化。代征机构中既有政府部门又有事业单位还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利益分配和管理上很难一致,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标准、超范围和随意减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越是基层政府,收费和集资等行为越缺乏约束。非税收入征收主体的多元化既分散了非税收入的征管力量,增加了管理成本,又造成了“收费养人”的局面,是形成编制膨胀的重要根源。
3、监管分工不明确
当前凡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都有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一些单位和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有的甚至还搭车收费,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任务的部门则较多,包括审计监督、财政检查、纪检监察等。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管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
二、税务机关非税收入代收代征的优势
(一)从性质上看,非税收入与税收存在统一征收的可能性
1、双方征收主体本质上一致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而非税收入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或委托部门单位代收。双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不同的形式特征可以进行适当调节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具有强制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其有偿性决定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非税收入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3、资金管理方式能够进行合并
税收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后,全部资金将实现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
(二)从制度上看,非税收收入与税收不存在冲突
从非税收入收缴制度上看,当期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为源头,以代收银行为桥梁,以财政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综合管理为核心,构架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执收执罚单位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需求,统一核定其支出预算。
三、加强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与监督的对策
1、增强对非税收入的认识
统一认识,确立非税收入监管新理念。要加大非税收入概念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思想统一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各级各部门按章办事、服从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随着综合财政预算的推行,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应由非税收入来取代。建立完整系统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规范,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法,将非税收入征收以及支出使用等管理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解决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
3、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
由于非税收入的监管各部门组成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非税收入监管作用。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属性来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监督部门主要有:立法机关、财政稽查与监督、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监督等。各监督部门的主要作用是:立法机关主要对非税收入活动进行监督,应以收入立项审查批准为主要内容;财政稽查主要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的监督;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非税收入活动的监督,是独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司法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社会团体和新闻监督主要是对非税收入活动中违规行为进行道德监督,为其他监督机构履行其职责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