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仲生
摘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科学界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参考标准。通过文献法分析了对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现状,探讨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偏差的后果,提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界定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高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科学界定 办法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入进行,我国高校在校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来自农村地区和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贫困大学生人数也在不断增多。据教育部2013年统计,2012年我国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已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7.5%,引发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初步建构和完善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假贫困生现象”这样的报道目前仍然不断在我国主流媒体中出现,引发了人们对资助资金的正确流向、资助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的高度担忧。目前高校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几乎完全依赖于学生生源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和班级同学的集体投票。这种界定办法看似证据确凿,实则缺乏科学性,容易被学生“牵着鼻子走”,本质上是高校规避责任的无奈之举。一般说来,受利益的驱使,学生开具的“贫困证明”存在着很大的“水分”,属于明显的造假,而高校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从业人员又很少,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去生源地一一调查核实,这为“假贫困生现象”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为此,在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界定还没有形成一个可操作性的办法的实际情况下,高校必须加大界定工作力度,尽快确立统一、严格、规范化的界定新办法、新思路。从这一点看来,本文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科学界定这个问题进行再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科学界定分析
由于对贫困来源、贫困内涵、贫困类型、贫困特征等方面的不同认知与分歧,至今无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基本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其内涵与外延常常各持一词。总体说来,已有研究主要从定性、定量、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三个视角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进行探讨。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定性分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定性分析是指界定者在收集好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穿着打扮、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达到科学认识学生贫困程度的一种方法。当前从定性角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界定的代表人物为张耀灿、陈成文等人,他们在主编的《成才不是梦——高校贫困生的今天与未来》一书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了初步的界定。此界定主要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教财[93]51号文件)的精神,认为高校贫困生是指在国家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中,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支付教育费用很困难的学生。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定性描述,即认为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不难看出,上述定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若在实际工作中据此来界定学生,则难以把握学生的真实贫困程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定量分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定量分析是界定者收集好学生日常生活开支、家庭收入等资金数量与数量变化情况之后,再使用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测量法、描述法、解释法、预测法等当中的一个或几个办法达到对学生贫困程度合理认知的一种方法。定量角度比较在国际上有代表性方法有朗特里法、世界银行方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国际惯用法、基本需求法、数学模型法等。但“即使是同一时间、区域和对象,利用各种方法计算出的贫困线,其结果相差甚远,难以在实际运用中达到统一”。国内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马锐、黄建美、桂富强等人,2006年,马锐在研究中首次提出了“应用模糊聚类分析划分贫困生的贫困家庭类型”构想;2009年,南华大学黄建美研究员在马锐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并应用了基于模糊C均值聚类方法对高校贫困学生家庭进行特性分类,有效解决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如何将真正需要资助的大学生划分出来的问题;另外,桂富强在2009年出版的专著《高校贫困生发展性资助理念及管理体系研究》中结合高校贫困生发展性资助管理体系建构需要,创新提出一种利用层次分析法(AHP)模型评判学生贫困程度的方法,即基于AHP的贫困生认定办法。该办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了贫困生的自然状况,从而使贫困生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资助与帮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认定标准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对认定结果造成的负面影响。一般说来,相比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方法有一定的优越性,能够使贫困生界定工作相对客观,更有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定性分析的模糊性和主观性。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个相对的、变化的概念,其贫困程度容易受不同时域和地域的影响。因此,上述两种分析方法均难以对其进行科学界定。为此,一些研究者采用了在研究中采取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如陈建顺和李照刚在2003年发表的论文《高校贫困生的界定及资助》中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界定法、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界定法和综合界定法三种划分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界定法将贫困生的生活水平界定完全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衡量,这个提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学生的生活水平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来就有差异,而且政府对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衡量标准和方法不一样,与学生的实际有差异。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界定法直接按大学生月生活费作为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如所谓贫困生是指高校里经济上比较困难的学生(通常月消费在200元以下),经济上特别困难者(通常月消费在90元以下)为特困生。但李雪认为:“无论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界定法、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界定法,还是其他方法,界定的结果都不是很准确,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桂富强总结发现目前国内高校通常采用的贫困生界定办法主要包括教师横向比较直接界定法、班级同学评选界定法、证明材料界定法以及综合测评学生贫困程度界定法四种方法,并认为这四种方法各有优势,同时又各有弊端,需要结合学校贫困生界定的实际需要具体选择。事实上,为了保证贫困生认定的准确性,将贫困生认定的误差降减至最低水平,目前国内高校在进行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的通常做法是综合使用上述各种认定方法对贫困生进行认定。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产生偏差的影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在我国资助政策实施过程中一直备受争议。陈欢欢的实证研究发现:只有大约10%的大学生认为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是合理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不准,将使高校资助资金流失、班级不和谐、学生缺乏成长成才环境等。
(一)资助资金的错误流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偏差产生的直接后果便是产生“假贫困生”现象,导致有限资助资金的错误流向,使一些真正需要得到资助的同学得不到或者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资助。前几年中国教育新闻网以“假贫困生现象发人深省”为标题报道了一些耳听MP3、胸挂名牌手机、手提“笔记本”的大学生居然参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中。“一些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上虽然盖有乡镇政府的证明公章,但贫困证明却是盖章后再填写的。如此一来,所填的家庭超低月收入的数字是否属实,就不得而知了。”广西大学一位社会心理学专家曾经指出“假贫困生现象的存在,其实是某些学生品德扭曲的表现”,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近半数的学生在上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故意夸大家庭困难程度,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低于2000元,这完全不符合实际。近年来,国家虽然持续加大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但毕竟国力有限,能提供的资金本身不足以照顾到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偏差产生的“假贫困生”现象,必然扰乱学校资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助长校园不诚信之风,导致有限资助资金的错误流向,使一些真正需要得到资助的同学得不到或者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資助。
(二)影响班集体的和谐
笔者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95.3%的被试认为最影响班集体和谐和团结的事情是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国家助学金是国家通过财政政策下发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糟糕情况的确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家庭经济富裕的大学生也加入了国家助学金评定的行列,他们托关系在生源地主管部门盖好章之后,来到学校靠拉帮结派、合谋评上助学金,之后出现分钱、请吃请喝和其他高消费等不耻行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这些行为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知,便会在心里出现不满、抵触和敌意情绪,并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立起来,这无法避免班集体和谐和团结的氛围遭受破坏。
(三)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大学生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顺利成长成才,具备健康的心理是前提。目前国家颁布的资助政策明确了资助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假贫困生现象的出现却给高校资助工作增加了难度。在会搞关系、能说会道、善于掩饰的非贫困生面前,性格内向、自卑、孤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显得毫无优势。曾经有一个获得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笔者说:“我家里很穷,为了得到这笔本来就应该资助我完成学业的助学金,不得已低三下气到处和同学讲好话投他一票,感觉低人一等和欠了很多同学的人情,更让我绝望的是还要当着辅导员老师和所有同学的面到讲台上发表‘演讲,感觉这笔助学金是用我自己的人格换来的,要我以后怎么有尊严的好好学习”。实际上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助学金的大有人在,有些甚至还根本得不到原本应该属于他们的资助资金。这无疑将促使他们对国家资助政策和高校资助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进一步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错觉,从而性格发生扭曲,出现不健康心理,最终严重影响他们成长成才。
三、科学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方法
我国高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引导困难学生与服务困难学生结合起来,积极构建帮贫扶困的长效机制,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方法。
(一)分类排除法
学校应将申请受助学生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特困学生。将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这样的学生界定为特困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第二类:困难学生。将纯农户、低保、单亲家庭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特别是打扫卫生的学生)、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界定为困难学生,作为优先资助对象。第三类:待定学生。将只上交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学生界定为待定学生,作为考察对象。这种分类意味着接下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对象重点仅剩下待定学生,工作量将大大减少,并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跟踪调查法
跟踪调查法的对象主要为待定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过程加强管理和控制外,界定后的跟踪调查和监督工作也不可忽视。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班级和宿舍对对象开展跟踪调查。跟踪调查的内容至少要包括待定学生是否拉帮结派想获资助、是否获助后花钱大手大脚、是否常常在食堂吃饭、饭菜的价格和质量如何、穿着打扮和奢侈品使用情况等方面。对个别重点对象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收支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长日常生活情况、居住情况和当地人的评价,全方位地了解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一经发现待定学生出现拉帮结派的不良行为和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特征的情况,应坚决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还要取消其今后的评先评优,并通过网络新媒体向全校乃至全社会公布名单等途径对学生的这种不良行为方式进行约束。
(三)证据收集法
要以事实为依据,致力于将证据收集法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首要方法。因此,高校要对界定对象提供证据材料范围作出硬性规定:既要包括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双方工作证(如果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基本材料,又要包括家庭成员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孤儿、受灾、家庭主要成员医疗证明及所付医药费用发票等特殊证明材料。毫无疑问,这些硬性规定必将使得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望而却步,从源头上打消其投机的念头。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
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便于从量化的角度全面考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效率与效益情况。在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可使用我校自编的“高校贫困生国家助学金评定量表”,该量表将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生活态度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做为评定的四个基本要素,并采用了特尔斐法赋予四个基本要素的相应权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要选拔班级中有责任心的同学可作为评定者,要求他们使用该量表对待定学生在每一个基本要素上的真实表现进行赋分。然后再通过统计软件把赋分的结果计算成每个待定学生获得的总分值,作为考察待定学生是否应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值得指出的是:将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生活态度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为评定的基本要素将使国家助学金的教育引导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班级同学和待定学生每天朝夕相处,是他们日常生活开支的见证者,他们作为评定者必将弥补辅导员对班级了解有限的不足,大大减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的科学性。
四、结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是高校有效开展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假贫困生”现象的出现给我国高校资助工作敲响了警钟,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在前人研究和亲身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偏差的危害,提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界定的有效方法,笔者期望这些方法的提出能为今后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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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增权理论视阈下贫困大学生多元就业援助体系的构建”(DIA140311)、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贫困大学生就业增权研究”、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XJK012AJC005、XJK014BJD001)、2015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15A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