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2015-05-30 06:34夏青
2015年1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制度

作者简介:夏青(1994-),女,辽宁朝阳人,汉,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研究方向:法学,本科生。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各个国家著作权法中的通行制度,与此同时它也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已对它做出了有关规定,但该制度目前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足够关心,当前,仅可见数篇文章有所触及。然而,国际研究,尤其是美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钻研已到十分了得的程度,不外我们能够看出大多数的分析方法是基于案例研究。在本文中,将主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内容以及与着作权法的关系等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

在今天的社会,在著作权领域,为了作者与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消除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他用者之间的冲突, 并且为了维护作者权益的利益能够均衡,从而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社会文化的进步,各国在著作权法中制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作者或多或少在祖先和人们的想法的影响和启发下,会创作出一部作品,它是人类智力成果的结晶。换句话说,一部作品并不一定是作者的最新创作,它也可能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创作和发展。总而言之,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承、作品由作者单独独占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联的。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它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别人的作品可以既不通过著作权人的准许,也不须向其支付任何酬劳。除此之外,如果使用该作品而未经其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侵犯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合理使用就是我们国家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并没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不会以侵权行为论之。

上文指出的合理使用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就不再详细介绍。笔者要说的是,我国以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对合理使用做了有关规定,它在著作权法第22条有所体现,该条具体陈列了12 种能够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这种引用和详尽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避免认定标准不统一,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和关闭的立法模式,使得实践的需要已远远超出了立法的范围,可见立法与实践的矛盾正在日益彰显。

合理使用著作权是限制著作权制度的界定,并对其进行了界定,在理论上,有很多意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更侧重于内容的合理使用,也就是“既不通知版权所有者也不支付报酬“第二类是强调使用的延伸,也就是“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使用作品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而第三类则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相兼容”,使合理使用的构成包含“使用目的合法”和“自由与无偿使用”。笔者更支持第三种观点,因为该定义基本概括了所有要点。包括:1.使用时需要有法律依据。2.使用时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3.使用时不需要支付报酬。4.使用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应该界定为:1.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只有在出于正当合法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才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向其支付报酬;2.该行为不得影响文章的寻常利用,也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

二、网络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挑战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进步,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并继续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影响我们的生活。在计算机刚刚进入我们生活的时代,公众并没有大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能力,这正是因为高成本的复制和传播的有限性。对于出版商的销售活动,网络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因为个人的少量复制而受到很大影响。在现阶段,中国法律和法规要求,合理使用行为包括个人使用和为教育科研使用等行为,因为它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更有利于满足共利益。但是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文章的传布和复制已经因为网络变得不再遥远,变得非常容易,不妨预测一下,刊行和使用作品的主要形式将会是对作品的私家复制。是以,假若法律仍将合理使用看做个人使用的话,然后会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场合自由地使用该作品的情况,这会导致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而对于受著作权庇护的文章来讲,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基于个人的喜好或商业动机,将其输入本人的网络并传播入网,分享给其他网络用户,他们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法律允许合理使用的私人复制行为对市场出售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随同网络这一新事物的泛起涌现,也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翻新和普及,网络传播权也日趋产生和发展,它的目标在于鞭策作者能够独创和护卫在网络领域内流行传播的作品。但在同一时间,这种保护将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影响信息的传布和公众自由获取信息,从而阻碍整体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这其中一定会给予著作权制度一定的冲击,和严重影响对网络著作权的需求。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意义

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效率。中国法律容许使用者在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基础上能够不经过版权所有人的准许而使用,这就是为了完成效率可以得已操纵。合理运用是在各方面的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其是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和利用,以及在市场交易中著作权人能否收回其在创作时所投入的成本,以免出现信息不足的现象。因此,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为公众画一个合理的范围,并避免作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避免用户在每次使用作品都要经过作者的许可,从而减少了额外的交易成本,节省时间,可以带来一定的信息优化配置资源和良好的效率。在这一点上,它可以满足用户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达成一个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公正是合理使用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这也是有关利益均衡的关键所在。当今社会,人类的知识是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一代积累,一代一代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需要建立在对作品的借鉴和利用的基础上,所以如果一个人说他的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而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别人利用自己的作品的行为也就不应该受到阻止。因此,著作权人不能限制其作品的使用,但应适当地转让其权利,允许他人使用,以确保信息能被获取和共享,才能够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广大公众的创作做贡献。

著作权利益均衡的典型制度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它应当针对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的请求作出相应改革。一些学者认为,合理使用应该扩大话,他们认为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使用作品方式可以进步和发展,沿与作品的传播变得容易在同一时间,作品的创作也变得更容易。创意成本也降低了,所以作者还应该用以处理社会回报的要求,相应减少,合理使用相应得以扩张。笔者认为,该主张反对缩小合理使用范围的理由过于片面,存在局限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是通过网络获得其创作所需的材料和信息,这种说法太过绝对。相当一部分作者仍然是传统的方式,通过查阅书籍和其他相关信息,获取知识和信息来创作作品。由此可见,当前网络传播作品的自由的使用并没有使他们的创作成本相应降低,如果他们创作的作品在网络的无限制的传播,是很容易接触到大量的用户,很难说是公平的。和合理利用有效限制系统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是版权所有者实现做出一些妥协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理使用应仔细严谨处理,不宜再扩张其规模。是以,笔者其实不同意扩张合理使用规模的观点,更偏向于缩小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四、构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因为著作权立法的两重目标,使利益均衡成为了它的基本特征,当代著作权法永远是以护卫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和增进通讯传播为目标,致力在二者之间探求一个平衡点。网络作品可以既不自由传播,也不能让所有者的版权作品被绝对垄断,成为专有权,最重要的是主张将传统系统的合理使用是直接适用于网络上的人还有许多,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让系统的合理使用大大降低,这是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现状。

在目前,虽然在网络空间的迅速进步仍然存在许多的自由交流,尚未形成完善的、可以使网络上的版权所有者和用户市场的版权作品的直接交易。因此,在计算机空间中建立这样一个市场,扩大网络的空间是必要的还有,未来的网络工作将继续发展业务。因此我们可以采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模式,以解决深化网络商业使用和版权壁垒,技术,贸易和版权共生可能的矛盾。在网络世界里,用户主要是以权威的方式来破解,而不是在现实世界中使用它。其与传统的合理使用在理论上的差别关键在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即使仍然是无需支付报酬,但务必经由著作权人的允许。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著作权交易市场仍然处于萌芽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它正在向正真的作品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新型的作品交易形式,而且支持并促进其发展的技术也会被开发出来,但无论它如何发展,都应该保持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平衡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如果现行法律可能是因为新技术的出现,需要做适当的修改,但修改法律在同一时间,除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到法律的适用性,飞速发展的技术变化将会带来的挑战,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保持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不使其成为经济和技术压力的受害者。如果说当著作权发展成为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规定的关系就加倍难以琢磨。关于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大批网站和数据库将不得不经过增加技术制约手段来实现制约公众无拘无束获得信息的目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极大地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合理地利用了相对限制的绝对权力,作者几乎毫无施展之地。关对于传统的权利,如网络传播的权利和合理的使用,限制的权力意味着他们是新的,和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再次被激活。信息网络环境下,公平使用系统的复兴,和符合法定许可强制性限制形式传输网络的作品,绝对的权利是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创造激励的前提,还要保证网络信息能够合理共享。并统筹作品创造和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家的利益和满足公众需要的利益得失之间探索,以达到与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标准相吻合的最好界限。

五、 合理使用与演绎作品的关系

合理使用是指在满足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许可他人自由使用享有版的作品,况且不必征得版权所有人的允诺,也无需向其付出报酬的合法行为。而对于演绎作品作者来说,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已有作品作者许可同意。因此,合理使用是演绎作品作者的“门槛”,如果已有作品利用构成合理使用,就不必经过已有作品作者同意,作品就被归类为原创作品,该作者也就不成为演绎作品作者。

相同的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判断如何构成合理使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但是,这种列举主义方式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事实上,对于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使用目的的制作利润;2.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3.与全部版权作品比较来说,利用的数目以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版权作品对于潜伏市场或价钱的影响。除此之外,法条还提供了特定使用的情形,以便实现有利于合理使用防御,包括“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者研究”。

随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编制正面临着不间断无休止的调整与改革,而新的作品使用刑事的不断产生,网络技术对系统的合理利用的程度越来越深。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将带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制度,还需要通过在新环境下的制度设计调整来发展,因为新的权利限制能够确保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权利在新的环境中得到满足。因此除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断做出更合时宜的解释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事务中的法律规制缺位的方法以外,立法者在拟定修正相关法律时还必须直面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唯有解决这些冲突才能达成既维护作者权益又能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及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作者单位: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5年6月1日

[2]互联网,《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互联网,2012-05-23

[3]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J],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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